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05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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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规 建设 工程 办法 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5月10日印发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7月实施 2012-6-1 18:21:15 来源: 鲁网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鲁网6月1日讯(记者 刘梅婷)今天上午,《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宣贯会议在济南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7月1日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对建设工程造价依法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对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合同价管理、工程的竣工结算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耿庆海、副厅长李兴军、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鲍静、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总工程师陈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杨焕彩等出席了会议并对《办法》作出了解读。 解读一: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计价要“有法可依” 据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核心在于对工程造价计价方法的控制。《办法》中对工程计价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另一方面规定了工程计价方法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通过明确计价方法,让计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实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解读二:强化工程竣工结算 将有效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 近年来,政府专项整治拖欠工程价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治本。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签订内容不规范,工程结算制度不完善等所致。《办法》明确规定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予以约定,通过合同价审查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形成监督管理环节上的闭合控制,从而避免阴阳合同、高估毛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不正当行为。 解读三:建设单位要压缩工期? 工程建设专家说了算 规定指出,对于建设单位提出压缩定额工期,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确定,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应当计入合同价,对施工企业额外增加的生产成本给予合理的必要经济补偿。这一点可以有效的避免人为压缩合理工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隐患,建设单位不能再随意的想压缩工期的同时,也规范了工程计价行为。 山东鲍尔浦实业有限公司 您是以游客身份浏览请先 登录 首页 > 公司库 > 塑胶 > 塑胶管塑胶,塑胶管 返回管理后台 普通会员 关注度:317 发送留言 商铺首页 公司简介 供应信息 产品货架 公司档案 企业新闻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联系方式 相关搜索 · PPR管材 · 塑料管规格 · 聚丙烯管 · 塑料管 - -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王安涛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0159-54585154 联系手机: 15954585154 联系传真: 联系QQ: 1371623715 地区邮编: 公司地址: 山东聊城开发区黄河路36 公司网址: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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