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广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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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 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广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森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剑基、彭玥,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广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民,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从化市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吴镜平,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健生,该校校长助理。委托代理人:曾洁香,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莱泰制药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从文化公司)、原审第三人从化市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位于从化市街口镇河东南路139号的不动产权属莱泰公司所有。莱泰公司(合同称出租方)与广从文化公司(合同称承租方)于2008年12月12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0101-1),约定:出租方将位于从化市街口镇河南路139号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包括
3、厂区内土地和建筑物、山边仓库,后门外的一排旧宿舍、食堂及食堂楼及土地上的所有绿化设施,租赁物的使用功能为学校,如承租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承租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租赁期限为17年,即从2009年元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第1-4年的租金为人民币19.32万元、第5-9年的租金为人民币24.12万元、第10-14年的租金为人民币2_8.92万元、第15-17年的租金为人民币32.72万元,自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租赁物上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4、不限于水电费等)由承租方承担等等。其中第12.1条约定:“在租赁期限内。若遇承租方欠交租金达到或超过60天,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在出租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第12.3条约定:“如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当使用租赁物和或出现其他过错行为和或违约行为,则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书面发出通知,承租方需在接通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出租方。如承租方不予整改或不予回复出租方或整改不合格,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出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8个月通知承租方。”第13条约定:“合同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守约方另有经济损
5、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第14.1条约定:“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当地政府行为导致出租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14.2款执行。”第14.2条约定:“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儆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第20.1条约定:“在租赁期间,如租赁劲的场地或建
6、筑物被政府规划为征用、动迁范围,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租赁双方各自承担己方的一切损失。政府补偿的任何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出租方或承租方所有。”同日,广从文化公司作为合同甲方,莱泰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010卜2),作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国家药品、卫生保健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和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履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费用包括: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费:第1-4年每年为人民币19万元,第5-9年每年为人民币23万元,第10-14年每年为人民币27万元,第15-17年每年为
7、人民币31万元。物业管理咨询服务费:第1-4年每年为人民币16万元,第5-9年每年为人民币19万元,第10-14年每年为人民币22万元,第15-17年每年为人民币26万元。支付方式:甲方每半年(即3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半年的咨询服务费及物业管理咨询服务费,并由甲方汇至乙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甲方逾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和物业管理咨询费的,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咨询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在履行期限内,若甲方拖欠支付乙方之上述咨询服务或物业管理咨询费达到或超过60天内,则乙方有权按照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0101-1)第1
8、2.1条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及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0101-1),甲方应按照该条款的约定结清履行期限内咨询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等等。上述签订后,莱泰公司已依约将场地交付给广从文化公司使用。2011年上半年前的租金,广从文化公司均依约按时缴纳给莱泰公司,并由莱泰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广从文化公司。技工学校是一家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公立技工学校。2008年12月26日,广从文化公司作为甲方,技工学校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从化市街口镇河东南路139号土地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约22800平方(按红线图)房屋柒栋。已达到安全标准的建筑面积1010600平
9、方米(按施工图拥有使用权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及现在已经投入使用的办公办学设备设施(按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表、办学租金投入明细表以及新增加的办学设施设备)与乙方合作办学,发展职业教育。合作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等等。同日,广从文化公司向莱泰公司发出关于合作办学的函,告知莱泰公司其与技工学校合作办学事宜。2010年11月9日,莱泰公司向广从文化公司发出关于拆迁工作的函,内容为:“广州广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的通知,因市政建设需要,从化市政府须对我公司位于河东南路139号的物业进行拆迁。贵公司承租我公司的物业在此次拆迁的范围内。因此,请贵公司在2011年2月
10、1日前结束所有的承租物业内的业务,将物业交回公司处置,终止租赁合同。请贵公司及早准备,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影响工作、生活。特此函告。”2011年10月12日莱泰公司向广从文化公司正式发出书面催款函催收租金。2011年12月12日,莱泰公司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向广从文化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的通知,以广从文化公司未在2011年9月30日向莱泰公司支付2011年第二期费用,已违约超过60天为由,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0101-1)及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0101-2)。2011年12月29日广从文化公司向莱泰公司支付2011年第二期款项27160
11、0元(执行第1-4年的租金193200元、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费190000元、物业管理咨询服务费160000元合计543200元年的标准,一年分两期,每期271600元)。2012年3月9日;莱泰公司向广从文化公司提交合作方案,表示在双方上述合同解除情况下,愿意重新协商合作事宜。2012年3月21日,广从文化公司向莱泰公司发出复函,表示收到合作方案,但不同意解除合同。2012年5月,莱泰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广从文化公司限期搬离原租赁场地并将租赁地返还莱泰公司;二、判令广从文化公司支付2011年第二期租金、政策法规咨询费用及咨询管理咨询服务费之滞纳金。三、判令广从文化公司向莱泰公司支
12、付自厂房租赁合同、合同解除之日起租赁场地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四、判令广从文化公司支付逾期部搬离、不返还场地的双倍租金;五、判令广从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六、广从文化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广从文化公司反诉请求:一、判令莱泰公司限期五天内交付租金及咨询服务费发票给广从文化公司;二、判令莱泰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三、诉讼费由莱泰公司承担。原审诉讼过程中,广从文化公司均按原合同约定期限向菜泰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在广从文化公司每次交款并发出出具发票函后,莱泰公司同意搁置交款性质的争议,并开具相应发票给广从文化公司。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合同编号为20080101-1的厂房租赁合同及合同编
13、号为20080101-2的合同是否已合法解除莱泰公司主张广从文化公司应在2011年9月30日支付2011年的第二期费用,但其在2011年12月29日才交,已逾期超过60天,根据厂房租赁合同第12.1条的约定,莱泰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根据13条的约定,广从文化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莱泰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莱泰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以合法书面形式向广从文化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依法解除。广从文化公司则抗辩认为,由于莱泰公司在此前向其发出政府动迁通知,要求其在2012年2月结束学校业务,准备搬迁,双方一直为协商动迁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费用交纳才稍有延误,不存在恶
14、意违约情形,不能成为莱泰公司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且根据厂房租赁合同第12.3条“如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当使用租赁物和或出现过错行为和或违约行为,则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书面发出通知,承租方需在接通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出租方,如承租方不予整改或不予回复出租方或整改不合格,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出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8个月通知承租方;”的约定,莱泰公司未给予3个月时间整改,未提前8个月通知解除,双方的合同未依法解除。原审法院认为:莱泰公司、广从文化公司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0101-1)及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0101-2),以及广从文化公司
15、与从化市技工学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均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三方当事人对以上合同效力不持异议,原审法院确认上述三个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首先,涉案场地使用功能为学校,全社会均应推崇教育优先,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来处理纠纷;其次,根据双方合同第12.1条及第12.3条的约定,两条款之间均为违约责任条款,前者所约定的“迟延交租”合同解除与后者约定的“过错”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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