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5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据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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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2015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据研究报告无讼阅读发表时间: 2015-10-21 文/郭宁华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何栋民 前海管理局郑轶洁 国家开发银行旗下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高级经理黄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文作者均为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成员,该研究会为注册在深圳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本报告著作权属于课题组成员。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前言融资租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金融创新潮流的产物。自融资租赁产生以来,以其在资本市场中较传统融资方式独特的竞争优势和重要作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年平均增长达30%。对于融
2、资租赁,一种新的认识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同,即设备的价值来自于其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设备租赁能继续带来生产资产中的投资、经济增长和生产率的提高;租赁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融资租赁对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正面作用。目前,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融资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租赁业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在过去的十年当中,全球的租赁交易额从2900亿美元,发展到了7600亿美元,年均增长超过了10%,远远高于同一时期全球GDP增长,充分说明了融资租赁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经济发展和租赁发展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达国家的
3、租赁设备渗透率比较高;二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租赁交易额大。当前,租赁设备渗透率较高的国家主要是美、英、法、意、加拿大和日本,租赁交易额列入前十名的也是上述发达国家。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开始了早期的租赁业务实践。1981年4月,中信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1981年7月,中信公司与原国家物资部共同发起设立了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立和融资租赁体制的建立。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分为初创阶段(1981-1983年)、快速发展
4、阶段(1984-1987年)、稳步发展阶段(1988-1996年)、停滞整顿阶段(1997年-2001年)、积极准备、寻求发展阶段(2002年-2007年)、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是很不相称的,我国每年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量占全社会设备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到1.5%,而国际上平均在10%-15%之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我国2008年全社会固定设备投资总额为17万亿元,如果达到发达国家10%-15%的平均渗透率,我国的租赁规模应在1.7-2.55万亿之间,目前市场尚有90%以上的空间,远远未达到其应该发展到的程度。2013年,全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
5、约为5%,和17%左右的国际水平差距巨大,从这一方面而言,中国融资租赁才刚起步,发展空间较大。未来,中国将面临从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新兴行业和装备制造业正迅速发展,传统产业正待升级,这势必会加大对高端设备的需求;同时,民生工程如保障房建设、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开展,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设备投资需求也将持续增长,这些都为中国融资租赁业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就深圳市融资租赁产业而言,深圳市融资租赁产业起步晚于天津、上海等地,但自2010年前海合作区获批以后,深圳市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前海合作区的特殊政策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产业,深圳迅速成为国内除天津、上海外的第三
6、大融资租赁集聚区。根据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于2015年8月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报告(2015)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共2045家;上海市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最多,为452家;天津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其次,为335家;深圳市融资租赁企业数量第三,为273家;三地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占全国的51.8%。其中深圳市较2013年增长200家,这200家基本上全部落户前海合作区。本报告拟对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件进行梳理研究,以期对政府决策及行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上编:2011年-2015年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情况分析(注:本研究报告案件统计时
7、间跨度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一、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分析图1:2011年至2014年一审立案数量图2:2011年至2014年一审诉讼金额图1、图2显示,从2011年到2014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现了大幅增长,其中2014年的立案数量是2011年的10.9倍,年平均增幅达到273%。伴随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案件的倍增,2011年到2014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金额也呈现倍增趋势,从2011年的406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5.75亿元,年平均增幅是1.34亿元。经统计,2011年至2015年6月,深圳市两级法院立案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8、案件数是822宗1。必须作出特殊说明的是,2015年上半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为50宗,考虑到往年案件发生频率及起诉集中度主要在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的数据纳入上述趋势性分析没有意义,故在上述趋势分析截至2014年。(一)2012年、2013年案件数量倍增原因从政策投入看,随着国家于2007年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各项政策不断出台,2008年各大银行开始筹备金融租金公司,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进入蓬勃发展时期。银行业巨头为融资租赁业带来了资金和客户,提升了融资租赁产业的地位,促进了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此后,大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运而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租赁
9、覆盖的领域更广阔,市场活跃度大大提升。除了政策投入,在货币投入上,2008年12月到2010年底4万亿作为经济刺激措施投放市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领域都积极加入到4万亿投入过程中。从市场形势看,2009年至2011年煤炭供给处于供不应求的阶段,但在2012年出现反转,社会库存达到3.44亿吨,导致与煤炭紧密相连的融资租赁商用车及工程机械行业状况出现恶化。房地产市场、基建领域大型投资持续萧条低迷,波及融资租赁涉及的相关行业如建筑、混凝土等,从而影响到工程机械如泵车类、挖掘机、搅拌车等工程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市场。另外,深圳市作为世界第四大港口盐田港所在城市,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波罗的海指数的持续走
10、低(特别说明,船舶融资租赁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还直接影响到集装箱以及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行业,进而也波及集装箱拖车、挂车等特种车辆的融资租赁业务。(二)2014年案件数量小幅下降原因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经历了2012年、2013年的倍增后,在2014年案件数量小幅下降。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税务问题,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认为,融资租赁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因开票及抵扣方式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中小微客户的开票及抵扣问题,导致2013年融资租赁公司在个别领域的融资租赁一度出现了停滞。二、受理区域及涉案金额分布分析图3:2011年至2015年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布从2011年到
11、2015年6月,深圳市全市总受理融资租赁一审案件为822宗。从区域分布看,第一是罗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486宗案件,占全市总数的59.1%;第二是福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182宗案件,占全市总数的22.1%;第三是南山区人民法院,共受理61宗案件,占全市总数的7.4%;第四是宝安区人民法院,共受理43宗,占全市总数的5.2%;第五是龙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了23宗案件,占全市总数的2.8%;第六是盐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17宗案件,占全市的2.1%;第七是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为新设法院,在2015年2月份开始受理案件,截止2015年6月已经受理8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占全市的1
12、%;第八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2宗,占全市总数的0.2%。图4:2011年至2015年深圳市各法院受案涉案标的金额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深圳市全市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金额共计14.81亿元,标的金额的重心分布与受理区域分布大至相同。第一是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案标的数额共计6.79亿元,占全市涉案标的数额总数的45.8%;第二是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案标的数额共计4.39亿,占全市涉案标的数额总数的29.6%;第三是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案标的数额共计2.51亿,占全市涉案标的数额总数的16.9%;第四是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案标的数额共计5421万
13、,占全市涉案标的数额总数的3.7%;第五是前海深港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案标的数额共计2123万占全市涉案标的数额总数的1.4%;第六是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案标的数额共计2066万,占全市涉案标的数额总数的1.4%;第七是盐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案标的数额共计799万,占全市涉案标的数额总数的0.54%;第八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案标的数额共计742万元,占全市涉案标的数额总数的0.50%。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前海法院是从2015年2月才开始受理案件,但作为自贸区、深港合作区、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三区叠加”的前海聚集了深圳市90%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而且规模日益扩大,因此可
14、以预计未来前海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和诉讼金额在全市的占比将持续上升。三、出租人主体类型分析图5: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融资租赁企业类型分布需要说明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Financial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在业务操作上,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差别不大,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差异是很大的:首先,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其次,是产业差别,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15、资金来源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第三是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图6: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融资租赁企业分类根据2011年至2015年6月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出租人信息来看,目前在深圳市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有四类:第一类是以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为主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占涉案出租人总数的72%;第二类是国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如国银金融租
16、赁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唯一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局级),占涉案出租人总数的17%;第三类是境外机构,包括境外银行、境外SPV、境外财务公司,占涉案出租人总数的6%;第四类是内资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占涉案出租人总数的5%。图7: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前十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出租人的资本来源背景来划分的,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融资租赁企业外资系所占比重超过七成,国资系占比近两成,民营系占比不足一成,这与深圳市当前融资租赁市场出租主体情况基本吻合。融资租赁公司自2004年开始试点以来,发展速度非常快,内资系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由产业资本或社会资本创建,外资系融资租赁公司则是随着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一同进入中国的,
17、在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系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最多,超过总数的80%。从案件的区域分布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案件主要分布离市中心较近的三个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境外法人及民营企业做为出租人的案件主要分布在距离市中心比较远的盐田区及原深圳特区外的龙岗区、宝安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出租人类型在深圳市区域市场的占有状态。四、租赁物分析图8: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出租物价值图9: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从案件涉案出租物信息来看,目前深圳市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物种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商用车类,也是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物最大的一类,具体主要包括大巴车、泥头车、集装箱拖
18、车、挂车等;第二类是工程机械类,主要包括挖掘机、水泥搅拌车、压路机、起重机等;第三类是各种生产设备;第四类是其他类。从案件涉案出租物价值和审理程序来看,2011年至2015年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标的物平均诉讼金额(图8)均在200万元左右波动,两级法院一审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49%(图9)。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所涉租赁物主要是企业生产设备、工程机械、商用车领域等中小微承租人集中的领域,这些承租人绝大多数为自然人及中小微企业,易受经济波动影响,抗压能力低。在该等领域就单个租赁合同而言涉及金额不大,但纠纷发生率高,处置难度大,部分案件涉及异地保全、异地执行等。五、主要交易形式及结构
19、图10:典型融资租赁交易流程图图11:典型融资租赁保理交易流程图图12:典型售后回租交易流程图从案件的具体内容来看,深圳市融资租赁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主要围绕上述主体展开。图10、图11、图12是基础性及较为常见的三种典型融资交易结构形式:一般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结合商业保理、售后回租。在实际的案例中,以上述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形式为出发点,衍生出更加复杂的结构形式,比如承租人之下还常常出现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又将租赁物再次转租,租赁物也不在承租人的支配之下而是在实际使用人支配之下。再比如,在以营运车辆作为租赁物的
20、案件中,还常常出现挂靠人、车辆的挂名人,这也是在承租人这个网结中衍生出新的交易关系,这些交易关系甚至会影响和掩盖基础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的存在与否。总体看,在日渐多元的交易需求下,特别是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探索及呈现,融资租赁作为类金融的交易也必然会衍生出更多更复杂的交易结构形式。注:1立案数统计口径不包括管辖异议案件及执行案件。下篇:深圳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注:本报告所选典型案例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问题(一)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实为分期买卖合同和挂靠经营合同关系1、案例名称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韩红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盐田区
21、法院,(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97号二审:深圳市中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5号2、基本案情2011年6月22日,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韩红雷作为承租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物为粤B、粤BD挂车辆,每期应付租金金额为人民币25743.47元,融资期限为两年,从2011年7月20日计算至2013年6月20日,共24期。2011年8月4日,鹤翔公司与案外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鹤翔公司作为承租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为鹤翔公司提供4314236.42元的租赁本金款项,用于购买包括涉案车辆的18台车辆,车辆的所
22、有权属于财务有限公司,但为便于承租人鹤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将承租人鹤翔公司登记为所有权人。同时,鹤翔公司与财务有限公司还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抵押合同,将上述18台车辆抵押给财务有限公司。此外,韩红雷于2011年6月20日与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约定韩红雷为深圳市鹤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额中的478307.50元提供保证担保。3、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
23、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4、法院认定首先,鹤翔公司与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财务有限公司,为经营管理的需要而登记于鹤翔公司名下。双方同时又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抵押合同,将涉案车辆抵押给财务有限公司,韩红雷又与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由韩红雷为鹤翔公司与涉案车辆相关的融资额提供保证担保。因此,鹤翔公司与财务有
24、限公司之间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关系。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为鹤翔公司;其次,鹤翔公司没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不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鹤翔公司根据韩红雷的选择购买后提供给韩红雷使用;再次,鹤翔公司向韩红雷收取的租金,实际上是其向财务有限公司借款的本息,同时,其还向韩红雷收取挂靠费用。综上,本案实际上是鹤翔公司以融资租赁名义向财务有限公司借款购买车辆,鹤翔公司利用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以及其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条件,通过另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再将该车辆以分期买卖的形式、交由韩红雷挂靠在鹤翔公司名下实际使用,由韩红雷实际负担鹤翔公司应向财务有限公司履行的偿还借款本金、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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