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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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技师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当地经济建设的能力、推动职业教育的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包括“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和“顶岗实习”等模式,各院(部)在教学活动中还可以探索其它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第三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并
2、最终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为目标。第四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又要加强学生职业素养及诚信教育,重视职业操守的培养。第二章 组 织第五条 校企合作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学院各教学单位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学院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产学合作教育教学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教学单位联系合作单位。学院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以及教学单位的主要业绩考核范围。第六条 各院(部)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各专业教研室是校
3、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持者,应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各院(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一)每学年初应制定明确具体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计划以及做好与工作任务相对应的经费预算。一般性项目经学校审批后由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落实具体工作;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经学校审批后有专项经费支持,学校职能部门跟踪管理。每学年末应认真全面地总结本年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成效和改进措施,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计划、总结均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处。(二)根据专业特点和产学合作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合作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办法
4、,规范产学合作工作。(三)每个教研室要认真制定适合各专业特点的产学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深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四)积极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作为开展产学合作工作的校外支撑点。每个专业合作基地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 紧密型合作基地1家;每一个重点专业应有不少于3家长期稳定的紧密型合作基地。(五)积极组织进行行业或人才需求调研工作,每年各专业进行调研不少于1次,调研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六)积极邀请合作单位参与人才培养过程。聘请合作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校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见习、生产实习(训)、毕业顶岗实习。(七)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参与实践,积极参
5、与合作单位技术攻关、研发等工作。(八)积极争取合作单位支持学院建设发展,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向合作单位募捐教学设备、争取专项投入、设立专业奖学奖教基金。(九)积极开展面向合作单位和社会的各类员工培训和科技服务;努力为合作单位开展订单培养,为社会输送优秀毕业生。第三章 重点项目(即紧密型项目)管理第七条 为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促使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颠覆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招生、就业、培训良性循环,学院对产学深度合作项目实施目标管理。学院大力支持各教学单位与合作单位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鼓励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第八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重点项目(即紧密型项目)是
6、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与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就专业(课程、教材、基地、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学生就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教师实践、文化交流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进而互相渗透,最终建立起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能使双方获益的可持续的紧密合作关系,并以合作协议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重点项目分为三级。第九条 校企合作处具体负责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常规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管理、过程考评、经费监督、验收鉴定、终结清理等。重点(紧密型)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凡能持续稳定开展以下四项以上并通过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评选专家组通过的(其中:第二、五项为必备
7、条件)合作项目均可确认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院级重点(紧密型)项目。(一)合作单位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安排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3-5人经常性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承担院内教学(讲座)每学年不少于200学时;成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的稳定来源地。(二)合作单位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顶岗实训实习,每年接受学生短期见习、实习实训人数文管类在20人/2周、理工类在30人/2周以上;毕业顶岗实习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成为学生实习实训的稳定基地。(三)合作单位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时间在30天/2人及以上,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稳定场所。(四)校企合作
8、开展科研,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市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1项成果。(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共建基地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3项成果。(六)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对每个单位需求量不大的专业,该数量可适当降低)。(七)学院为合作单位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每年累计在1000人时以上。(八)合作单位在院(部)相关专业设立奖学或奖教基金,每年金额在1万元以上。(九)合作单位向学院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合作期内资金(资产)累计总量在5万元以上。(十)合作单位参与院
9、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合作期内至少完成一个实训基地建设。(十一)院(部)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合作期内收益额达到5万元以上。(十二)校企双方能定期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或技能竞赛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企业与校园相互融通。校企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项目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项目中;凡与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校企合作成果显著,经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评选专家组一致同意,可直接认定为校企合作紧密型重点项目。第十条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一)立项申报。各院(部)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在省内外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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