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制度浅析我国民事证据保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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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浅析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史国华摘要: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与应用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据是权利的基础,或者说是正义的基础。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已深入人心了。但举的这个证据从何处来,又将如何顺利举证,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证据也面临着毁损,灭失和难以取得的风险。证据保全制度便为解决这一难题应运而生。由于我国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等诸多观念的影响,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立法上显得过于粗糙,这与整个证据制度不够完善有关。随着当今信息时
5、代的科技手段日新月异,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如火如荼,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漏洞百出,已不能以不变应万变,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以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为目的,简要地分析国外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构成,深入地思考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现状,最后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设想。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概述(一)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是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后才走向目前的日臻成熟,正如约翰享利梅利曼所说:“大陆法系的所有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1作为证据保全制度也不例外,它始创于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至今,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
6、系国家立法所采用。经过各国结合具体国情的不断完善,不仅使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原有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发挥,而且又派生了许多证据保全制度的现代意义的功能,即从最初的固定保全证据以便诉讼顺利进行,到目前的事实的确定,促成诉讼外纠纷的解决,证据开示等功能。由此可见,证据保全制度在诉讼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含义界定传统意义上民事证据保全,是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2国内大部分学者均支持这一含义。国外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也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指对于那种等到诉讼上正式调查证据期日进行调
7、查就有可能无法调查或难以取得的特定证据,事先进行证据调查并保存其结果的诉讼程序。它在诉讼系属之中是不同于本案诉讼程序的另一种程序。”3从上述对证据保全的含义界定可以看出,证据保全的采取必须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样两种情形之一,而受现实及司法实践经验影响的我国台湾学者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认为:“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方法,恐日后有灭失或碍难使用之虞或经他造同意,或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并有必要时,预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 4即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必须确定案件的现状并且申请人对这一确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同时,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概念中将证
8、据保全的主体均界定为人民法院,而事实上,界定证据保全的主体不能忽视另外一个情况,即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的证据保全。因此,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证据保全应该定义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必须确定案件的现状并且申请人对这一确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必要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二、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及漏洞(一)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1.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
9、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条件、启动的主体及方式,从条文本身来看,此处的证据保全规定为诉讼中的证据保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
10、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该条文规定了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担保方法等,同时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证据保全的规定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就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是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实现了在诉讼程序上对民事诉讼法的继承和超越。作为最为详尽的证据保全规则,海事证据保全程序对普通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极大地丰富了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也必将产生重大影响。3.知识产权立法中证据保全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
11、第五十八条对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法院的裁判、担保以及不起诉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再次确认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合法性。(二)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漏洞1.证据保全类型单一证据保全的类型有诉前和诉讼中两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保全属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对于一般或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不能适用诉前证据保全。且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过于抽象,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无法在实践中很好地进行操作。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在今后立法中加以完善和扩充。2.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苛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证据
12、保全的条件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在申请要件方面,除了要求“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一条件外,还规定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时,或者“就确定事、物之现状有法律上利益者并有必要时”。5事、物的现状, 包括人或物的状态或物的价值。具有法律上利益, 是指物或价值的状态能够构成申请人对他人请求权的基础或他人对申请人请求权的基础或能够避免诉讼的发生。有证据保全的必要, 是指为了达到避免诉讼及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的目的, 除证据保全外, 已没有其他相同且有效而对相关当事人损害较少的手段。并且申请人对此确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也可申请证据保全。就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而言,
13、我国规定得比较严格,苛刻,申请的条件也过于狭窄,应当针对不同情形,适时地扩大我国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范围。3.证据保全主体狭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进行,即证据保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个证据保全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证据保全的主体,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而且减少了当事人选择证据保全主体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是不利的。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公证机关或其它专业性强的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诉前证据保全的功能。由于具有政府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工商、卫生、质检、渔政、海事、计量等部门)依据其自身的行政职
14、权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机构事实上也采取过大量的证据保全措施,同样对案件的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法院作为证据保全的主体是狭隘的,而且存在严重缺陷的。4.证据保全的功能不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只是体现了证据保全的传统功能即保全证据,对于开示证据,确定事实以及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的功能尚未体现。5.证据保全的程序简陋(1)证据保全的管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诉讼前是否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所以对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也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还没有起诉到法
15、院时,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是向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新鲜事物的出现,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也就越来越丰富,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一方当事人可能因为保全的证据对已方不利,可能会败诉而不愿意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减少了诉累。在看到公证机关作为证据保全主体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如只重于形式审查,没有强制力等等。而案件到了诉讼阶段,证据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而现行法律并未对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规定,极易导致操作上的混乱,不利于诉讼的开展,更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
16、法权益。总之,证据保全无论是起诉前还是起诉后的管辖均存在缺陷,是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和完善的。(2)证据保全的期间及担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证据保全的申请期限及担保进行了原则的规定,其可操作性差:对证据保全申请期限规定僵化。“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一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如果当事人违反此规定,将失去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对申请证据保全的担保未明确予以规定。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均未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如何提供担保以及不提供担保的后果进行明确规定。(3)证据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的措施因所要保全的种类和特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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