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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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集体合同 制度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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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还是在不断地取得进展,表现在:第一,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意识到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地位,因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员在逐渐增加;第二,已经有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学术专著已经开始出现。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研究集体合同制度所涉及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二是介绍和研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合同制度,三是研究在我国怎样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四是研究怎样构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 十年来,我国学者撰写了下列专门介绍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著作: (1)《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刘继臣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3月; (2)《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理论与实用全书》:强磊、关彬枫著,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5月; (3)《集体合同集体谈判》:石美遐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杨汉平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6月; (5)《集体协商谈判规程与谈判技巧》:纪明波、强磊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6年8月; (6)《市场经济与集体合同》:高小平主编,济南出版社,1997年; (7)《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石美遐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 (8)《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管理》:刘毅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8年9月; (9)《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余云霞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 (10)《论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姜俊禄著,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年; (11)《劳资谈判》:郑桥著,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 (12)《集体谈判制度研究》:程延园著,2004年。 除上述著作之外,我国学者也撰写了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论文。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观点 (一)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上的地位 董保华教授系统论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他认为:“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是通过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第一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三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二层次的调整方式,作为一种中观的层次,既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层次,又兼顾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特征。”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尚留有空间。如果这一空间单纯以劳动合同来调整的话,由于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个人力量单薄,不足以与劳动力使用者抗衡。集体合同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可见,在董保华教授看来,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中承上启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层次。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枢纽,是劳动法的核心制度”;“劳动法……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由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在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方式上,劳动法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方式为主导,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为何要以集体合同作为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工具?因为在个体劳动关系中,……雇主手中掌握着与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劳动力相对应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岗位,而劳动者个人手中只掌握着自己身体内所蕴含的与一份生产资料相对应的一个劳动力,如果劳动者个人拒绝与一个雇主订立劳动合同,这个雇主只不过丧失了一个订约机会,而如果雇主拒绝雇用一个劳动者,则意味着这个劳动者丧失了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订约机会……因掌握资源的数量不同而导致……谈判力极其悬殊……”。 王全兴教授也认为,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无法取代的功能;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这两种制度的实行顺序上,集体合同是“纲”,劳动合同是“目”,“纲举”才能“目张”,因此政府、企业和工会都有必要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工作而优先实行,至少应当使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同步实行。 (二)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 “团结权,又称组织权,一般是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而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还包括了集体谈判权和团体争议权(简称争议权,如罢工),是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劳动三权’。可见,劳动三权与集体合同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关于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程延园副教授认为,“团结权是集体谈判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工会,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争议权则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是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的压力手段,没有集体谈判权,争议权也无法最终落实。团结权和争议权的目的均是为了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劳动三权’的核心。”常凯教授也指出,“团结权,是集体劳权中的首先的和基础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其他权利,如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等就无法实施”。 (三)集体合同的劳方主体 在集体合同的主体中,一方是雇主或雇主组织,关于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那么,劳动者一方的主体究竟是不是工会?学者们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主要有‘工会主体说’、‘劳动者主体说’、‘劳动者和工会共同主体说’三派观点。” 程延园副教授对我国《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将职工一方作为与雇主相对应的另一方,那么职工一方究竟指的是谁?笔者以为,它要么是指劳动者个人,要么是指某个劳动者集体。如果是劳动者个人,则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谈判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集体协议;如果是指劳动者集体,但这种集体又不是工会,则只能是现行体制之外的工人的自发组织,如同乡会、打工者协会、雇员协会或者某个劳动者群体,如果这些组织也有权与企业谈判,签订集体协议,那就意味着我们承认多元工会,这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元化工会体制又相悖。因此,在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制度中与雇主或雇主协会相对应的主体只能是工会,而不能是劳动者个人和其他工人团体。” 另有学者结合《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综合分析:“集体合同中与企业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工会,因为企业职工只有组织起来才能运用集体的力量同企业抗衡,进行集体谈判(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组织起来的企业职工’就是工会(即劳动者团体);没有组织起来的企业职工只是一个单个的、分散的、彼此没有集体交涉共识的劳动者,如同一般散沙,根本无法运用集体的力量同企业抗衡,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无工会时推举代表进行集体谈判是一种临时组织形式,如同临时工会),因此不可能成为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可见《劳动法》将‘企业职工一方’或‘企业全体职工’视为集体合同中与企业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是很不准确的,客观上模糊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角色,弱化了工会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地位。修订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3款使用了‘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表述方式,第4款使用了‘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提请仲裁……提请诉讼’的表述方式,这样就明确了工会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把工会推到了集体合同制度的中心位置上,从而大大强化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地位,有利于促使工会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积极发挥作用。” (四)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有学者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有两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工会代表原则和主体独立原则。工会代表原则不仅是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它更要求工会必须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如果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那么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工会就不具备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这意味着工会不是和企业相对应的利益主体,即使这样的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也不可能产生集体合同的作用。所谓主体独立原则,是指集体合同的双方在身份上、地位上、利益上、行为上都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尤其强调的是,工会必须具有独立于企业的身份和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主体独立原则亦可称为工会独立原则,它是实行工会代表原则的保障;工会如果不能取得独立地位,而受制于企业,那么工会就不可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显而易见,不能实现这两个原则,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集体合同制度。” 姜颖副教授则认为,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企业工会与企业还存在着较多的依赖关系,工会难以成为集体协商中的独立主体,表现在:工会组织的建立依赖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依赖于企业,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依赖于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依赖于企业。 针对我国企业工会缺乏独立性的状况,有学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第一,禁止企业行政组建工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法定程序,保障职工的结社自由;第二,禁止企业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入工会;第三,明确规定工会的选举程序,保障工会的民主性;第四,“理直气壮”地规定工会的职能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要赋予工会不应由工会承担的职能;第五,禁止企业党委成员和企业党委各部门负责人兼任企业负责人、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彻底实行党政分开、党工分开,党委超脱于企业行政和工会之上;第六,禁止企业向工会提供任何财政支持,企业也没有义务向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提供经费,工会经费应由工会自行筹集。 (五)集体谈判义务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结果许多企业据此认为既然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那么也可以不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拒绝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劳动法》第33条第1款实际上只规定了工会和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而未规定双方必须接受对方的提议进行集体谈判的义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工会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的。’该规定实质上规定了企业和工会的集体谈判义务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集体谈判义务时的法律责任。此处所谓的‘正当理由’必须严格掌握,只有那些既不可避免又不可克服并且足以妨碍集体谈判正常进行或者勉强进行集体谈判会妨碍更大利益的实现的情形才能构成‘正当理由’。此外,构成‘正当理由’的情形消灭之后,不得再拒绝进行集体谈判。” (六)罢工权 常凯教授认为:“集体争议权是与劳动者的团结权和谈判权联系在一起的。但由于我国没有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的立法,致使因结权和谈判权也不完整。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劳动者由于不享有集体争议权,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对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缺乏制约的手段。作为劳资自治的一种形式,集体谈判能否进行或成功,关键的问题在于劳资双方的实力对比,而集体争议权是工会迫使雇主接受谈判的最主要的手段。中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的保障,就很难实施。”“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周长征博士也认为,“我国法律对于罢工既不予以禁止,也不明确支持,实际上是将罢工活动置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不符合依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罢工可以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对纠纷的裁决者而言,意味着无法衡量、判断罢工是否必要、是否合法、是否妥当;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一种无法预测的经营风险。在罢工活动存在的条件下,有规则、有组织的罢工对于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冲击是远远低于那些无组织、无规则的罢工。” 程延园副教授则主张,“参照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则,将罢工机制纳入协调群体矛盾的体系之中,认真研究群体争议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既适合国情又能规范此类事件的有效程序,如罢工的申请、审批机构及期限,工会的职责,罢工期间及事后有关费用的承担,违法责任的追究等,做到既保护劳动者享有合法的罢工权,又防止罢工权的滥用,已是一个亟需研究和规范的问题。”她还指出,“依法组织和行使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是工会转变职能的重要契机,也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重要内容。” (七)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工会违反集体合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关怀教授认为,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时不负法律责任,只对上级工会和工会会员负道义上的和政治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杨冬梅副教授认为,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违反集体合同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人对此问题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如果工会和雇主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了工会承担某些义务,那么这种约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工会不履行约定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工会和雇主互负义务的情况下,雇主的承诺和工会的承诺是互为条件的,工会的承诺不兑现,而雇主的承诺必须兑现,对雇主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某些时候雇主没有兑现承诺的原因可能恰恰是因为工会的承诺没有兑现,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工会承担违约责任而要求雇主承担违约责任更是不合理。因此,工会做不到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工会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集体谈判中,雇主对工会的承诺是相信还是不相信呢?相信,工会由于不受集体合同的约束不一定认真履行,雇主的风险很大;不相信,那么雇主也不会给予工会相应的承诺,工会承诺的目的也达不到,承诺也没用。” (八)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有学者认为:“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把集体合同争议划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其目的就在于用‘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来表述权利争议,用‘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来表述利益争议,从而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机制。但是,将集体合同争议划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实质上是根据集体合同的运行阶段来划分集体合同争议,即集体合同订立阶段的争议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履行阶段的争议为‘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仔细地分析可以发现:‘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并非都是利益争议,也包括大量的权利争议,比如一方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就违反了法定义务,属于权利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并非都是权利争议,也包括一些利益争议,比如一方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出变更集体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就属于利益争议,比如一方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出变更集体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就属于利益争议……。可见,我国《劳动法》分别用‘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来表述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实属不当,应当进行修改。因此,……应当直接将相关的争议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规定利益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权利争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 程延园副教授也就我国《劳动法》关于“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它往往表现为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或破裂,罢工、闭厂是其最激烈的形式。有两个重要问题没有解决:(1)在《协调处理协议书》无法达成的情况下,争议如何处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2)《协调处理协议书》达成后,如果一方拒绝执行应如何处理,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协调处理协议书》尚不具备可执行性。……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谈判过程中的争议也就无法解决,集体协议制度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限制。” 针对《协调处理协议书》如何执行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进行的“协调处理”实质上就是一种调解,而协调处理协议书实质上就是一种调解协议书,它反映了劳资双方的合意,其性质和功能等同于集体合同。因此,为保障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有效执行,可以明确规定协调处理协议书视为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的附件,具有集体合同的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九)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程延园副教授认为,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集体谈判制度还没有形成一种社会共识;第二,谈判环节缺位,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所签协议雷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集体谈判制度发展不平衡,一些企业(非公企业)和地区严重滞后;第五,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主体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到位。 李晓春、孙双星则指出,我国订立的集体合同存在“五多五少”现象:第一,完成任务指标的多,出于职工自身需要的少;第二,集体合同条款虚的多,实的少;第三,集体合同的内容从法律法规规章中摘抄的多,反映企业和工会谈判成果的少;第四,知道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多,知道进行了集体协商的少;第五,集体合同生效的多,向全体职工公布的少。 针对这种“集体合同形式化现象”,姜颖副教授认为,“我国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方式上与其他国家有明显的不同。这突出表现在集体合同制度首先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其推行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这种自上而下的指标分派、文件下达、限期达标的方式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模式的烙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集体合同制度不是源于职工协调劳动关系的需求,而是为完成上级的指标和任务,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一哄而上和形式主义。同时这种方式也使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动力不足,职工的力量不能充分调动起来。” (十)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措施 姜颖副教授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思路:第一,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改变集体合同形式化的根本出路就是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使工会与企业的力量对比相对均衡,从而建立一个真正的协商谈判机制。应当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改变由企业任命或领导人兼任工会领导人的做法,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由职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真正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第二,承认和维护劳工三权。为最终达到建立劳资平衡机制的构想,必须承认和维护劳工三权,因为这三权是增强工会力量的根本源泉,是惟一能够加强工人力量并实现这种平衡的办法。第三,推行行业、产业集体谈判。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特别是推行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可以避免工会与企业存在的依赖关系所导致的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同时行业或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对促进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有积极的作用。我国推行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立法,明确行业或产业集体谈判的有效性及协议的法律地位;二是加强行业或产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培训工会干部使其具有代表性和谈判能力;三是培育与行业或产业工会相对应的雇主组织,改革已有的雇主组织,尽快组建行业雇主协会,使其能够代表雇主与工会进行行业或产业的集体谈判。 (十一)我国集体合同立法问题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严重滞后,集体合同立法更是滞后:《集体合同法》至今尚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则,而《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只有四条,《工会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只有三条;客观地讲,《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这七条规定仅仅是勾勒出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为进行专门的集体合同立法提供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制定了《集全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是这两个部门规章的内容也是极不完备……在我国,除了工会组织高度重视集体合同立法之外,其它有关方面对集体合同立法的态度往往不是高度重视,而是高度忽视,其原因在于很多人对劳动法特有的调整机制缺乏清醒的认识,其表现就是在极其重视劳动合同立法的同时极其不重视集体合同立法。其实,集体合同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劳动关系调整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而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只是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劳动立法工作中应当把集体合同立法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构建上应当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龙头,那种重视劳动合同立法、轻视集体合同立法的观念和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姜颖副教授也指出,“与集体合同推行的实践相比,集体合同的立法却相对滞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因此,制定单独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势在必行。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九歌·湘君 屈原 朗诵: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 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 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洲: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洞庭:洞庭湖。 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帘子。蕙:香草名。绸:帷帐。 ⑿荪:香草,即石菖蒲。桡(rao2饶):短桨。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⒀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极浦:遥远的水边。 ⒁横:横渡。扬灵:显扬精诚。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⒂极:至,到达。 ⒂女:侍女。婵媛:眷念多情的样子。 ⒃横:横溢。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 ⒅陫(pei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同“棹”,长桨。枻(yi4弈):短桨。 (20)斲(zhuo2琢):砍。 (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树梢。 (22)媒:媒人。劳:徒劳。 (23)甚:深厚。轻绝:轻易断绝。 (24)石濑:石上急流。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交往。 (27)期:相约。不闲:没有空闲。 (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骋骛(wu4务):急行。皋:水旁高地。 (29)弭(mi3米):停止。节:策,马鞭。渚:水边。 (30)次:止息。(31)周:周流。 (32)捐:抛弃。玦(jue1决):环形玉佩。 (33)遗(yi2仪):留下。佩:佩饰。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遗(wei4味):赠予。下女:指身边侍女。 (36)聊:暂且。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 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 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 沛吾乘兮桂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 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兮未来, 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 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 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 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 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湲, 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 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采薜荔兮水中, 却似在水中采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 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 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 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 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 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 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 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 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 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 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对于这种解释。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以后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的铺垫。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水风平浪静,能使湘君顺利赴约。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吐对湘君的无限思念。这一段的描述,让人看到了一幅望断秋水的佳人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寻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结果依然不见湘君的踪影。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寻找的行程和她的内心感受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驾着龙舟北出湘浦,转道洞庭,这时她显然对找到湘君满怀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装饰精美的小船外,一无所见;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远眺涔阳,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踪;然而这一切都毫无结果,她的心灵便再次横越大江,遍寻沅湘一带的广大水域,最终还是没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执着的追求,使得身边的侍女也为她叹息起来。正是旁人的这种叹息,深深地触动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滚在她内心的感情波澜一下子推向了汹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泪水纵横,一想起湘君的失约就心中阵阵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极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首二句写湘夫人经多方努力不见湘君之后,仍漫无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划开冰雪的船桨虽然还在摆动,但给人的感觉只是她行动的迟缓沉重和机械重复。接着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树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总结以上追求不过是一种徒劳而已,同时也为后面对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连串斥责和埋怨起兴。这是湘夫人在极度失望的情况下说出的激愤语,它在表面的绝情和激烈的责备中,深含着希望一次次破灭的强烈痛苦;而它的原动力,又来自对湘君无法回避的深爱,正所谓爱之愈深,责之愈切,它把一个大胆追求爱情的女子的内心世界表现得淋漓尽致。 第四段可分二层。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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