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涤思诉朱宏宇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尚涤思诉朱宏宇买卖合同纠纷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尚涤思诉朱宏宇买卖合同纠纷案-.doc(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尚涤思诉朱宏宇买卖合同纠纷案AAA诉ZHH买卖合同纠纷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AAA,男,193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ABC,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HK公司总经理。住址: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ZHH,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沈阳HK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WHH,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沈阳HE公司项目经理。住址:同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2、曹英魁,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 上诉人AAA因与被上诉人ZHH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曹桂岩、高子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AAA委托代理人ABC、张宏伟,被上诉人ZHH委托代理人WHH、曹英魁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AAA之子ABC与ZHH既是朋友,又是同事。2002年5月,AAA与ZHH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AAA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东路29-3号楼152室建筑面积114平方米私有产权楼房出卖于Z
3、HH,双方申报成交价格为19万元。合同中约定ZHH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AAA将出卖的房屋交给ZHH。协议签订后,ZHH给付AAA购房款19万元,并于2002年6月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后进住该房居住至今。AAA于2003年3月以ZHH未付房款为由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AAA主张ZHH欠其购房款32万元,ZHH予以否认,AAA又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从双方均认可的合同中可以
4、看出,双方明确约定价格为19万元,在付清购房款后,办理更名手续,交付房屋,且AAA陈述的事实也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故AAA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A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AAA负担。 上诉人AAA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之子ABC与被上诉人ZHH既是同事又是朋友,双方签订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系沈阳市房产局的制式合同,其中第五条为“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而双方在该条款中并未填写任何内容,且该条为选择性条款,双方并未选择其中任何一款,因此,双方
5、对该条并未有任何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上诉人将出卖的房屋交付被上诉人,并认定被上诉人交付购房款19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被上诉人交付购房款19万元应由被上诉人负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却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购房款19万元及利息。 被上诉人ZHH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第五条约定
6、了两种交付方式,一是先付定金然后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是一次性付款并到房屋登记部门登记,然后交付房屋,现房屋早已交付被上诉人使用,房款也一次性交付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被上诉人未支付房款,则上诉人不可能给被上诉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也不可能交付房屋。关于举证责任问题,由于整个交易过程已经结束,所以保留收款收条已没有实际意义。所以被上诉人不存在另行付款的问题。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AAA之子ABC与被上诉人ZHH均系沈阳豪凯消防网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02年5月,上诉人AAA与被上诉人ZHH签订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上诉人AA
7、A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东路29-3号楼152室建筑面积114平方米私有产权楼房出卖于被上诉人ZHH,价款为19万元。但合同中未约定双方义务的履行期限及方式。2002年6月下旬,上诉人AAA将房屋交付被上诉人ZHH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被上诉人ZHH未履行支付19万元购房价款的义务。上诉人AAA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ZHH给付购房款32万元及银行贷款利息。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AAA与被上诉人ZHH签订的沈阳市房地产合同、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转让房地产声明书、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关于房地产转让登记的批复、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8、。 本院审理认为: 1、关于买卖合同的效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成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系沈阳市房产局制式合同,在该合同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和方式及房屋的实际交付及登记过户的期限,该合同中第五条虽列有两种“双方议定的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但内容均属于空白,应视为双方对该条并未做出约定,即双方并未约定付款在先,交付房屋及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涤思诉朱宏宇 买卖合同 纠纷案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