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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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2001年6月6日江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
2、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第三条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帐目、帐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第二章 收据管理第四条 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上缴无主财物
3、的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罚没收据种类:(一)代收机构代为收受罚款和没收款时,使用代收罚没款收据。(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款时,使用下列收据:1、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固定的罚款;2、罚没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不固定的罚款和没收款;(三)其他罚没收据:1、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2、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款物;3、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对暂扣款物定案后的清理发还;4、追回赃
4、款赃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各种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缴库;6、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用于单位、个人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和礼品、礼金;7、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用于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变价;8、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第六条 罚没收据实行定点印制,全省统一编号,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定点印制单位由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代收罚没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印制发放。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罚没收据,建立、健全领
5、用登记制度。执法机关需要罚没收据时,应持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无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的,不得领用罚没收据。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进行年度检查。第八条 执法机关领用罚没收据时,应当持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罚没收据。代收机构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代收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领取。第九条 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实行垂直管理方式的中央和省级各部门驻各市、县(市)执法机关
6、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中央驻本省的执法机关和省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第十条 执法机关及代收机构必须加强对罚没收据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罚没收据的领取、发放和使用,建立健全发放、使用、缴销制度,保证帐、证、款、物相符。各种收据存根应保持完整,并列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以备财政部门查核。第三章 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的管理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及无主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属于一般性物品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在结案后一个月内送交财政部门仓库或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凡属当年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无偿调拨,但不得调拨给上缴
7、该物品的执法机关。除此以外的一般物品,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定点拍卖单位由省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不适宜拍卖的,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财政、执法机关、物价、技术监督部门派人参加,按质定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二)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法机关定期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按规定处理;2、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开具证明后,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送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国库;3、文物一律无偿交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按规定允许
8、流通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4、专卖品由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5、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6、假冒伪劣药品交医药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7、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等,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8、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处理;9、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三)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有权部门和单位认定
9、后销毁。(四)鲜活商品可由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处理的罚没物资、赃物及无主物资,应开列清单,贵重物品应附照片及有关特征说明,一并送交有关部门或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对各类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开的制度,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之前,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物资的毁损、短缺、变质。执法机关财务部门对本单位执法过程中取得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应当实行统一、严格的会计核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收取的罚没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并及时按规定处理。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收缴和处理第十四条 代收机构应按规定将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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