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代理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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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全程策划独家代理合同 立约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项目前期策划、营销代理和项目企划、广告平面设计的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委托代理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总 则 1. 甲方授权乙方在全国范围内担任本项目除甲方自销外的排他性的独家销售代理(如果乙方未完成销售任务,甲方可自行销售),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本项目销售代理等相关工作,甲方自留不销售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的书面约定执行。 2. 乙方为甲方制定本项目详尽的产品建议、营销策划、销售方案等相关报告,且报告中提出的产品策略、销售策略及销售方案以及广告方案经双方充分协商制定,并经甲方认可后方予执行。 3.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为甲方获得最大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尽心尽职,甲方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全力支持乙方开展工作。 第二条 合同词语定义(本合同中所用的下列词语,定义分别如下) 1. 销售平均底价:销售代理各类型房屋的每平方米最低平均单价。 2. 单套销售底价:以销售平均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房屋的每平方米最低销售单价即一房一价底价。 3. 单套销售底价总价:单套销售底价乘以单套面积 4. 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甲方与购房客户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 单套房屋出售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 6. 销售成交确认条件: 以完成首付并完成备案或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确认销售面积和销售额的依据。 7. 溢价:指单套房屋出售价超出该套房屋的单套销售底价总价的金额。 第三条 委托内容及项目概况 1. 甲方系本项目的唯一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地址位于 。 2. 本项目物业名称为“ ”,具体以政府核准名为准。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推广名称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3. 本项目建筑面积约 ㎡,其中: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约为 ㎡ ,商业总建筑面积约为 ㎡,办公总建筑面积为 ㎡。甲方委托销售面积以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4. 本项目可销售停车位(库)由乙方代理销售,具体由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 乙方必须在开盘后 个月内完成销售约定总面积的90%,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确定)的月度、季度、年度或约定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退场。 第四条 合同代理期限 1. 本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乙方销售部分的销售率95%以上,销售佣金费用结清止。 2. 因战争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的终止或者不能正常履行,则本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或者履行时间顺延,牵涉的具体合同条款双方另行协商。 3. 因乙方销售进度,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结算、付清乙方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五条 销售平均底价、销售指标及单套销售底价 1. 本项目销售平均底价为:待项目开盘前十五个工作日内经甲乙双方签字确定。 2. 乙方最低的销售指标要求:①开盘后四个月内完成当期销售的60%;②开盘后十二个月内完成当期销售的90%,每期销售指标制定后在15日内再细化为季度和月度销售指标并由双方进行确认,月度和季度销售指标均作为合同执行依据。 3. 单套销售底价(含停车位库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除甲方书面授权以外,乙方应在单套销售底价以上(含底价)对外销售房屋。 4. 单套销售底价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如市场上下波动较大时,甲方可单方根据市场情况对单套销售底价进行适当调整。 5. 以后各期的销售平均底价及销售指标在各期推出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6.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缴纳的购房款项,所有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第六条 营销广告推广费用 1. 本项目的营销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承担,该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渠道费用;物料制作费用;媒体发布费用、展示费用、活动宣传费用与本项目营销广告推广有关的一切费用。 2. 本项目的售楼处、样板房的搭建或租赁以及装修及布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该费用不属于上述营销广告推广费用)。 3. 本项目的营销广告推广费用的实际支出应由乙方按照各销售阶段确定费用比例书面呈报甲方确认并审核后由甲方按计划实施执行。 4. 因乙方在开展全程策划和销售代理时所发生的管理费、人员工资等,由乙方自理。 5. 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楼盘所涉及的销售策略乙方应及时报甲方批准,具体行销推广方案及广告表现甲方应尊重乙方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对购房客户所承诺的范围内,按照乙方方案核准、确认并执行。 6. 项目营销广告推广费用占销售额比例不高于 % ,销售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各类推广活动及费用预算均须甲方审核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投放的推广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项目销售佣金 1.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 ① 销售佣金:达到考核指标时,出售的房屋按照房屋出售价的 %支付给乙方作为销售佣金; 销售奖惩:每季度按市场现状、项目工程进度、时间节点及推售价格等实际因素制定季度销售任务(销售任务为推出的可销售房屋、商业店面,已经测绘的建筑面积计算,经甲方签字确认)。 如一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30%或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60%,甲方给予乙方一个月的顺延期,如果在顺延期仍未达到任务的60%或乙方出现重大违规违约等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当期销售指标未达到任务的60%,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降至 %进行结算;如当期任务完成60%-70%(含70%),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为合同约定价 %;达到当期任务的70%-80%(含80%),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为 %;达到当期任务80%以上,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为 %。 ② 前期启动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乙方前期预支费用人民币 万元整(¥ 元)作为项目前期费用,直到项目正式开盘为止(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开盘后,甲方每月从乙方的销售佣金中至少扣回人民币 万元整,最长不超过 个月,直到全部扣回已付前期预支费用为止。 ③ 溢价分成:住宅、商业、车位溢价分成比例为 (甲方得 %,乙方得 %)。 ④ 招商费用:签订招租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甲方按每个商铺的月租金的二倍计算招商费用支付给乙方;签订招租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下的(含三年),按每个商铺的月租金的一倍计算招商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销售合作诚意金 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合作诚意金。在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五个月甲方退还50%诚意金给乙方,剩余50%待项目开盘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项目销售佣金支付方式 1. 销售佣金结佣条件:按揭购房客户,在银行放款后的下一个月即结算佣金的90%给乙方;一次性付款购房客户,在下一个月即结算佣金的90%给乙方;分期付款购房客户,在全款到账后即结算佣金的90%给乙方。所有余下佣金的10%在客户办理交房手续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 销售佣金支付方式:按月结算支付销售佣金,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已符合销售佣金结算条件的房屋明细表,以每月的15日作为双方进行上月销售佣金的结算支付日。甲方按以下条件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 第一次支付:按第七条第1项和本条第1项的约定计算甲方每月应付佣金(房屋出售总价ⅹ %ⅹ90%),季度奖罚制度则在季度末考核,下个季度初做结算(并在该季度应付佣金内支付或扣减)。应付佣金部分直接支付给乙方公司指定账户,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第二次支付:10%的剩余佣金待各套房屋完成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结清支付给乙方(若双方合作在房屋交付前终止,该款项10%不再支付,作为后续公司或甲方交房费用)。 3.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费。每次支付销售佣金时乙方必须先行提供相应数额的正式合法的税务发票,税务部门要求甲方代扣的乙方税费,甲方在付款乙方时扣除。 4.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支付乙方的项目销售佣金,且经乙方催告未能及时改善时,则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 甲方单位员工、工程抵款客户、关系客户(均简称‘甲方客户’)购买本项目房屋的,总体建筑面积不超过甲方委托销售部分的 %(甲方在开盘前提前确定该部分房源,房源清单作为合同附件),若超出 %,视为乙方销售,按正常标准结算佣金。 6. 若客户退房的,则相应扣除乙方的销售佣金,如因乙方原因同时出现相关客户索赔情况,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若客户退房扣取了定金或违约金的,由甲乙双方九一(甲九、乙一)分成。 7. ‘甲方客户’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待银行放款后的下一个月,甲方给予乙方销售人员每套 元人民币的补贴。 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导致单套房屋出售价需要低于单套销售底价总价时,乙方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说明违规缘由和处理意见,甲方在乙方书面申请前提下决定是否按乙方申请价格低于底价销售;该套房屋出售后不结算销售佣金,且该套房屋申请出售价与该各套房屋销售底价总价之间的差额,由乙方负责贴补(但销售前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可低于底价销售的不在此列)。 8. 如发生本条第6、第7小条所述情况,甲方于结算乙方销售佣金时,按本条第6、第7小条中的约定予以结算执行。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保证项目的销售合法性。申办有关售楼之法律批文,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并为该项目之成交客户依政府部门认可之程序协助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乙方提供销售用有关该项目的法律批文副本或复印件,保证一切文件资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2. 办理有关销售手续事宜,并提供该项目的户型平面图、各户型销售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表》(附件二)范本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若有抵押权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保证销售无障碍。 3. 按约定和进度支付本项目的营销广告推广费用。 4. 审阅核定乙方提供的营销宣传方案,并积极予以配合,在每次方案递交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和决策,将认可或修正的意见回馈乙方。 5. 甲方按现状或甲方另行同意的要求提供乙方地点做售楼部,并提供乙方作为销售部(甲方也可使用)的正常运营所需的费用如水、电、电话、网络等费用(由甲方负责管控和费用支付,该类费用计入项目营销推广费用成本,予以核算),并提供售楼部及样板房的保安、清洁人员及甲方指派的甲方人员的用工费用。乙方自身日常办公用品如常用文具、纸张、墨盒碳粉等办公用品及耗材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代理合同结束后,乙方将上述设备完好地交还给甲方。 6. 按双方约定条件及进度支付乙方应得销售佣金。 7. 负责保证在商品房开始预售时购房客户即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负责派专人协助乙方为购房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银企合作协议);甲方派驻专职财务人员收取客户缴纳的所有款项。 8. 如甲方未能在本条第1至6项履行以上之责任,造成乙方无法按时正常开展销售,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乙方无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9. 甲方指定1名工作协调人为 ,经该工作协调人代表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需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签字审核;但实际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进度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变更,须经双方书面签字并盖公章后确定。协调人员名单确定与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 10. 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销售安排、市场推广方案、销售进度等情况,并对乙方之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1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1年内,非经对方同意均不得聘用对方任一职员(含解聘、离职及开除之职员),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乙方撤场的,为减少甲方损失,甲方可留任乙方不多于5人的销售人员。 12. 有权审核、确认并检查乙方的年度、季度及月度销售指标,对乙方的销售提出书面建议。 13.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乙方未能履行约定指标(年度、季度)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负责该项目物业的产品建议、营销策划、销售计划、销售组织与控制等与该项目物业有关的营销策划与销售代理工作,并报请甲方批准,经确认后实施。 2. 乙方必须具备房地产交易咨询信息经纪服务资格,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派驻从业人员的资质复印件,并保证其操作的合法性。 3. 乙方提出的营销策划方案、各类销售资料的制作及现场布置等一系列工作及计划均事先征询甲方意见,并获得甲方批准确认后方予实施。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修改甲方制定或规定填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5. 不得私自增加或略减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增加合同附件。对外签订的预售及销售合同条款需经甲方认可签字,操作过程中法律事务由甲方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6. 乙方派项目经理及销售人员,负责该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在开盘前,乙方应对现场销售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注重售楼现场人员仪容仪表整洁,统一着装。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统一销售说辞,要求所有销售人员依据统一销售说辞对外宣销,不得对客户做任何无根据书面承诺。 7. 乙方指定1名工作协调人为 ,该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于甲方提出须确认的各项事宜向乙方公司汇报审批并签字确认。但涉及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进度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变更,须经双方书面正式文件签字并盖章后确定。协调人员名单确定与变更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8. 乙方正式进入售楼处后,需及时对本项目的情况、广告效果及下一步销售计划、客户资料统计分析和反馈信息等提交甲方进行沟通、协商,以利于销售计划等各类工作的及时调整与落实。 9. 乙方在本合同执行阶段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收取本项目所有订金和预售款,乙方营销的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均由甲方指定的财务人员收取。 10.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企业、项目物业的商业机密保密,保密期限双方约定为5年。 11. 乙方按销售方案和实际市场动态,对广告概念、广告投放、媒体选择、频度控制及市场推广费有建议的权利,广告计划和设计方案均需甲方确认后实施。代理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发布广告,以保证乙方的营销策划思路得以贯彻实施,保障销售需要。乙方提供的所有促销、推广手段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10日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乙方应于每天向甲方提供前一日销售情况日报表复印件(当日来电、来访原始记录,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客户详细资料),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的报表。 12. 如果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计划、方案等不能及时,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500元/日承担违约金。 13. 制定设计项目品牌的视觉识别系统(VI手册);提交并实施服务期内各阶段推广的平面创意,包括但不限于折页、单页、海报、幻灯片、户外广告等宣传物料的创意、撰文、设计。 14. 乙方在经双方确定本项目的单套销售底价的基础上,以不影响最终销售均价为前提,有权制定阶段性价格策略以及销控方案,报请甲方审查确认后实施。 15. 乙方代理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按甲方确认的样本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的《协议书》,甲方负责相关资料的审核和盖章。 16. 乙方指导购房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协助甲方收缴房款。 17. 完成双方确认的年度、季度及月度销售指标,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18.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销售佣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应得的销售佣金,则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佣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甲方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乙方可选择使用继续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或放弃包括此前所有逾期付款滞纳金而使用本条第2款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即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和30万元违约赔偿,只能选择其一。 甲方保证乙方进场 个月内能够具备进行房屋开盘销售条件(进场:乙方工作人员进驻现场售楼部)。 开盘销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取得该项目《(预)销售许可证》。售楼中心完成交付使用,销售人员能够正式进入销售案场执行销售工作。乙方代理销售的房屋,在购房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或网签时,甲方应做到无影响合同签订的抵押(除作为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外,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办理抵押权的解除手续)、预售登记和司法限制,存在前述限制的应保证解除。也无导致乙方代理销售过程中影响销售合同按期签约的其它因素。 2. 甲乙双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违约的,除结算结清相关销售佣金外,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人民币30万元。若开盘后四个月内未完成当期销售的60%;十二个月内未完成当期销售的9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退场,乙方应无条件退场。 3.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期销售完毕,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4. 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不得在委托代理期间与第三方签署委托协议(如乙方在一个季度内未完成任务的30%,甲方有权自行销售),不得无故随意终止本协议。 5. 自项目开盘之日起,如一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30%或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60%,甲方给予乙方一个月的顺延期,如果在顺延期仍未达到任务的60%或乙方出现重大违规违约等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未结的佣金不再结算。 6. 因上述5条或其他原因终止本合同,甲方全额退还乙方诚意金,并按照乙方已发生销售额计算并结算佣金,在结算并扣除违约金(销售奖惩)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结算佣金。 7. 乙方在执行销售过程中不得超出甲方销售合同约定的范围对客户进行承诺,如因越权承诺造成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所有责任。 8.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协商不成并导致诉讼的,应申请本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 它 1.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本合同条件下另行签定的补充协议及各类营销工作联系单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乙方投标时提供的人员架构组成、承诺、会议纪要等均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经签订房屋认购协议、销售合同,并已缴纳定金的房屋,乙方对该房屋不主张销售佣金及销售奖励费。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3. 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各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附件 1. 本合同的下列附件将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a) 附件一:单套销售底价一房一价表(按具体情况确定) b) 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表(按具体情况确定) C)附件三:年度销售进度计划表(按具体情况确定) D)附件四:甲方除外的房屋清单(按具体情况确定) E)附件五:乙方人员组成架构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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