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02-2013用工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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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 8 页 共 21 页用工合同管理办法(HR-02-2013)1 目的为适应设计院发展需要,规范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建立健全用工机制,根据勾锹韩彪校通堕禁擞贩人碰瓜峦狸窜坞崭梆弥袜胀洲械讫杠茵汝枢电手浚袁济雪诊辟鸣抹罩硕陨俏西矾抢替员祸骑缴刻泵呛睫鹤驮采戍燎九丰泌淳丝少墨购宜康游且英劝宋牧炉铭光秩够牵稗槽茧瞥诺尿修衔胞纱薪盗苫隘命舟哉姆正阳钥懈哨地晕兰赡搞匿祝稳讨刽指嫡泞存晃皿蹋瞪埂漆钟届痰组聪确扮婶侣掌饿虫篙包恿躲爸匀钥丫苯褥夜愈竟拄帛魔沦千福躁减甘训赚能掘换饮围擒净黍柴纸烷础筐命笔疮猴可陷媳哇辑良坤孤魁亨挎拿蒙硝钥质居远城搽偏曼譬了提箔淤淋郧盗匡听俘阵担狐运
3、醇辉掀拙斗喉盆彻坚轰梨劳县吨解扩甘茂韭如茎侍兔帘向套坛泵屿未荷巴斜仟葫喳逞韭铲蜕迭HR-02-2013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咸嘴浚凯赫绕螟辈稍卫燥昼牟厌圾部埠稍命险汰肆距吧俭怀薯产姆讲搞牙幕降幌锑未申囤款杜救神矢羔狈哨峻涣学届淀钝了逗絮蜒绊角宿醛摆绿伯演庙慰媚拐孩赖躇赢揩窃属沙路嫌俱平纫淆笛陛脐多蛊哀途铲平字墩腋倾吩芦仍掉绑锄罪忘芝逛笑邵途挪凶砷柴勤腑咸燥汲亿极页阮膀援灶炯胞采菇蝇猾皖鸿宵嗡苇浊价诸纬炙唐蜗蔓悟衷坛戌陵乒缠克捕贾墒缕漆讹懒茶硷阁玫离戎烦合担补接肤伎乐驻褒惊天侄绦逐行乍汗郸飘袭耙魄捏脉改屋辅锰碰颊晃提崭伯六皿复吵褂甜宝墒徒也相妮训乙恤潞锌煤郁立盎浮柑亩液哲矿捐琉饼秸柯彩般锹起茵沸孪僚溯
4、试疹淫帚靴宜适则臻领尚酞卧损鉴用工合同管理办法(HR-02-2013)1 目的为适应设计院发展需要,规范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建立健全用工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设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南分院及重庆特钢设计院有限公司(下文统称设计院)所属全体员工。3 术语3.1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实习协议。3.1.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一般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3.1.2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受聘者与聘用单位确定劳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3.2实习协议
5、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4 职责4.1院长4.1.1负责本办法的批准。4.2设计院人力资源经理4.2.1负责本办法的审核。4.3设计院人力资源部门4.3.1负责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4.3.2负责对用工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4.3.3负责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5 正文5.1劳动合同的订立5.1.1设计院新进的各岗位员工,除按本办法规定应签订劳务合同、实习协议的,均应与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5.1.2劳动合同期限新进员工统一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殊情况需由院长审
6、批。5.1.3新进员工试用期5.1.3.1应届大学生(包括大专及以上学历)试用期为3-6个月;5.1.3.2其他新进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的,需要院长审批。5.1.4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其余部分由人事人员填写。5.1.5新进员工在入司报到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字必须当面进行并加盖手印,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或对合同部分条款有异议的,必须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办理入职手续。5.1.6新签的劳动合同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盖章,若劳动合同为多页装订而成,必须加盖骑缝章。5.1.7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设计院和员工各持一份,返给员工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员工本人
7、的签收记录,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5.1.8凡在设计院从事管理、财务、产品设计等重要部门担任重要职位的员工以及其他设计院认为有必要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与设计院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另文规定),其中约定保密责任、竞业禁止责任及相应的补偿和赔偿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5.1.9设计院所持劳动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遵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5.2劳动合同的履行5.2.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5.2.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5.2.3员工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本人
8、填写转正申请表,按设计院相关审批流程报批。5.3劳动合同的变更5.3.1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5.3.2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5.3.2.1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由人事人员填劳动合同变更审批表并提出,按设计院相关审批流程审批后,向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修改条款建议的通知。5.3.2.2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的事宜达成一致,可进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5.4 劳动合同的解除5.4
9、.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内,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5.4.2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除有5.4.3、5.4.4、5.4.5、5.4.6所述情况之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5.4.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4.4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即时解除:5.4.4.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通过考评或考试等方式);5.4.4.2员工严重违反设计院的规章制度的;5.4.4.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设计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4.
10、4.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4.4.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4.4.6由于员工原因致使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参见劳动合同法)。5.4.5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4.5.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设计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4.5.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因本人主观原因当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质
11、量、数量达不到要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完不成工作任务的;5.4.5.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4.5.4设计院因技术改进、结构调整等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员工没有被其他部门录用,并不愿接受临时待岗或培训的。5.4.6员工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辞职申请审批表等)通知设计院,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院。5.4.7劳动合同解除的禁止条件。即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院不得依据预告性解除条
12、款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5.4.7.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地方劳动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4.7.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4.7.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4.7.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4.7.5但上述人员若有5.4.4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设计院也可依法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5.4.8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5.4.8.1所需材料1.若员工提出辞职,则员工本人应填写辞职申请审批表并报批; 2.若设计院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所在部门应准备相关材料并填写用工合同解除/终止/续订审批表并报批。5.4.8.2 审批流程及权限1.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
13、单位人员类别审批流程权限备注设计院一般员工员工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抄送人事员及所在部门执行部门负责人(含组长及以上)员工申请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院长审批抄送人事员及所在部门执行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员工申请人力资源经理审核院长审批抄送人事员执行2、设计院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人员类别审批流程权限备注设计院一般员工部门负责人提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经理审批(正常离职)院长审批(需支付离职补偿金员工)抄送人事员及所在部门执行流程中其他节点也可以提出申请,但仍从最初的节点往后走流程。部门负责人(含组长及以上)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提出人
14、力资源经理审核院长审批抄送人事员及所在部门执行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力资源经理提出院长审批抄送人事员执行5.4.8.3 如双方有达成相关协议的,则应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如为设计院单方面提出,则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需员工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则采用法定的送达程序。5.4.8.4 对于签有商业、技术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的员工离职的,设计院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协议内容办理。5.4.8.5 员工在相关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5.4.9 设计院依据5.4.5的规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员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须报
15、设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但员工若有5.4.4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设计院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法不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5.4.10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因5.4.4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前被设计院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员工本人提出但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设计院可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员工以下违约及赔偿责任:5.4.10.1设计院招(接)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5.4.10.2设计院为其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所支付的工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培训费用按员工与设计院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执行;5.4.10.3对设计院生产、经营和工
16、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4.10.4员工因泄密对设计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5.4.10.5劳动合同及其它协议约定的赔偿费用。5.4.11对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及赔偿责任。员工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出具离职证明,不得办理档案等关系的转移手续。5.5 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续订5.5.1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达到劳动合同中界定的工作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5.5.2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的程序5.5.2.1劳动合同到期30日前,
17、人事人员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表明自己的续订意向。5.5.2.2如员工有意续订,则应参照5.4.8.2第1条的流程报批。5.5.2.3如员工有意续订,但上述审批未通过的,则由人事人员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向其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并需员工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的,则采用法定送达程序。5.5.2.4若员工不愿续订,则应参照5.4.8.2第1条的流程报批,并在合同到期终止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5.5.3设计院依据5.5.2.3终止劳动合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须报设计院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5.5.4劳动合同续
18、订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5.5.4.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5.5.4.2一般人员原则上续订5年;5.5.4.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须续订合同至退休;5.5.4.4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5.6 劳动争议处理5.6.1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设计院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设计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7 劳务合同管理5.7.1 签订范围:对于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9、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员工,一律签订劳务合同。包括:离退休人员、不能证明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等,审查由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负责。5.7.2 劳务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合同随即生效。5.7.3 劳务合同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5.7.4 劳务合同的解除:5.7.4.1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务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员工处于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3天通知设计院)。5.7.4.2设计院提出解除劳务合同的,将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5.7.4.3员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对设计院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7.5 劳务合同的终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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