局安质字〔2012〕24-号中交隧道局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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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交隧道局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交隧道局及所属各单位的隧道施工项目。第二章 总体规定第三条 管理规定(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特点,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与手段,制定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对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二)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三)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安全责任,设置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置足够的安全器材。提供专项安全资金,并用好用足,不得挪用。(四)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五)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隧道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六)进入隧道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安全知识培训教育。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七)隧道施工人员作业要接受安全技
3、术交底。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八)隧道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必须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九)隧道施工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将涉及施工安全情况记载于交接班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执行情况。第四条 技术规定(一)施工场地应作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地质稳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正式掘进前完成。(二)掘进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做好洞口边坡和仰坡的稳定及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
4、,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三)在软弱围岩地段施工时,应按照短进尺、弱爆破、早喷锚、勤量测、紧封闭的原则稳步前进。若遇不良地质情况,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探明情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四)隧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勤监测,以保证隧道施工安全。第三章 开挖第五条 人工开挖及凿孔(一)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进行支护。(二)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操作安全距离。(三)机械凿岩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四)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
5、防止滑坍伤人。(五)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修理或更换。(六)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七)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及电缆防脱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八)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九)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十)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
6、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第六条 爆破(一)爆破前要进行钻爆设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二)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三)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四)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五)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1)独头巷道不少于2
7、00m;(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 m;(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六)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七)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八)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九)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十)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
8、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放爆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信号5秒后方可引爆。(十一)爆破后必须经过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十二)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十三)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
9、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届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第七条 爆破器材的管理隧道工程爆破器材的使用及保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严格执行。第八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一)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10、二)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三)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里加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四)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五)在竖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
11、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4、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5、司机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6、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7、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停放;8、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六)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
12、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第四章 洞内运输第九条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输时严禁人料混载。第十条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第十一条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第十二条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第十三条 装卸碴(一)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二)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
13、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三)卸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人站在斗车内扒碴。第十四条 运碴(一)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 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 m;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5 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
14、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二)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作业地段单车10 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 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 km/h,有牵引车时15 km/h,会车时10 km/h;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6、洞内车辆相遇及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
15、整度,并设专人养护;8、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第五章 支护第十五条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第十七条 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
16、,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第十八条 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第十九条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第二十条 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第二十一条 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
17、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第二十二条 钢支护安装时要严格按设计或者变更设计施工,钢支护构件要绑扎牢固,以防整体构件或连接构件滑落伤人,损伤机械。安装应采用纵向连接杆件将相邻钢支护连接牢固,防止钢支护倾覆、扭转、变形等事故发生。钢支护脚部应设锁脚锚杆,防止钢支护下沉及水平收敛。钢支护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遵守起重吊装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在处理管路堵塞时,喷头应有专人看护,防止消除堵塞后,喷头摆动伤人。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第二十四条 应定期进
18、行锚杆抗拔力试验,防止锚杆滑脱造成事故。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经处理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六章 衬砌第二十六条 根据隧道开挖的设计要求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第二十七条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梯、梯
19、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钉防滑条。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第三十条 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第三十一条 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切断电源、风源。第三十二条 安装、拆除模板和拱架时,作业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第三十三条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
20、时,应随拆随灌。第三十四条 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第三十五条 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暂停,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第三十六条 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行,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一旦脱落要设法躲避;拔取喷嘴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进行。第三十七条 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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