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03002-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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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常州大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SO-03002 [本文件中出现的任何文字叙述、文档格式、插图、照片、方法、过程等内容,除另有特别注明,版权均属公司所有,受到有关产权及版权法保护。任何个人、机构未经公司的书面授权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引用本文件的任何片断。] 1. 分发控制 读者 文档权限 说明 公司内部员工 只读 2. 文件版本信息 版本号 修订 变更描述 日期 审核 批准 V1.0 编写组 全文 20100726 芮芳华 刘文中 3. 文件版本信息说明 文件版本信息,记录本文件提交时当前有效的版本控制信息,当前版本文件有效期将在新版本文档生效时自动结束。文件版本小于1.0 时,表示该版本文件为草案,仅可作为参照资料之目的。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常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一)劳动合同内容 1. 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2. 员工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8.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9. 试用期; 10. 劳动合同的变更; 11. 劳动合同的解除; 12. 劳动合同的终止; 13. 经济补偿与赔偿; 14.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5. 劳动争议处理 16. 劳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 17. 附则。 (二) 劳动合同书附件 1. 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书; 2.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3.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 4. 专项协议书。 (1) 服务期限协议书; (2) 保密协议书; (3) 其他专项协议书。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特点,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 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已签订过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二次续签时,可以签订五年以内有固定期限合同。 2. 新入职的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五年以内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 公司待岗人员,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终止劳动关系;对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超过一个月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对于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实习期,实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形式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 公司借调员工(含调入和调出),员工与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 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或以后),根据需要可签订专项协议书。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 劳动合同的续订 因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完成。 (二)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机构、工作任务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 因员工的工作任务或岗位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三) 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劳动合同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试用或实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漏企业机密,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3.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包括公司批准延长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属于第2款和第3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要征得同级工会组织的同意,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做决定。 5.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由于在公司工作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十五年。 6. 对上述第2款中所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与第5款所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同时出现时,公司可依据第2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掌握公司经济、技术、管理机密的人员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必须提前一年提出转入一般岗位的申请,由原岗位转到一般岗位一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脱离原岗位时,应立即归还公司所属的设备、文件和所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根据需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书,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8.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2) 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年金、住房公积金的; (4) 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5)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六条 劳动纪律和应尽义务 (一) 员工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秘密。 (二) 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的岗位并按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带薪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时,公司可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薪酬;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上述相关费用。 (四) 根据公司要求和岗位的需要,员工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参加公司为提高职业技能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七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 经济补偿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二) 赔偿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工作时间 公司以实行定时工作制为主,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休息二日的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工作特点,在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时制、轮班工作制。采取的工作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劳动报酬 公司按国家规定,根据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支付员工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公司执行以岗位薪点制为主要形式的分配制度,补充其它分配形式。薪酬水平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十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公司按国家和常州市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项保险金。员工也应按国家和常州市的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保险金。 员工退休时,其退休待遇按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执行;员工患病、工伤、生育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工伤、生育待遇,以及公司依据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努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密级:内部使用 第 7 页 共6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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