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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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ZCR-2011-01026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郴政办发20115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郴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
2、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单位范围。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2.人员范围。首次岗位设置时,已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
3、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凡属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首次岗位设置。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二、岗位类别设置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4、。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4.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
5、位总量的50%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5.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6.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6、职员岗位。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8.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7、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确定。1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同时按行政层级分别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乡属事业单位为0.5:3.5:6。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须按
8、照省有关规定,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12.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
9、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1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事业单位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5.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特设岗位设置1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
10、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8.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
11、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9.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具体条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2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
12、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22.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23.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郴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
13、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按省委
14、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专门文件规定执行。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无法按照规定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和每一类岗位内部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可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其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2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核、市政府
15、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六、岗位聘用27.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及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新补充
16、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28.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29.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3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
17、。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双肩挑”人员占用管理岗位职数,须在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额之内按岗位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8、部门审批。“双肩挑”应从严控制和审批。32.对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应严格管理,逐步过渡。凡需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兼任政工专业职务的参照执行。33.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结构比例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
19、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34.对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35.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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