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3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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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武铁总〔2008〕3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和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3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各项施工。 第二章 施工分类和等级 第4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⑴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⑵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⑶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⑷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⑸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⑹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第5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⒈Ⅰ级施工包括: ⑴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 ⑵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⑶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⒉Ⅱ级施工包括: ⑴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⑵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⑶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⑷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⒊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⒋局管内繁忙干线包括京广、京九线,干线包括焦柳、孟宝、宁西、汉丹、武九、襄渝、合武线。 第三章 施工组织领导和现场把关 第6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和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均须成立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7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⒈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 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⒊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正常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⒋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第8条 施工主体单位的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的主管人员应进行抽检,必要时应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施工主体单位应负责召集、组织参与施工的有关配合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提前调查、制定、审查及现场实施把关。 第9条 各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施工等级确定相应现场把关人员。I、II级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的铁路局主管业务处负责召集和落实机关有关部门现场把关人员。Ⅲ级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落实有关配合单位现场把关人员,并在施工封锁或停用信联闭设备开始前30分钟以上到达现场。 第10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四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1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⒈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⑴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⑵影响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⑶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⑷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⑸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⑹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⑺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其以上的施工。 ⑻因特殊原因,京广、京九线慢行处所超过第19条规定的。 ⒉属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每月13日前由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及其他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其余以电报形式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相关专业部门。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施工铁路局(运输处)与相邻铁路局(运输处)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⒊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由铁路局运输处负责审批。 ⒋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对运输影响较小的正线、到发线以外的维修作业,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纳入天窗修作业计划。其中,编组站、区段站各场,编组站、区段站、主要客运站与机务段(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动车段的繁忙走行通道,车站与繁忙专用线接轨咽喉道岔区,货运站繁忙货物线的施工,必须经过调度所同意。 第五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2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铁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13条 铁路局运输处每年12月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铁路局次年的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⒈每年12月20日前,局各业务部门必须向运输处提出本部门次年的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⒉每年12月20日前,建设处收集管辖内既有线次年的改造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汇总审核后向运输处提出。 ⒊各业务部门提出的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必须经本部门讨论和处长签认,由运输处汇总并参加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的施工计划协调会。 第14条 运输处负责编制全局月度施工计划(格式见附件3),各种施工计划(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审核后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⒈施工单位根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安排,提前调查、研究次月施工计划,填写次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附Excel文件1份),内容包括:施工地点、内容、等级、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工期、要点时间、放行列车条件、影响范围、施工负责人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申请表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工程建设指挥部预审,工程建设指挥部要严格把好计划预审关,在确保施工计划内容准确无误后,再报主管业务处。各主管业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申报的施工计划逐条、逐项进行审查,按照慢行处所和天窗时间的规定,分区段汇总封锁施工和慢行施工计划,由主管处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于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次月施工计划申请汇总表(同时附Excel文件)。 ⒉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的同时还应提报:施工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⒊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计划的专门管理,对拟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工作量和施工时间的安排,施工地点、慢行距离及条件、行车方式变化等计划重要内容的准确性等),必须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要在路局月度例行施工计划会议前主动和有关车务站段及配合单位取得联系,对拟提报的Ⅲ级施工项目计划内容要取得有关车务站段及配合单位的认可并加盖公章,要确保拟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正确、完整。 ⒋每月12、13日由运输处组织施工单位技术科负责人,召开次月大中修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每月15、16日由运输处组织各工程指挥部及局外单位技术科(部)、项目施工负责人,召开次月基建和更新改造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运输处建立计划审批会议签到及施工方案、安全协议确认台帐;安监室、各主管业务处、调度所、有关行车站段安排人员参加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安监室负责施工安全协议的审查,各主管业务处、运输处负责施工方案的审定、施工安全协议的审查。 ⒌全局月度施工计划须经铁路局有关处、室会签, 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运输处编制的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形式下发。 ⒍供电进行垂直天窗作业和电务在二等及其以上车站进行全站垂直天窗作业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电务其它垂直天窗作业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双线车站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每月每站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设备检修封锁时间,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⒎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因施工需要在施工点内,车辆(包括轨道车)在施工地段进行装卸路料时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在“施工条件及要求”中明确。 ⒏因有关原因超出维修天窗时间但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临时需在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 ⒐利用维修天窗时间在站内及区间用轨道车装卸路料时,装卸车负责人须在天窗时间前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由列车调度员批准。 ⒑防洪、抢险在区间装卸路料的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15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⒈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申报表》(格式见附件5)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工程建设指挥部预审,工程建设指挥部要严格把好计划预审关,在确保施工计划内容准确无误后,再报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⒉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调度所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向部运输局调度处申报,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反馈相关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 ⒊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日计划申报表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铁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部运输局调度处。 ⒋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 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时通知工程建设指挥部),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16条 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点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17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运输处编制施工月计划、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机务段、车务站段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并经列控中心对动车组设置列控限速命令。 第18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的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第19条 运输处根据线路通过能力、运行图规定的慢行附加时分和施工需要,合理安排线路慢行处所和慢距。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内慢行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内每个方向慢行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施工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主要干线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速度应不低于45km/h。 1.局管内施工区段的划分及允许慢行处所: 京广线孟庙-信阳、信阳-江岸西,江岸西-武昌南、武昌南-蒲圻,京九线淮滨-麻城、麻城-蔡山,焦柳线襄樊-荆门南、荆门南-枝江、枝江-西斋,武九线武东-铁山、铁山-西河村,宁西线信阳北-潢川、潢川-叶集,汉丹线汉口-随州、随州-襄北,襄渝线襄北-六里坪、六里坪-胡家营,孟宝线孟庙-余官营,麻武线横店-麻城,长荆线长江埠-荆门,可允许两处慢行。 京广线汉口-武昌,南环线武南-武东,北环线武昌-武东,焦柳线郜营-襄樊、老丹线老河口东-丹江,鸦宜线鸦雀岭-宜昌,宁西线小林-信阳北,小厉线小林-厉山,只允许一处慢行。 2.施工慢距:原则上,线路大、中修清筛慢行距离不超过2000m,使用大、中型机械清筛慢行距离不超过4000m。 3.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见附件1。 第20条 封锁施工点要综合利用(产生慢行的受慢行处所限制,或封锁点前、后慢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除外)。原则上,在图定施工天窗点内,双线区段可不受封锁处所限制;单线区段一个区段内限开一个施工天窗的,在同一个天窗内可不受封锁处所限制。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六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1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报《施工日计划(临时)申报表 》(附件6),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需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由局主管业务处与施工主体单位提前7天,铁路局(运输处)提前5天向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22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运输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施工前日14:00时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对因故临时取消的施工,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23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以下程序办理: ⒈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⒉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24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及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七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25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工程建设指挥部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一项施工涉及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同时施工时,各单位同时提出施工初步方案,由主体施工单位牵头汇总,形成联合施工方案。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施工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施工方案经业务处审核后向铁路局运输处提报。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并建档留存一年。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⑵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⑶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⑷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⑸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⑹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⑺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26条 行车设备中修施工方案由主管段长召集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商定,施工方案内容和提报方式比照行车设备大修施工。 第27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行车设备施工方案时,必须坚持施工和运输相互兼顾的原则,尽力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并保证施工和行车安全。 第28条 属局管大中修的Ⅲ级施工方案,除武昌、汉口、江岸西、襄樊北站,京广线更换接触网导线,基建改造施工报运输处审核外,其它均由施工单位与车务段(直属站)共同审查制定。施工方案应遵照部、局有关施工文件规定的要求,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上报主管业务处审核,方可纳入月计划实施。 第八章 施工计划组织实施 第29条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提前做好施工准备。按照施工等级,各级施工领导小组要提前召开协调会,分工检查施工机具、材料、劳力、运输组织方案、安全措施等准备情况,进一步落实施工方案。行车组织单位(调度所、车务段、直管站)要根据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提前制定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办法和安全卡控措施。 第30条 施工主体单位须提前3天向局主管业务处提报《施工日计划申报表》,内容应包括:月计划批准的项号、施工日期、要点时间、施工地点(线别、区间或站内、具体正线里程或对应正线里程)、施工主体单位、施工内容、配合单位及配合内容、对设备及行车影响范围、放行列车条件及其它要求、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作业把关人员名单等。施工申请单须经技术科(室)负责人审核,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领导签认、盖章。局主管业务处收到施工申请单后要与月度施工计划进行核对并签认、盖章,一个施工项目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业务部门时(包括配合要点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的主管业务处联系有关业务处共同核对,由施工主体单位的局主管业务处签认、盖章,并提前2天送交调度所施工调度室。 第31条 施工前一天12点前,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根据各业务处提供的施工申请单和月度施工计划安排及运输处批准的施工计划,核对无误后向有关机务段、车务段(直管站)、运转车长值乘单位下达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向业务处反馈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由业务处通知施工及配合单位。施工调度室要提出行车组织调整意见,特别是牵涉分界口的施工要与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提前协商,保证给点时间、抽线列车的一致性。计划员在安排日班计划时要把施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要积极组织一点多用、平行作业,充分发挥天窗综合效应,尽量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干扰。施工起、止时间以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为准,施工登、销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32条 在收到准许次日施工的调度命令后,车务段(直管站)要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转发至有关车站;机务段要及时转发至有关折返段(换乘点);客运段要及时转发至有关乘务室。施工单位要及时做好准备,落实配合单位,并指定胜任人员提前40分钟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运统-46(施工),见附件2)中分别认真登记要点,并按照列车调度员发布的施工调度命令批准的时间组织施工。要加强协调组织,作业完毕及时销点。 第33条 运输部门在日常运输组织中,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计划给足点,调整好列车运行秩序。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组织,提高施工计划完成的兑现率。凡未按计划给足施工点、打乱施工方案及运输秩序的,责令调度所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延点在20分钟以内的施工,由局主管业务处组织交班,并责成施工单位分析延点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对延点超过20分钟的施工,由主管业务处处长参加铁路局早交班会,在交班会上说明延点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由运输处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交班,分析延点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局。 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停止该施工单位的次日管内所有施工;延点超过1小时的施工,停止该施工单位的管内所有施工2至3天。在此期间,施工单位要认真查找延点原因,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确保今后施工的安全正点。 第九章 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34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35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36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第十章 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37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集中修主要是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 第38条 集中修的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分行创造条件。在完成集中修的地段,铁道部将适当调整维修天窗和作业次数。 第39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铁路局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运输有关部门备案。 第40条 铁路局要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成立集中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41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铁路局应成立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42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铁道部相关部门协调各铁路局确定,铁路局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铁路局应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管理。 第43条 铁路局天窗办要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综合利用率。 第十一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44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向建设、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45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46条 过渡工程的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47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天窗修管理 第48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安排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由运输处在编制运行图时预留,并负责公布。铁路局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⒈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⒉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供电垂直天窗时间不少于5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⒊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施工计划与维修计划冲突时,由车务站段协调,尽量组织平行作业,一点多用。 ⒋每年暑运调图调整公布夏季天窗(时间为:7月1日—8月31日)。公布前应与相关业务处协商,业务处应征求基层意见,考虑施工能力,严格按“天窗”作业。 第49条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另外安排维修天窗。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全局统一全路周六、周日停止安排,但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的区段可由铁路局调整。遇有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周六停止施工。 第50条 下列维修作业在确保行车、调车、人力等绝对安全的情况下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重点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它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⒈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⒉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仅限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探伤仪、轨道检查仪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并做到及时正确联系、安全防护到位;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⒊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螺丝检查紧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的作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51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单位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53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工程建设指挥部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接管单位进行对口检查验收,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由工程建设指挥部向铁路局验收委员会提报请验报告(包括工程初验申报表);铁路局验收委员会要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和铁路局有关规定,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的工程,方能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54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电气化工程要进行冷滑及动负载(热滑)试验,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55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56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各有关单位均应制定施工安全卡控措施,I、II级施工由主管业务处审查,Ⅲ级施工由站段主管站段长负责审查。 第57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⒈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⒉建设单位要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⒊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下达设计任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⒋建设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定期大检查计划和进行不定期抽查工作。 ⒌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到质量监督职能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通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段,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58条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59条 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60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监理单位在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除有对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方面的内容外,还应有专门的安全监理规划。 第61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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