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道路运输法规-道路运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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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法规-道路运输合同 道路运输合同 道路运输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类型。它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道路客、货运输、运输服务、搬运装卸、机动车辆维修经营者)之间和与社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运输目的而签订的书面协议。由于道路运输包括的子行业较多,所以道路运输合同中包括道路客运合同、道路货运合同、维修合同等等。 道路运输合同管理 按照规定,经济合同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经济合同法中也规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我们这里所说的业务主管部门即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由于道路运输行业比较庞大,合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所以不少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到各级运管部门组织成立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加强这一行政管理工作。从实践上,道路运管部门对合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有: 1、组织道路运输经营者学习经济合同法规,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并注重用合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2、督促并帮助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运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对 合同的管理工作; 3、在道路运输经营者主动提出请求的条件下,对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或一方进行资格验证; 4、组织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运输合同,查处无效或违法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5、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依法仲裁; 6、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按规定上报合同履行的统计报表,加强对合同管理情况的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经营者与旅客达成的旅客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客运经营者按车票规定内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 1、车票是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旅客乘车、客运经营者运送旅客的凭证。车票上记载了旅客所要到达地点的名称、乘车车次、日期、座位、运输费用等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旅客和客运经营者只要履行了票面上所记载的内容和事项也就实际、全面地履行了合同。 2、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客运经营者售出车票时间为准。旅客只要付出费用、获取车票,旅客运输合同即先生效,旅客就有权按车票规定的日期、车次、座位乘车,客运经营者就有义务按车票规定内容出车、运行; 3、合同对旅客没有特定要求,任何人只要持票就可以乘车,就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也就说,车票属无记名票据,车票上并不记载或签注旅客的姓名,乘车前合法转让他人,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客运车票即行失效。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发行过程即为客运经营者按车票上规定内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的过程,主要由以下几项活动构成: 1、候车:由客运经营者安排旅客到指定的候车区、位候车,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2、检票上车:由车务人员按规定提前15min领队带旅客逐一剪票后上车; 3、运行:经营者按车票上规定的地点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 4、验票出站:对下车旅客指示其出站通道,逐一验票无误后送旅客出站。以上所说的合同履行过程主要指拥有自有车站的专业运输企业对合同的履行程序。如果客运经营者的车辆进入社会公用车站,则它与车站、旅客均有合同关系,即形成多边合同关系,其履行过程要繁杂一些。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变更或解除规定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般由经营者或旅客的原因引起。旅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地点乘车,需要改变乘车日期、车次和到达地点时,可在该班车开车2h前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旅客也可退票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当次班车开车时间2h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1h内办理,开车1h后不办理退票;客运经营者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班车在始发站停开、晚点或变更车辆类别时须及时公告。旅客因此要求退票,应退全部票款,不收退票费。旅客要求改乘,由车站负责鉴证。变更车辆类别,应退还或补收票价差额。因线路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时,票价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班车行到途中临时需要改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包车运输的客运承运人要求变更车辆类型、约定时间、地点或取消包车,亦应事先与用户协商经同意后方能变更或解除。 道路客运经营者进站合同 客运经营者与车站签订的进站合同是指客运经营者和社会公用汽车站为更好地完成旅客运输任务,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而签订的供车、进站、互相提供服务等方面规范化的协议。随着道路客运管理工作的深化,社会公用型汽车站将成为发展方向,为站、车分开经营创造了条件。因此,这类合同将会更多的出现,对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将起重要作用。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执行涉及车站、车辆和旅客三方,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是难免的,处理合同纠纷的主要规定是: 自理原则: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当地道路运管部门调解或仲裁,不服仲裁结果者可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 应由车站负责的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由于车站在发售客票中填错发车日期、班次、开车时间,造成旅客误乘、漏乘的;在车站保管、装卸、交接过程中造成旅客寄存物品和托运行包损坏、灭失或错运的;由于不按时检票或不及时接车造成班车晚点运行的:由于车站核算不准造成结算错误的。 应由车方负责的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行包损坏、丢失的;因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行计划,如提前开车、绕道行驶或越站,致使旅客漏乘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行驶途中发生托运行包灭失、损坏的;不按运行计划或合同向车站提供完好车辆,使班车停开、缺班、晚点的。 应由旅客负责的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乘车的;隐瞒酒醉、恶性传染病乘车造成污染,危及其它旅客的;夹带危险品或其它政府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托运的;损坏车站客车设施和设备或造成其他旅客伤害的;自理行包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的;客车中途停靠不按时上车造成漏乘错乘的;旅客乘车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旅客损失的。 处理纠纷应本着及时、就近的要求进行:发车前由始发站处理,责任方赔偿;运行途中由车方处理,责任方赔偿;到站后由到达站处理,责任方赔偿。 因站方、车方责任造成旅客误乘、漏乘按以下规定处理:由车站以最近一次班车将旅客运至原车票指定目的地;因误乘或漏乘而造成留在车上的行包和携带品损失的负责赔偿;行车中发现的误乘要将旅客运至沿线最方便的中转车站,由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因站方、车方责任造成旅客行包灭失、损坏的赔偿规定是: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最高赔偿不超过每千克10元,如旅客有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可按国家定价或比照当地国营商店同类商品价格赔偿。 旅客乘车时保险合同关系 按现行规定,道路旅客运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旅客在购票时已经付出了保险费用,车票不仅是旅客的乘车、报销凭证,而且也是与保险公司将凭车票对旅客实施赔偿。旅客与保险公司发生的合同关系是通过车方维系的,即车方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在处理旅客意外伤害及事故是时,车方应协助保险公司按规定处理。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指货运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实现货物位移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承运人是提供运输工具、并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达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当事人;托运人是委托承运人承并支付运费的当事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承运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托运人的范围却相当广泛,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2、货物运输合同分三个层次:抢险、救灾、战备物资的运输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合同,由承、托双方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签订并坚决执行;大宗、重点和长途运输物资的运输由承、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并按合同执行;一般物资和零星物资的运输由托方填写托运单、承运方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尽快完成运输任务。 3、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运送货物所提供的运输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因此,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承运货物所提供运输劳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价值的表现形式──运价。 4、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是指在指定地点接受承运人送达货物的人。收货人虽不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凭证明接受货物,并承担不及时领取货物的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 签订的原则:合法原则。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平等互利。签订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中各自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应对等;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受委托代订运输合同时,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用委托人名义签订,不允许超越委托权限另搞一套;等价有偿。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托运人委托的运输任务,托运人按规定价格如数按期支付给承运人应得的运输费用。签订的程序:要约,即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提议,一般由托运人提出:承诺,当事人的另一方接受对方提议,通过协商取得共识;签订合同书,把达成的共识写进合同书中,双方签字(盖章)。运输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合同,按国家工商部门统一规定执行;二是契约形式,即以托运单的形式代替合同书。双方认为必要时,合同由公证部门公证签证,加盖鉴证印章。一般地说,属于国家专卖物资运输合同、货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运输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危险品运输合同需经公证。 合同的内容主要有:货物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和包装标准;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运输质量与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货物交接手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运杂费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地完成各自的义务。托运人的义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人正常通车条件;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装卸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箱时,应负担所需费用;按合同规定支付运杂费。承运人的义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卸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装运鲜活、易腐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是指货运合同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制裁。明确合同责任对保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有重要意义。 承运方的责任有: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抵运到达交付完毕时止,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一是不可抗力;二是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三是包装不符合规定;四是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五是托运方的过错;六是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七是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人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托运人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一是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二是错报笨重货物重量;三是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变更与解除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变更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指在合同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终止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行为。 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不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也就不同:承托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被取消或修改;由于不可抗力或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的;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认为没有履行合同必要的。以货物运单为形式的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为:货物起运前,托运方可变更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也可以取消托运;货物起运后,不办理取消托运,但在可能条件下,允许变更到达地点收货人。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定程序:变更与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答复;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阻断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合同时,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提出处理意见;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担保 运输合同的担保由签定合同的当事人确定,一方或双方提出要担保的,在合同中规定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它象合同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从属于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只能在运输合同有效时才能发生,无效合同的担保也无效;以担保的合同为转移,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担保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化;合同解除亦引起担保义务的消失。 担保的形式主要有: 1、保证。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人不仅和被保证人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成为合同的关系人,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即应相应地取得被保证人的地位,并取得被保证人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 2、定金。指预定合同中不能履行时应支付的赔偿金,只能在合同中不能履行时支付,它与预付款不同。 3、留置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关系以留置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4、抵押。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用对方的财、物作抵押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承运方不准以所运输的物资作抵押,对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时不准扣留所承运货物;托运方也不准以对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而扣留车辆或其他运输设备。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 运输合同纠纷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其主要内容有: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引起的争议;合同条款不明确,在执行中引起的争议;违约责任划分和赔偿计算方法引起的争议;运输质量引起的争议;逾期送达、车辆延滞争议;其他合同争议。 运输合同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1、协商。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合同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 2、调解。由第三者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进行调停,达成协议。调解有行政调解(由运政管理机关主持)、仲裁调解(由合同仲裁机关主持)、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 3、仲裁。由合同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法律制度; 4、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合同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判决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制度。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运政管理机关调解,或申请合同仲裁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道路运管部门调解合同纠纷 运管部门调解合同纠纷属行政调解,其程序: 1、申请。即由争议一方向运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受理。即运管部门根据申请书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受理。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一般不予受理; 3、调解。即调解主持人通过与双方交谈,弄清事实,核实证据,分清是非,判明责任,提出调解方案; 4、协议。即通过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人提出的调解方案,由主持调解的运管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供双方执行。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违约处理 违约处理规定指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制度或依据。主要有: 1、违约金计算方法。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没有规定,按违允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5%支付。违约金自明确责任的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不付的,每超过1日,按违允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如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除责任方向受损方支付违约金外,处以损失部分金额的10%至50%的罚款。 2、货损货差的赔偿。在承运责任期内发生货损货差,除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况免费外,由承运人按货物损失程度赔偿,即全部灭失全部赔偿,部分灭失部分赔偿,尚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送修费计赔,不能修尚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所减低的价值计赔。灭失货物赔偿价格以起运地当日市场价格为准,其中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计算;执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货物比照国家定价货物相同规格类似商品价格计算;无法比照计价的货物按每千克不超过3元计算;保价运输的货物按托运人声明价格计算,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按实际损失计赔。 3、由于托运人过错造成车辆设备机具损坏和第三者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坏、损失部分价值赔偿。 4、由托运人责任造成车辆装货落空或延误运行时间,由责任者支付装货落空损失费和车辆延滞费。 5、索赔书和索赔时效。承托双方彼此之间索赔,均应提出书面索赔书,索赔时效自双方签认违约记录之次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无效。责任方收到索赔书之次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货物运输合同管理职责 1、指导承、托双方学习有关法规,提高他们依法办事自觉性,按规定签订和履行运输合同; 2、对指令性运输任务和重点物资的运输组织承托双方及时签订运输合同,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服务,确保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 3、建立合同管理有关制度,使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如合同审核、调解、检查、统计报表、建档保管制度等; 4、对承、托双方申请调解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纠纷,维持正常运输秩序; 5、在条件成熟情况下,申请工商管理部门在运管部门设立运输合同仲裁庭,提高合同管理权威和管理水平; 6、指导货运经营者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合同履约率; 7、对于利用合同倒买倒卖货源,谋取非法利益或故意违反合同要求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者,协助工商、司法部门调查取证,严肃处罚或制裁。 车辆维修合同 车辆维修合同是承、托修当事人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承修方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恢复车辆良好技术性能,送修方按期支付维修费的协议。其中,承修方必须是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类汽车维修专业户;托修方是需要维修车辆的单位和车主。车辆维修合同签订的范围有: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汽车二级维修和维修预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作业项目。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底盘号;维修类别及项目;预计费用;质量保证期;送修日期、地点和方式;交车日期、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和金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车辆维修合同托、承修双方的义务 托修方的义务:按维修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修竣车辆;提供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按合同规定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承修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车辆维修合同违约责任 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托修方的违约责任: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户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修方的违约责任:承修方未按合同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支付对方赔偿金。 车辆维修质量责任 车辆维修质量责任是指承修单位违背国家有关维修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车辆维修合同的规定,维修的车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弄虚作假坑害托修单位利益应承担的违约制裁和违章处理方面的责任。承修单位承担维修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维修期间,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加强维修质量检验,不符合竣工要求的,不得签发合格证,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二是车辆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态如何,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三是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单位对其修竣车辆的质量也应负责任。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同时还应根据误期时间的长短,赔偿托修方的经济损失。 道路运管部门对车辆维修合同的管理 管理的内容有: 1、加强车源管理,为加强合同管理提供依据。对辖区的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维修技术动态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根据车辆档案情况制订辖区车辆维修指导计划,督促车主及时进厂维修。 2、指导承、托双方签订维修合同。车主单位和个人可自主择优选择维修厂家,然后由运管部门组织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要报运管部门备案。根据备案的合同对承、托修双方进行监督,保证合同按时履行,维护双方利益。 3、建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办法,完善质量监测手段,配备现代化的检测设备,对大修、二保竣工车辆进行检测,合格的发放出厂合格证明。对承、托修双方发生的质量纠纷进行调处或仲裁,分清责任,查明原因。对承修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弄虚作假坑害用户的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屡犯的令其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4、调处承、托修双方的经济纠纷。处理经济纠纷时,首先要审核车所需工时、材料明细表,看是否与规定的定额相符;其次是检查执行的工时单位价格和材料作价办法是否合乎规定,加收的管理费用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最后检查收费凭证及有关票据是否合法。对查出的违犯上述规定的行为本着公正合进的原则进行处理,维持托修方的权益,同时对承修单位按有关违章处罚规定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5、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积极为维修业户和车主牵线搭桥,提供车源信息和维修厂、站技术条件、维修车型、收费规定等咨询服务,为实施合同维修提供良好环境。 道路运管部门对搬运装卸合同的管理 管理的内容有: 1、检查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签订合同的内容与具备的作业能力是否相适应,确定无效合同。 2、对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监督,未经资格审定的搬运装卸经营者不得从事大型物件、危险货物的搬运装卸作业。非营业性质的搬运装卸作业人员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从事营业性作业。 3、加强搬运装卸质量管理,严格处理因野蛮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合同纠纷。 4、制止利用合同进行划地为牢、欺行霸市、倒卖货源、吃拿偷盗物资的行为,维护托运方的权益。 5、监督合同双方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执行规定的搬运装卸费率。 道路运管部门对货物运输服务业合同的管理 管理内容有: 1、对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单位或个人进行营业资格的审查,取缔无效经济合同。 2、监督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者依法经营,查处利用合同进行倒卖货源、欺行霸市、哄抬价格、强行增加服务项目的行为,维护被服务方的合法权益。 3、按货运代理、配载、仓储、理货、提供信息、联运代办等项服务内容分别统一制定合同格式和合同内容,以便于分类监督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 4、监督合同双方使用统一的费用结算票据和执行规定的服务价格。 5、发布有关车、货供求信息和行业管理政策、规定、市场动态,指导货运服务经营者提高理论、业务水平,运用合同的形式搞好经营服务,提高社会综合效益和自身的经济效益,以利运输业健康发展。 6、调处或仲裁合同纠纷,按有关规定对违章的经营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运输服务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促进整个运输服务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发展运输生产力做出贡献。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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