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质量安全体系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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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告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施工公司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质量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行业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公司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公司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
2、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公司质量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施工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公司),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范围内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其他区市进行监督指导。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立 第四
3、条 建筑施工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公司、专业承包一级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公司、劳务分包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本地总承包特级公司各不少于6人,外地入青总承包特级公司各不少于4人;本地总承包一级公司各不少于4人
4、,外地入青总承包一级公司各不少于3人;本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公司、专业承包一级公司各不少于3人;其他公司各不少于2人。工程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长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长1人。 第七条 建筑施工公司从事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档案。 第八条 建筑施工公司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承包公司、专业承包公司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规定:建筑工程协议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
5、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5亿元或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每增长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各增长1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公司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规定: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长,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三章 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九条 建筑施工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
6、)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贯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公司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行; (三)每季度组织开展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营情况自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营;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并监督实行; (五)组织公司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配备必备检测检查仪器,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
7、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贯彻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解决,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行; (十一)参与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解决,并监督实行;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行; (十五)督促贯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整改规定; (十六)公司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8、。 第十条 建筑施工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贯彻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履职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查仪器配备情况;项目部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配备情况;项目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贯彻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制定贯彻情况;技术交底贯彻情况;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解决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
9、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重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贯彻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实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规定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实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整理情况; (九)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十)项目经理执业签章情况;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签订情况;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10、出的质量整改规定贯彻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行; (三)组织或参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
11、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公司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公司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每季度组织开展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营情况自查,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营; (十六)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七)贯彻贯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贯彻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履职情
12、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天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平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平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平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九)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执行贯彻情况; (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执行贯彻情况。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13、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贯彻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公司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天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行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严禁无证作业人员上岗,抓好作业
14、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查;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司质量安全
15、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十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 第十五条 各建筑施工公司按照建筑施工公司质量管理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及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标准(附件2)实行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相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档别,公司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十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考核算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公司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
16、)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抽查该公司5%的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公司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由公司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该公司重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公司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的,可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九条 公司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分值70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与 该公司重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对该公司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解决建议。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公司
17、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营情况自查,全面检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公司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通过青岛市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系统上报自查结果。 公司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公司法人代表(外地入青公司驻青重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贯彻对青岛市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贯彻情况,并在公司检查隐患整改告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18、外地入青建筑施工公司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青岛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时,应一方面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督促现场人员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公司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贯彻好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抽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质量、安全、队伍、工程监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附件3),对施工
19、现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工程,可推荐青岛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对考核评价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工程,列为重点监管项目督促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要依法予以停工,并不打招呼组织召开现场会进行曝光。 第二十五条建立建筑施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考核一年(含)以上列入绿色监管的公司,在评选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公司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公司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营自查工
20、作不真实的; (二)公司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成规定规定的; (三)公司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公司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互相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公司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楚的; (七)施工现场未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公司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营不畅,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公司
21、列入重点监控公司,与该公司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公司将重新复核公司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公司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公司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营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公司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公司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成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解决的; (六)公司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投诉解决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的; (八)工程发生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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