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三方买卖协议书(融资租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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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买 卖 协 议 书 编号:RZZL-SFMM201 -00 甲方: (以下称“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 (以下称“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法定地址: 丙方: (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法定地址: 签订时间: 二〇一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协议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船舶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是编号RZZL-CB201 -00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的附件。 按照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船舶的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买卖标的(以下称“船舶”)作为租赁船舶。现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船舶和船舶价格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 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主机 辅机 进干船坞周期 航区: 船体材料: 外表颜色 总吨: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 建造厂家: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记号:_________ 登记地点:___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_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上述船舶总价款为承租人码头交货价。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中已包含所有的税、费,买受人在前述列明的船舶总价款之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确需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均由出卖人或承租人承担,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出卖人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关于试航的实施办法由出卖人和承租人在《操作细则》中另行商定。 3.出卖人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出卖人保证其拥有本协议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5. 船舶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6. 船舶的具体质量标准以本协议第一条所描述为准。 第三条 购买价款的支付 1. 在船舶交付前,因出现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各项税款、费用、运费及其他各项开支的增加均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因此变更船舶总价款及其他交易条件。 2.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支付或及时支付租赁船舶价款从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索赔。 3. 付款方式 为了确保本协议的严格履行,买受人应在协议签订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协议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方式汇到卖方指定的帐户 买受人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第【___】种方式,如期将船款支付给出卖人。 (1)分四期付款: a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协议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b 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协议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c 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协议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d 船舶交付满一年时支付协议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 分三期付款: a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协议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b 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协议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c 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协议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一次性付清船款: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保证金可抵作船价款。 第四条 船舶的验收与交付 1. 本协议书项下船舶由承租人代表买受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买受人接受船舶后,即视为买受人已按本协议书和编号为RZZL-CB201 -00 《融资租赁协议书》(买受人作为出租人,下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 承租人在书面告知买受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 3 )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格式见《融资租赁协议书》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亦应视为买受人已全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买受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 2. 承租人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_ (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3.出卖人应在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地方)为承租人安排船舶检查。 4.承租人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承租人应向出卖人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出卖人应尽可能为承租人看验船提供方便。 5.承租人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出卖人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承租人查阅。 6. 承租人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船舶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所列规定的,应立即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买受人,并有权向出卖人拒绝接收船舶,由此产生的争议由出卖人和承租人自行解决,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7.船舶在承租人所在地的_________地点进行交接。其运费、保险由出卖人负责。 8.移交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9.出卖人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承租人。 10.船舶按承租人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协议自行解除,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出卖人应将船舶恢复至承租人看船时的状况。承租人应给出卖人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11.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出卖人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承租人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出卖人自费修复直至承租人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12.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出卖人承担。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出卖人移交给承租人。 13.出卖人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付船款后,承租人应接受船舶并向出卖人出具《船舶(买卖标的)接受书》(格式见附件一),承租人签署上述接受书时,视为船舶完成交付。出卖人对承租人完成交付,视为对买受人完成交付。船舶的所有权自完成交付时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完成上述交付后,出卖人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承租人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 第五条 文件交付 1.交船时,出卖人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受人。若承租人提出要求,出卖人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及时交给承租人。船舶的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档(如有)等应由出卖人收存取回,但承租人、买受人有复印的权利。 2.交船时,出卖人应将船舶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船发票、出卖人同承租人船舶交接文件复印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如有)、船舶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它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买受人。因为办理登记原因当时不能递交的文件,应当在交船后二十(20)日内补交。 出卖人应在交船后二十(20)日内办妥船舶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如有)。否则,每迟一(1)日,买受人有权按照船舶价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买受人、承租人损失,迟延超过十(10)个工作日,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3.交船时,承租人应当把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等相关文件递交给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等递交给出卖人。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 出卖人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条 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船舶移交后,出卖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如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承租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其费用按照《融资租赁协议书》3.3条的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风险负担 1. 船舶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船舶丢失或毁损,其责任由出卖人负担。 2. 船舶交付后,因使用发生的问题由承租人负责。 3. 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出卖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船舶毁损、灭失的风险。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或拒绝接收船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日起由承租人承担。 5.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船舶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船舶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 船舶交付后以及在整个船舶租赁期间,租赁船舶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碰撞、丢失、损毁、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害事故责任,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等,一律由承租人承担,买受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维护维修 1. 如非因承租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原因造成的船舶损坏,出卖人应当承担维修的责任,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如因承租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2. 如船舶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导致船舶无法使用,或者无法满足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或者因此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的,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索赔,买受人应积极协助。 3. 船舶的维护由出卖人和承租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出卖人应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若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造成买受人和承租人与第三方发生争议,出卖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2. 出卖人应如实向买受人和承租人陈述船舶的状况,并保证船舶状况陈述的真实性,若出卖人在该船舶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明示告知,如未明示告知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船舶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延迟交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承租人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交船的情况除外。 4. 出卖人交付的船舶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的描述或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承租人有权拒绝接收船舶,或要求出卖人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出卖人应立即将买受人支付的款项及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全额归还: 1. 船舶交付前,买受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解除的; 2. 买卖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3. 法律所规定的协议解除条件成就的; 4.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特记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和承租人再次确认: 1. 出卖人知道本协议船舶是买受人购买用以租给承租人使用。 2. 出卖人向买受人和承租人保证本协议船舶的式样、规格、质量、性能及全部其他条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 有关本协议船舶的质量及根据本协议出卖人应提供的其他服务或者义务,均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负责。如因此而发生争议,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4. 船舶的总价款中已包含所有的税、费,买受人在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船舶总价款之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确需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均由出卖人或承租人承担,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 5.租赁船舶的发票及船检证书等应当交给买受人的原件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解决: 本协议和各方在此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其产生的争议,若协商不成,应递交签约地天津市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六条 协议的补充与效力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出卖人和承租人两方可以就本买卖协议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其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和细化可达成书面的操作细则。该操作细则不得与本协议的内容相违背,如有违背,视为无效。操作细则与本协议的规定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该操作细则还不得为买受人设定和增加义务或减免买受人的权利,同时该操作细则还不得减免出卖人和承租人两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操作细则经出卖人和承租人两方签章后即可生效。操作细则是本协议的附件。 3. 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承租人为自然人的,自承租人签字、买受人和出卖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买受人持两份,出卖人与承租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通讯 1. 本协议项下须做出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发送至有关方的下述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该收件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的其他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处: 致出卖人: 收件人: 地址: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致买受人: 收件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致承租人: 收件人: 地址: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2. 在本协议项下按上述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a)如果以信件形式发出,在信件发出后第3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b)如果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发出,在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财务信息 1. 出卖人财务信息 (1)开票信息 名称: 税号: (2)汇款信息: 名称: 开户行: 账号: 2. 买受人财务信息 (1)开票信息 名称: 税号: (2)汇款信息: 名称: 开户行: 账号: 3. 承租人财务信息 (1)开票信息 名称: 税号: (2)汇款信息: 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附件 附件一 《船舶(买卖标的)接受书》、 附件二 《出卖人同承租人签署的操作细则》 附件三 《船舶设备清单》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RZZL-SFMM201 -00 船舶买卖协议书的签署页) 出卖人(甲方): (公章或合同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并加指印) 买受人(乙方): (公章或合同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并加指印) 承租人(丙方): (公章或合同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并加指印) 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件一 船舶(买卖标的)接受书 船舶(买卖标的)接受书 致: 公司(出卖人) 兹确认,【 】公司(出卖人)已根据编号为【 】的船舶买卖协议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编号为【 】的《船舶租赁协议书》项下的租赁物件于【 】交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已经接受。 本公司进一步确认,上述船舶(即买卖标的)质量完好,符合上述买卖协议及编号为【 】的《船舶租赁协议》的规定。 船舶(买卖标的)清单: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生产厂家 备注 承租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出卖人同承租人签署的操作细则 出卖人同承租人签署的操作细则 附件三 船舶设备清单 船舶设备清单(格式) 序号 项目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总价 (元) 备注(生产厂家及证书) 一、船体部分 (1) 船体钢质材料 1 2 3 4 5 6 7 (2) 6 7 8 9 10 11 12 13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 1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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