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新(2012.11.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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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可上市央产房或有约定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卖人应提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征询意见表》); 3、经济适用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年 月 日,出卖人应在签定本合同 _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理提前还贷申请手续。 在银行通知可以提前还贷的 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按 方式去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1)、出卖人自行办理; (2)、买受人同意以支付首付款的方式替出卖人还贷。买受人替出卖人还贷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共同前往银行办理还贷手续,并必须将还贷款项直接存入银行指定的还贷账户。还贷结束后银行出具的任何证明和产权证原件都需暂时存放在居间人处,直至出卖人和买受人办理完过户手续为止; (3)、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通过担保公司进行垫资,垫资手续费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由 人支付。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 3、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卖人保证出售该房已告知承租人,并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居间介绍达成交易。 第四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贷款承诺。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为水卡、电卡、有线电视机顶盒、天然气卡。 买受人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此定金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 (二)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 (三)付款时间(至迟过户、公积金、银行面签时间):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至迟于 年 月 日办理该套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购房全款。 (四)买受人以贷款方式购买该套房产的,买受人向出卖人承诺本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具备贷款条件。 (五)买受人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贷款,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数批准的,双方统一按第 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情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情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并保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随房出售给买受人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与买受人应于【房产交付日】【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日的前一天】到该房屋所在物业处由出卖人结清相关费用。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给买受人。 出卖人声明上述房屋的出售已征得其配偶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同意。出卖人承诺如因其配偶或利益相关人的原因导致上述房屋无法出售给买受人,出卖人违约。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_(或约定时间)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条款: (一)、出卖人对已纳入合同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状况,并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随房进行交接; (二)、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三)、 。 第七条 结房押金 为保障交易安全,出卖人需将该套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居间人收押。 结房押金人民币: 元暂由居间人保管,待此套房产交易完毕后(物业费、供暖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无拖欠,居间人将结房押金退给出卖人。 第八条 代理费支付及时间 (一)、出卖人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二)、买受人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三)、【全程代办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由 人支付。 (四)、代理费支付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向居间人支付以上全部费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完成的,则由违约方承担向居间人支付全部代理费的责任。违约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五日内支付违约金及代理费。 第九条 居间人提供的服务 (一) 提供与上述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二) 代收定金,代管相关的交易资料; (三) 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四) 协助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手续; (五) 协助办理税费缴纳事务; (六) 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七) 协助移交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 (八) 出卖人和买受人发生纠纷时,应出面予以协调。协调不成,出卖人和买受人任何一方诉至人民法院的,须担任见证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十的滞纳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滞纳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违约。 (二)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滞纳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支付滞纳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违约。 (三)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且出卖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四)出卖人、买受人双方承诺:本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一经签订本合同,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约。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需向另一方支付房款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向居间方支付代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税费的具体约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本条款缴纳各项税费。因一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按违约处理。 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 (一)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主要有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所得税】【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契税】【土地出让金】【发证费】【标改成】【公共维修基金】 。 (二)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主要有但不限于以下种类:【所得税】【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契税】【土地出让金】【发证费】【标改成】【公共维修基金】 。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共同等额缴纳。 第十二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在居间人告知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办理权属登记过户的5 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出卖人同意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 出卖人和买受人应相互协助办理贷款及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办理贷款及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时,双方需提供所需真实有效的材料及证明,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在约定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时间、地点以居间人的通知为准)。如不能亲自办理,可事先办理贷款或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委托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办理,又不委托他人办理,视为违约。 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人在签章书写的地址系本合同项下任何书面通知送达的地址。若因地址错误无法送达或受送方拒收,按照付邮日(以邮戳为准)视为通知方已依约定给予了书面通知。如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居间人已完成真实、全面告知义务,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书面或口头约定内容产生歧义,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时间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共玖页,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居间人壹份。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居间人: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经纪人:孙黎 0027469 签订时间:______年 月___日 签订地点:昌房东环总店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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