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doc
《山东省消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消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doc(1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附件1: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依法审批设立,在本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
2、构按照下列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一)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根据单位委托,对消防设施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备案前的功能检测,对单位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定期功能检测,判定消防设施状况,并出具检测报告。(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根据单位委托,对单位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平时的维修保养,使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并出具维修保养报告。(三)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根据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备案前、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以及平时的电气产品及其线路进行检测并判定防火性能,出具检测报告。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
3、、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依法吊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第六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依法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 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二)有法人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符合资质技术标准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 拟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4、的单位应当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连同以下材料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机构章程;(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四)营业场所及其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五)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六)资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七)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八)2009年5月1日以来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核查,对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和资质条件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20个工作日内连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卷宗和单位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档案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审查不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或资质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并抄送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九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条件和标准的,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6、作出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别;(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住所和营业场所地址;(五)注册资金;(六)资质等级和执业区域;(七)有效期限;(八)发证机关公章和发证日期。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公告。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省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许可的执业区域内开展消防
7、技术服务业务。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达到甲级资质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经过三年有效期,经审查仍然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且每年正常执业的,换发资质证书。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三年后资质条件达到甲级资质技术标准,业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晋升甲级资质。资质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公众报纸挂失,挂失期限满六个月后方可补发。第三章 执 业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8、。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执业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规定的执业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委托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减少法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委托单位不得与没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对自动消防系统定期维修保养的合同,应当在自动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前签订。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消防技术
9、服务机构注册任职,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每三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实施。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时,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单位出示资格证书原件。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消防技术服务规程,对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提供全面的消防技术服务,并做好记录,对服务过程的完整性、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及与服务结果的一致性负责。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委托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违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消防 服务机构 管理 规定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