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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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玉溪师范学院学报(第39卷)2023年第5期 Journal of Yuxi Normal University Vol.39 No.5 Sep.2023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徐 雅(玉溪师范学院,云南 玉溪 653100)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 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对于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目前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开展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实践时面临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关系不清、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认定困难以及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的强制力不足
2、等困境。在剖析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协同监督以及更为有效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等建议,以便为将来的正式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中图分类号 D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9506(2023)05-0108-07行政权本身具有扩张性、侵犯性、任意性的内在基因,是最易被滥用的权力,也是最不愿接受监督、最难以监督的权力a。尤其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先,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监管行政权与众多行政机关发生关联。除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专门机关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
3、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公安等多部门也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环境监督管理职权。因此,环境保护领域较之其他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所涉主体范围更广泛,监督难度也更大。其次,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也频频发生。仅 2018 年,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同比增长 42.4%,行政应诉案件同比增长 54.6%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2021 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收案达到 66 469 件,结案 62 826 件。与 2020 年相比,收案量与结案量同比增长 23.42%和18.33%。因此,加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4、监督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根基c。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更是不可替代。2014 年,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包括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2021 年 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再次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作
5、者简介徐雅,博士、讲师,研究方向:环境法。a 江国华,王磊.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 J.财经法学,2022(2):88.b 邵克,张宇.司法部:近五年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案件年均增幅约 21%EB/OL.澎湃新闻,(2019-03-26)2023-08-27.https:/ 宋才发.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机制研究 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109徐 雅: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决定和意见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也消除了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质疑。从此,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成为检察系
6、统重要实践命题,特别是在环境保护这一重点领域。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概述(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根据决定和意见精神,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可以界定为: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相应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督促纠正,即为了促进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和环境法律的权威,检察机关依法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督
7、促纠正的制度。这里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体包括履行检察机关的全部法律监督职责,依据我国目前检察系统“四大检察”检察职能划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不仅包括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也包括在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责中发现。a环境监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复杂。而“督促纠正”的方式,即监督方式,目前主要是制发检察建议。关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问题后文将详细讨论,此处暂且不予展开。(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特征除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我国现行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还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监督(行政监督
8、)、法院的行政诉讼监督(司法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类型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监管机关依法行政起到督促作用,但也都存在监督盲区或不足。相较而言,检察机关在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方面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第一,相较于环境资源行政复议而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从环境行政系统整体来看,行政复议应当属于内部监督。因此,复议机关往往缺乏独立性,常常受到各级政府或机关领导的办案干扰,难以客观、公正地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审理,其监督结果也难以获得公信力。而检察监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行政内部监督不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严格
9、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其监督结果能够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第二,相较于环境行政诉讼而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具有主动性和预防性。尽管行政诉讼作为司法监督属于外部监督,具有一定客观性,但是依据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介入展开监督。所以,环境行政诉讼属于典型的被动监督、事后监督,无法有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展开事中或事前监督。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主动监督、过程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前介入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监督,督促纠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而避免
10、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第三,相较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而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一种常态监督、个案监督。自 2016 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2018 年之前为“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开展了两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a 杨春雷.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新要求 探索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01-15)2023-08-27.https:/ 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在第二十
11、五条增加了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重点领域之一。从制度设计上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分为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两部分。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检察机关应当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只有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
12、机关全面依法履职目的的,检察机关才能启动后续诉讼程序。可见,诉前程序从其形式到内容就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而接续的诉讼程序才更多体现出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定位c。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设立目的、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保护这样的重点法定领域,很多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找不准二者差异,甚至将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这一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唯一手段。此外,理论上,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下位概念,或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之一。这些误区必然导致环境行
13、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发展受到抑制,最终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全面性。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厘清二者的区别。2.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2019 年 1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其中行政检察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决定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分别进行表述,意见也在第 10 条和第 11 条分别对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提出要求。根据以上政策依据,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间应当是并列而非包含关a 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
14、2021)R/OL.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3-08-27.https:/ 杨春雷.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新要求 探索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01-15)2023-08-27.https:/ 王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同”与“不同”N/OL.检察日报,(2022-06-01)2023-08-27.https:/ 雅: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体现在监督目的侧重点和监督范围的差异上。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 年版本)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启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5、一是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受到侵害。2020 年 9 月 28 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这说明,检察机关只有在初步认定存在环境公益损害事实之后,才可以对有关行政机关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立案审查。因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结果导向型监督,监督目的侧重于促使环境公益脱离受侵害状态。然而,并非所有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都会导致环境公益侵害后果。例如,环境资源监管机关实施了程序性违法行为
16、或者未依法履行职责,但短期内没有导致环境公益侵害,所以在这一期间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因欠缺前提条件而不能启动。但不受“导致环境公益侵害”这一前提限制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就可以补充发挥监督作用。可见,由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目的侧重于促进环境监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环境法律的权威性,所以其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更为全面,能够弥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盲区,形成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闭环监督。当然,检察机关在实施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时仍然要恪守司法谦抑性,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环境行政执法独立性,确保检察监督不越权、不代位。(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认定问题1.问题提出。实践中,环境行政违法
17、行为检察监督中“监督范围”认定也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尽管从形式上这一范围似乎是明确的,即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范围应当排除能够适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从正面认定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却并不容易。根据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及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定,目前我国环境监管机关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征用、征收、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等,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全部都应当纳入为环境资源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此外,由于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我国环境法对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规定也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如何认定环境行政违法也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18、。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在目前缺乏对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研究讨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的认定原则是必要的。2.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范围的认定原则。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特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认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一,依法认定原则。从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长期发展来看,最终应当通过立法对监督范围予以明确。但是在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行政法一般理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确定应该在厘清环境监管机关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环境监管机关法定职责和义务的依据包括环境保护法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单行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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