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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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05-001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2023年1月19日公布 2023年3月1日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公司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查54.4 审定与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规定65.1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公司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查项目8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1
2、15.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116 证书和标志146.1 证书146.2 标志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8 监督检查179 收费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8附件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19附件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0附件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27附件4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36附件5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7附件6检查报告38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1.2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下列产品范围,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见表1:表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备注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合用单独的炼钢公司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4、 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解决钢筋KL400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合用有炼钢、轧钢公司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解决钢筋KL400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合用单独的轧钢公司HRB400、HRB4
5、00EHRB500、HRB5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解决钢筋KL400注:各个产品牌号所相应的尺寸范围依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
6、.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的委托组织起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联 系 人:江涛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
8、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3);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
9、见5.2、附件3);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3);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3);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3);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3103号)规定,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公司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通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足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3.7.2 根据国
10、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0号)规定,对于公司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外的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行的决定(国发2023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1. 生产地条钢、钢
11、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 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 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4. 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23年)5. 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23年)6.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23年)7. 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23年)8. 复二重线材轧机9. 横列式线材轧机10. 横列式小型轧机11.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23年)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3年是指应于2023年终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
12、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3.7.4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克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告知(国发202338号)规定,充足运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长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公司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
13、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 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23年终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公司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 620公斤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公斤,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公斤,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运用。3.7.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7号)规定,钢铁行业:2023年终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14、。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附表(见附件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名称”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单元”栏按照表1中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 中的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和相应的规格范围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5、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献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4.1.1.5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1.1.6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3103号)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克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告知(国发202338号)规定,提交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4.1.2
16、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
17、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批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公司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测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公司存在的问题,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
18、组成。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5)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4.
19、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抽封样品,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
20、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查的,由公司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行现场检查。4.3.3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四份(公司、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
21、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毕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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