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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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8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新郑市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新郑市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学校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室、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包括国家投资、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招商引资等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校
2、舍、附属工程等学校建筑工程和校园绿化工程。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坚持“规划合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质量过硬、管理规范”的原则。市教育体育局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搞好基本建设工作。第五条成立新郑市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管理、规划管理、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审计、教育体育、环保、文物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依法做好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
3、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七条教育体育部门应根据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编制全市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将学校校舍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九条学校的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学校教学、行政、生活等各项设施的总体布局。编制学校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必须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教学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地势、地理和周围环境,综合研究,统一布局。第十条学校总体规划的主要数据,应根据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育事业发展规
4、模和教育部颁发的学校建筑面积定额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第十一条学校总体规划既要满足既定规模的要求,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又要遵循合理的功能分区和各区域的用地面积及其建筑物布局的规划原则。(一)首先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一般分为四个区域:教学行政区、体育运动区、学生生活区、教职工生活区。其他附属用房等,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规划在关系密切的有关区域内,也可单独组织小区。教学行政区是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核心,其位置一般应处在学校主要入口处;体育运动区是进行体育课教学和学生课外活动的基地,其位置一般应处在教学行政区与学生生活区之间或与之临近的地带;学生生活区的位置一般应处在教学行政区与体育
5、运动场地尽可能接近的地带;教职工生活区应尽量避免对教学活动的干扰,其位置应尽可能与其他区域隔离,但又要考虑与教学行政区联系,不宜偏远。(二)各区域用地面积和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学校类别的不同,规模的大小,按照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分配确定。(三)各区域的建筑位置及总体布局,既要考虑学校的整体风格,又要考虑各区域的具体要求;既要注意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又要注意竖向布置的协调性,还要注意朝向、风向和留有发展余地等因素。(四)学校总体规划中预留发展余地,一是按功能分区预留发展余地,二是在主要建筑物组合或层高方面予留发展余地。严禁集中予留发展余地。第十二条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
6、有特殊情况确须变动时,需经批准单位审批。第十三条学校建设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三种类型。新建是指新建一所学校;扩建是指在原有规划和校舍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建设任务;改建是指因原有学校规模小、校舍少、需要变更总体规划,扩大规模和增加建设任务,或原建筑物非学校校舍,需要改建的。第十四条新建学校要进行认真选址,并办理用地手续。选址要符合国家学校选址标准,并符合项目学校要求和城乡规划。新学校建设前要编制项目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的建设文件、学校发展的规模、学制、编制、校址、水文、地质、交通、线路、周边环境,以及建设面积、投资规模、建设年限等。第十五条学校的改建和扩建
7、,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旧房改建,既要考虑远景发展,又要考虑现实需要。对无维修价值的旧房或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要先行拆除,规划重建;对尚有使用价值的旧房,立足维修,继续使用。第十六条学校建设要先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写出项目可行性报告,明确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和概算,经市教育体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第三章勘探与设计第十七条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先进行勘探,再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和效果图等初步设计方案,最后设计施工图纸。第十八条项目学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学校总平面图进行工程地质勘探和施工图设计,出具相关资料。在勘探和设计前,应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自义务和责任。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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