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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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各类小
2、型商店、摊点必须自备垃圾容器。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一) 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二)临街单位(含个体
3、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第十五条 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场(站),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4、沈阳市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管理规定【颁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0819 【实施日期】 19940819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服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居民自己运送到指定地点的,每户每月须交纳垃圾袋费二元;需要由环境卫生作业部门提供进楼内收集运送垃圾服务的,每月应再交纳服务费一元。 单位生活垃圾需要委托运输的,按市财政、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托运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倾倒。商、饮、服等单位应自备垃圾袋,并运到指定的地点存放,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进行有偿服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的地区的居民,应在每早六点至八点三十分到指定
5、地点倾倒垃圾,严禁在规定时间外倾倒垃圾。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应在每周二的六点至八点三十分运至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运输部门应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关于加强城市垃圾收集管理和清运工作的通告为解决城市垃圾散堆乱放和清运不及时的问题,创造整洁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收集管理和清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居民应在早5:30时至8:00时,晚7:00时至9:00时,在指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二、居民装修产生的垃圾,要按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或物业部门清运,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到市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部门办理排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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