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标注初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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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鹰高合国贸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资产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提示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结构、特定投资方法和特定投资对象等原因,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委托人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重大风险。委托人保证已经充分阅读了本合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的各类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分为A类委托人即优先级和B类委托人即次级。一、A类委托人本金部分或者全部亏损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形下,可能发生B类委托人本金亏损乃至全部亏损,此时A类委托人本金存在亏损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积极有效
2、的投资和调整,以控制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率下行风险,尽力避免发生此种情形,但本资产管理人不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亏损。二、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特殊投资对象,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市场状况,资产管理人因而无法实现委托人预期利益的风险。三、本合同不能按期终止的风险如果所投资股票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文件等规定,不能在本合同的存续期内变现而导致合同不能按期终止的,委托人将面临不能按期收回投资及收益的风险。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不能变现资产进行管理和托管,则委托人将继续支付管理费和托管费。四、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
3、的风险鉴于A类委托人、B类委托人约定,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定增未成功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因此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而出现经济赔偿责任的,合同相关当事人将按照以下原则承担责任:因A类委托人原因造成失败的,则由A类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B类委托人原因造成失败的,则由B类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A类委托人、B类委托人共同原因造成失败的,按照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五、其他风险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4、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4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6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9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0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5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16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8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8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1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3十五、越权交易处理27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9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4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6十九、报告义务36二十、风险揭示37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
5、清算39二十二、违约责任43二十三、争议的处理43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4二十五、其他事项44一、前 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
6、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三)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
7、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 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二)投资说明书:指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四)资产委
8、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五)资产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资产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九)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十)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十一)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十二)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
9、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十三)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十四)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十六)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十七)委托
10、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二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市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按指定日期计算的市值总额。(二十二)元:指人民币元。(二十三)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
11、优先份额与次级份额,其中A类份额为优先份额,B类份额为次级份额。优先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次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二十四)A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每份A份额所设定的每年预期获得的收益率,A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8.8%。一般不超8.3%,以银行审批为准(二十五)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二十六)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二十七)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二十八)参与:指在资产管
12、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二十九)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三十)次级委托人或次级份额委托人:指B类份额委托人(三十一)本金:指各类份额委托人认购本计划份额的金额,不包含销售期间的利息(三十二)基准收益:指按照A类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三十三)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
13、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三、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
1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管理
15、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1、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运作,存续期不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2、A类份额委托人与B类份额委托人可在标的股票()填上确定的股票解禁并全部变现后提出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通知全体委托人并征得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将安排全部A类份额委托人与B类份额委托人在同一时点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本合同开放期和终止后退出均不收取退出费。资产委托人不得违约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本资
16、产管理计划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配比须不高于2: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即A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66.67%,B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33.33%,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经全体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或延期。(六)资产管理计划最低的资产要求: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17、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关于追加资金的安排1. 标的股票限售期内,保证金追加点设定为优先级本金的132%追加保证金的补仓线,一般设定为净值的0.85,具体以银行审批为准如以收盘价格计算某一交易日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市值及保证金合计小于优先级本金的132%,则在第二日,资产管理人以书面和口头方式通知B类份额委托人追加保证金,并将通知抄送优先委托人。B类份额委托人须在5个交易日内追加一定的现金保证金,使保证金到帐日的保证金与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市值之和大于等于优先级本金的132%;否则自第6个交易日起,B类份额委托人须向资产管理计划将按每日应缴未缴保证金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资产管理计划
18、股票市值与保证金之后连续10个交易日大于等于优先级本金的132%,则资产管理人应当通知B类份额委托人,B类份额委托人以书面方式向资产管理人提出申请,可退回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但B类份额委托人应当保证在退回操作的当日日终后,资产管理计划市值及剩余保证金合计不得低于优先级本金的132%。2.标的股票解禁后,保证金追加点设定为优先级本金的135%同上以前20日收盘价均价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市值及追加保证金合计小于优先级本金的135%,则在第二日,资产管理人以书面和口头方式通知B类份额委托人追加保证金,并将通知抄送优先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当日估值清算后次日书面通知B类份额委托人向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
19、追加资金。B类份额委托人须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追加一定的现金保证金,使保证金到帐日的保证金与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市值之和大于等于优先级本金的135%;否则自第6个交易日起,资产管理人有权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最大化不可逆减持操作,直至清仓。所得资金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后先用于补偿A类份额委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和根据A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如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和连续10个交易日大于等于优先级本金的135%,则资产管理人应当通知B类份额委托人,B类份额委托人以书面方式向资产管理人提出申请,可退回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但B类份额委托人应当保证在退回操
20、作的当日日终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及剩余保证金合计不得低于优先级本金的135%。在上述有关B类份额委托人追加资金的约定中,如果B类份额委托人不按时追加资金的,资产管理人将于B类份额委托人收到补款通知后第6个交易日将书面通知A类份额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向B类份额委托人要求追加保证金的责任,A类份额持有人有权穷尽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要求B类份额委托人追加资金。上述追加的资金用于弥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亏损,并计入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的总份额。(九)A类份额的基准收益率A类份额的基准收益率是指每份A类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固定收益率。A类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8.8%同上,且以
21、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计算。在本合同的存续期内的任何时间,按照本计划约定的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下,A类份额按照8.8%的年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年化非固定基准收益率),不足30日的按30日计算。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类份额的本金及8.8%的年基准收益率收益,则B类份额持有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产品提前结束,即存续期不足24个月,A份额可获得2个月的优先利息补偿。(十)A类份额的本金及基准收益优先获取机制在本合同存续期满并清算时,计划资产优先偿付全部A类份额的本金及基准收益,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剩余部分归B类份额所有。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A类份额的
22、本金及基准收益,则B类份额持有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发售。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等进行销售。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
23、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投资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初始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按时间先后分为次级份额发售期、优先份额发售期。本资产管理计划次级份额将首先发售,次级份额发售期不超过一个月。如次级份额发售期届满次级份额委托人人数不低于1人且不超过199人,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2:1的初始配比继续发售优先份额,但优先份额初始资产不得超过【XX】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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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注初稿 金鹰 XX 资产 管理 计划 合同 标注 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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