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购买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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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基本合约书 甲方:东莞市帕克氏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江门粤新化纤有限公司 双方为了共同发展,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 本合约是规定有关甲乙双方材料买卖的基本原则,甲乙双方买卖行为应遵守创造利润,共创双赢的基本原则。 二、 本合约成立后,甲方之采购订单或乙方送货单确认后,甲乙双方之买卖行为,均依本合约行使。 第二章 买卖 第二条:技术资料 一、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详细准确的需求信息和技术品质要求等作成附件双方签署,必要时可追 加或删减。 二、 乙方对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应妥善处理,不得遗失或内容外流第三者。在合约终止、解除或经双方协议认为已无需要时,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将该资料完整地归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或者备份留存。 三、 乙方对甲方供给之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应做必要的确认,若有疑问或相互抵触时应立即向甲方提出,并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三条:设计变更 一、 甲方于必要时可提出产品技术变更,乙方对于变更后之材料,不得借故不予制造或拖延。 二、 产品技术变更时,甲方须以正式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通知相关单位修正相关资料,废弃或归还旧技术资料。为有效管制品质,改善产品及降低成本,乙方可自行研究后,提出变更申请,但须经甲方书面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品质保证 一、 乙方须在甲方要求及指导下,遵照甲方品质保证规定建立全面性的品质保证体制,以完成生产 及检查的作业。 二、 乙方依照甲方所交付的相关技术参数和之前所供确认样品的材质及物性数据予以制造,并保证其交付之订购材料为符合甲方需求规格要求之制品。 三、 “订购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或甲方认为有发生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书面报告并可以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在必要的范围内调查乙方的质量管理体制并给予乙方以指导及改善意见。 四、 起因于乙方交入之材料所造成甲方或者第三者生命、身体或财产损失发生时,责任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会同处理解决。 第五条:报价及价格调整 一、 订购材料价格是依据乙方向甲方提出的报价书及附属文件,经双方协议决定者,前项价格除另有约定外,是指乙方在甲方指定场所交货,并含包装费、运输费在内之价格。 二、 订购材料因技术变更或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成本时,视实际情况重新议定价格。 三、 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乙方报价所依据之相关真实凭证,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条:样试、量试及第一次量产 一、 材料开发或设计变更,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提出材料开发日程计划表交甲方认可。 二、 乙方应于试作前两星期提出材料检验基准(书面方式)交甲方认可,格式由甲方提供,第二原稿留存甲方。 三、 乙方应依合约、订单或开发进度表之日期交货,并依甲方管理之规定确实实施初物检验及管制,并附检验报告书;如乙方逾期交货的,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四、 产品试样时,乙方所交甲方材料由乙方无偿提供,但试作结果,甲方应于七日通知乙方(耐久试验除外),试作不合格材料,其再试作日期由甲方另行通知之。 五、 量试时,乙方应依甲方之采购订单进行交货。 六、 乙方应于材料第一次量产前,提出《QC工程表》交甲方承认,并依该表所列之制程管制方法,确实实施制程检验。 七、 甲方可随时派人员至乙方工厂确认乙方制程管制实施状况,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证明,不得拒绝。 八、 试作、量试所需材料数量由甲方规定。 第七条:量产订购 一、 乙方根据甲方采购订单之日期、数量、纳入到指定地点验收。 二、 甲方应于合理时间内将采购订单传真至乙方,乙方依甲方订购要求实施。 三、 乙方对甲方订购内容有异议时,须即刻向甲方提出协调修正。 第八条:交货规定 一. 乙方交货时须附上送货单及检查记录表。乙方如需提前或延迟交货或数量不足异常情形,应事先与甲方协商以获得甲方同意,并须采取善后补救及防止再发生之适当处置。 二. 乙方在报价单上注明产品的交货期时长,如甲方给了足够的交货期并未经协商而发生之异常交货情形,甲方因此遭受损害,乙方须负责赔偿甲方损失之责任。 第九条:检验规定 一、 乙方交货时,甲方应依检查标准书,检验乙方所交材料,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合格与否之判定后,通知乙方。 二、 检验标准(含抽样计划,检验方法等)依据甲方规定。 三、 乙方须依甲方的检验通知,将不合格的材料,遵照甲方的通知于指定日期前加以处理。(如收回更换合格品或将瑕疵矫正)。 第十条:不良品退回处理 一、 乙方提供甲方材料发生不良时,处理方法如下: 1、 不良原因是乙方所致者,则乙方应负责赔偿因材料不良给甲方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2、 乙方应取回制造之不良品并报废或要求甲方直接报废产品。 二、 乙方交货时,经甲方检验不合格之不良品,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日期内将不良品自行取回或做出处理。 三、 复检品及市场不良交换品处理: 1、 乙方接到退回之不良品与退货通知起三日内,如无异议或无提出申诉,必须补送相对数量的产品或甲方依不良退货扣款规定,扣抵处理。 2、 因乙方质量问题引起的市场抱怨及退回,必要时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所有权的移转及损害负担 一、 乙方交给甲方之材料,验收完成时,所有权移转至甲方。 二、 乙方材料至甲方待检区时,其验收前所发生之制品遗失、损坏、短少、变质等种种损害,无法归属于甲方责任时,概由乙方负责。 三、 甲方由乙方移转所有权后,发现材料质量问题,通知乙方,可向乙方请求扣款或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标示及运输 一、 乙方交付甲方之材料,标示缺少时,甲方有权拒收。 二、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实施产品的运输,当发生异常时,需紧急对应而更改运输方式,且责任归属于乙方时,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付款及扣款 一、 甲方量产后于每月26-31日核算当月账(即前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供货),乙方应于每月26-31日传真对账单给甲方确认,经确认后开出之发票须在每月31日前送到甲方处,甲方于每月10日付款。 二、 甲方如有乙方货款扣款发生时,(如供应材料、复检销货退货等)得将扣款明细、扣款日期证明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所有权 一、 乙方依甲方图样、规格要求产制之订购材料,如侵犯他人的工业所有权时,应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二、 乙方自行设计产制之订购材料厂,乙方须负责因侵犯他人工业所有权所产生之一切后果。 第三章 特别事项 第十五条:保密责任 一、 甲方推广乙方产品材料开拓新市场的商业过程中,为了维护双方共同开发成果,避免市场恶性竞争给双方带来的困扰和损失,以及维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维护所开发的产品市场,积极支持和配合甲方为维护共同利益所提出的商业活动。尤其是有其它厂商以甲方所开发的乙方产品材料去攻击甲方的销售市场时,乙方必须保护甲方客户坚决予以抵制。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二、 乙方不得将承制材料之数量、价格及本合约内容流漏于第三者。 三、 甲方所提供相关资料和标准及其他有关资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披露、赠与、转让、允许使用等,亦不得自行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四、 若乙方违反保密规定,致甲方利益遭损时,应负赔偿之责任。 第十六条:调查的协助 一、 甲方于必要时,得要求乙方提出生产管理、品质保证等有关资料及决算报告书等有关之经营资料。 二、 甲方于必要时,得访问乙方工厂并调查乙方有关订购材料的工厂设备、生产管理、品质保证等实务。 三、 乙方接获甲方前二条的要求时,除不得已的理由经甲方同意外,必须予以甲方必要之协助。 第十七条:辅导改善协助 一、 乙方应积极提案以谋求订购材料的品质,交期及价格合理化。 二、 甲方于必要时应对乙方提供技术或管理的指导,或接洽技术管理顾问机构协助解决技术或管理问题。 三、 为追求企业永续经营,必要时乙方须做成本合理化之改善。 第十八条:通知义务 一、 因不可抗力事情发生而使任何一方无法履约时,应即检送证明事故发生或存在之有效文件通知对方,并商洽免责及善后事宜。 二、 乙方下列诸情形发生时,须立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通知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 契约解除时。 2、 公司转手或转让他人经营时。 3、 地址、负责人、全称、电话、其他重要变更时。 第十九条:合约解除或终止 一、 本合约之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失去履约能力时,可请求终止合约。 二、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得随时解除合约。 1、 不能按甲方规定要求及交货时间交货,或有重大市场抱怨发生,而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时。 2、 乙方事业经营陷于解散、破产或类似状况时,本合约应自然终止。 3、 乙方因改选董事或重大股份转让及经营权变更,而不能如期交货时,甲方可终止合约。 4、 乙方对本合约任何条款有违约之实情发生时 5、 乙方不能向甲方人员进行贿赂,或有金钱方面的私人交易,严重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 本合约期间届满前,如获双方书面同意时,有权终止合约。 四、 甲方因生产变更经检讨订购材料已无需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并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无权主张甲方相关的违约赔偿责任。 五、 解除合约时,本合约第十五条保密责任,在合约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具效力。 第二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二、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尽力诚信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或不愿意协商的,各方可就纠纷向甲方住所地法院(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合约有效期间 本合约的有效期自2011 年 6 月1 日至 2012 年 5月 29 日止。 期满一个月前,甲乙双方若未另行通知,则按本合约条件续签一年,其后亦然。 第二十二条:合约份数 一、 本合约正本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均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 方:东莞市帕克氏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单 位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京山工业区 法 定 代 表 人:朴贤德 委 定 代 理 人: 电 话:0769-81828038 传 真:0769-81828039 税 务 登 记 号:441900566676886 开 户 银 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石排支行 帐 号:106061512010001293 邮 政 编 码:523399 乙 方:江门粤新化纤有限公司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定 代 理 人: 电 话: 传 真: 税 务 登 记 号: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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