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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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总则 二、 合伙出资协议 三、 违约责任与赔偿 四、 入伙与退伙办法 五、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事务执行规范 六、 私募股权基金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设立 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八、 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九、 私募股权基金利润分红协议 十、私募股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一、其他事项 一、 总则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3)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二、 合伙出资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为1%,但不得超过10%;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90%-99%,但不得低于90%。 第一条 签订本合同的目的: 第二条 合伙经营地点: 第三条 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三、出资违约赔偿 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后,如不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视为自动退伙,并应当按照退伙人全部未出资额的 向合伙企业偿付违约金。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 拟出资金额: 大写 有限合伙人: 拟出资金额: 大写: 有限合伙人: 拟出资金额: 大写: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四、 入伙与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事,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五、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事务执行规范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本合伙协议将委托 为私募股权基金代表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推选的代表及外聘财务、律师等专业人员,对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最终决策。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普通合伙人的自主决策权,有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同时外聘财务、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又能一定程度上防止有限合伙人权利的滥用,三方主体互相制衡,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各方利益,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决定合伙企业非专业性的事务,组成与组成程序、议事规则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经1/2以上合伙人参加表决,普通事务由参加表决合伙人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由参加表决合伙人2/3以上或全体一致同意才生效。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 私募股权基金第三方托管银行设立 本私募股权基金拟定由 银行 支行进行托管,拟定托管金额为 (大写人民币),其托管费为超过 万资金一年收取 托管费。 托管银行资料: 托管银行: 地址: 银行行长: 联系方式: 托管金额: 托管年限: 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文件)。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 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八、 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九、 私募股权基金利润分红协议 本私募股权基金自正式成立日期 年 月 日开始,盈利的第 年实行分红奖励机制,管理人享有净利润的 绩效奖金,分红比例占净利润份额 ,其余留存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盈利所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十、 私募股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十一、 其他事项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其他合伙人如上)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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