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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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引导集约经营,保护公平竞争和旅客合法权益,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指以经营者资质等级、车辆和基础设施、服务质量、运营方案等为考核标准,通过招投标来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一种方式。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2、实行招投标的客运班线,由运政机构按照客运班线审批权限,由终审机关提出(省际班线招投标由省级运政机构提出),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范围包括: (一) 新增投放运力;(二) 超类别经营的班线调整到符合资质的客运企业经营期满后需重新审批的线路;(三) 实行客运班线期限制后到期的线路。第五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使用年限高速客运班线最长不超过8年,其它班线最长不超过5年。 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业户不得擅自转让。第六条 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实行质量优先、综合评定。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各级运政机构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工作的招标人,按规
3、定的客运管理权限组织招标工作。招标人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第八条 招标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接收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4、提供招标的相关信息服务;5、组织评标委员会,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6、为中标经营者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实施规范管理;7、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定期进行调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标。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在公开
4、招标中如果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应终止公开招标程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30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要求;(三)中标人数量范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地点和时间;(六)投标人的基本条件;(七)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能力、资信良好的经营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条招标公告规定的内容。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文
5、件(见附件一),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线路经营权的内容、要求及使用年限;(三)中标人数量范围;(四)资质审查标准;(五)车辆技术要求和运输服务质量要求及其指标;(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等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方法;(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见附件二);(十一)招标线路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见附件三);(十二)拟签订的道路客运经营权招标使用合同(样本见附件七)的主要条款;(十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
6、安全情况须作为报名的前提条件。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运输经营业户,按照事故等级和责任划分,取消其1至3年的投标资格。具体取消投标资格时间应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确需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以补充公告形式进行,并书面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修改、补充或者更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 投标第十五条 响应招标、参加招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客运经营资质和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是线路经营权招投标中的投标人。投标人在车辆、人员等方面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
7、定的要求,达到招标客运班线所必须的相应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四)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二)接受招标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按要求对投标文件答疑;(三)参与并接受招标过程监督;(四)中标后及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并按要求投入运营;(五)中标运营后应按投标文件和有关法规经营,并接受有关部门、其他经营者和旅客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
8、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质和信誉的有关文件及材料,由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第十九条 已取得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告知其他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文件报送函(见附件四);(二)投标人资信证明文件;(三)企业经营业绩简介;(四)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五)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六)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密封送达招
9、标文件所要求的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或者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内容;(二)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标人中标;(三)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0、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截至日之前有效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投标服务质量承诺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的受聘专家以及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的代表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由运政机构聘请车辆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人选必须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身体健康,秉公办事。评标专家库须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并定期调整、公布。评标委员
11、会成员由招标人在开标前12日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公证部门公证或监察部门监督产生,现场与评委联系后确认。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线路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已经受聘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六条 公开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人的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选优评定。(一)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二)投标人的经营行为;(三)经营模式及管理水平;(四)拟投入的设施设备情况;(五)安全生产情况;(六)经营方案及承诺的服务水平;(七)平稳过渡和竞争因素;(八)需要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投
12、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候补中标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取得该项目的经营权(候补中标通知书见附件六)。(一) 中标者自动放弃经营权的;(二) 中标者在经营期间严重违背其服务质量承诺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章经营,被运政机构取消其经营权的。(三) 中标者发生其它情况,依据有关政策需要重新调整经营者的。对评审结果争议较大的,由招标人采取听证形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候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招标人退回候补中标人、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
13、通知书(见附件五)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向有关运政机构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与运政机构签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使用合同(附件七)。中标人投入营运后3日内,运政机构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审批后60天未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条 因招标人、招标机构或者投标人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招标的其他工作人员应
14、当做到:(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及职权范围开展招标、评标工作;(三)不得接受投标人或其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四)招标、评标期间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五)不得泄露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向投标人作任何暗示或者作出不利于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任何许诺;(六)不得接受投标人单独拜访。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活动可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可能给国家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招标无效的,可以中止招标活动并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投标。第三
15、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并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于招标结束后10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投标人及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并取消其在本省范围内竞投资格1至3年,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隐瞒投
16、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四)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或转让经营权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在始发车站和运行的车辆上以适当的方式如实公示投标文件的服务质量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运政机构对其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对违反承诺和不履行承诺的情况按照有关法规和招标线路经营服务承诺考核标准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
17、的“以上”均包含本数。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附件一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文件根据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招标文件。本文件相关术语约定如下:“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机构。本次招标人为: ,并委托 办理招标事宜。咨询电话: ,联系人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且符合本文件要求的客运经营者。投标人需仔细阅读并遵守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文件规定。一、投标人须知1.1 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截至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1.2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
18、地点: 。1.3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1.4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本次投标保证金为每一投标线路 元,投标人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1.5 投标人需充分估计和自行承担可能因为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等产生的风险。1.6 使用年限到期后,线路经营权无条件收回。1.7 投标单位必须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参加评标仪式,接受评委询问,并予以解答。1.8 投标人的资格1.8.1 有法人资格。1.8.2 具有 级及以上客运经营业户资质。1.8.3 具有经营班车客运 年以上的资历。1
19、.8.4 拟投入的车辆档次必须是符合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325-2002)规定的 级以上客车,车辆技术状况达到 级车标准。1.8.5 经营业绩和经营行为良好。 1.8.6 非暂停(取消)线路投标资格期间。二、招标项目及要求2.1 投标项目2.1.1 客运班线: 至 。 2.1.2 班车类别: ,班次: ,发车时间: 。2.1.3 线路起讫点:始发站 ,终点站 。主要途径地 。2.1.4 投入车辆数 ,座位数 ,车型 。2.1.5 线路经营权的使用年限截至于: 年 月 日2.2 中标人数量范围 家,候补中标人数量范围 家。2.3 投标要求2.3.1达到JT/T3142-90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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