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量管理手册(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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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木饰品制作工程…………………………………………28 12、防水工程…………………………………………………32 13、石材地面工程……………………………………………33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在施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手册。 1.2 本手册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3 集团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手册的规定。 1.4 本质量手册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配套使用。 2 基本规定 2.1 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2 公司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2.3 公司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2.7 公司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2.8 公司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2.9 现场配制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 施工 3.1 公司下属各个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公司主管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方案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2 公司所承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范围应与集团施工资质相适应,严禁越权施工,项目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 集团所承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手册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手册的规定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承担此工程任务的分公司及项目部负责。 3.4 公司所承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5 各个分公司及项目部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6 各个分公司及项目部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7 各个分公司及项目部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8 各个分公司及项目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1 各个分公司及项目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C,当必须在低于5C 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 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 ,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 ,每侧 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 的规定。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 ,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 ,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5.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 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3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3.5 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3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塑料门窗拼樘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5.4.5 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4.6 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5.4.7 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5.5.1 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5.5.2 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3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特种门,其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5.5.4 特种门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5.5 特种门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特种门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平板、吸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玻璃等玻璃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5.6.3 门窗玻璃裁割尺寸应正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检查。 5.6.4 玻璃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6.5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6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5.6.7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必须与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 吊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6.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6.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1.8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1.9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6.1.10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6.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 ,当大于300mm 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 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 6.2.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暗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2.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6.2.4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6.2.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6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6.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3.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3.4 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6.3.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 6.3.6 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 轻质隔墙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7.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7.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7.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7.1.7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7.2 板材隔墙工程 7.2.1 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等板材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2.2 板材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2.3 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2.4 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2.5 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2.6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7.3 骨架隔墙工程 7.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3.2 骨架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3.3 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3.4 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5 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6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7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7.3.8 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7.4 活动隔墙工程 7.4.1 本节适用于各种活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7.4.2 活动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间,不足6 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7.4.3 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4.4 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7.4.5 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必须安全平稳灵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7.4.6 活动隔墙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7.5 玻璃隔墙工程 7.5.1 本节适用于各种玻璃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5.2 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7.5.3 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5.4 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或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7.5.5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5.6 玻璃板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玻璃板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 饰面板(砖)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4) 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8.1.3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8.1.4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连接节点。 3) 防水层。 8.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 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 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8.1.7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8.1.8 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8.2.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2.2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8.2.3 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8.3.1 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和高度不大于10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3.2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8.3.3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8.3.5 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9 幕墙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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