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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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编制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格式、编制规则、披露时点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编制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编制要求、披露时点,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编制规则执行。 属临时报告中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信息披露,按证券监管部门窗口指导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外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接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有关中介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起草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 3、汇总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4、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 20年。 第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履行的职责遵照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6、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定,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上报信息的内容和流程遵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批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由各相关部门配合和协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和披露流程: 1、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2、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4、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6、董事会会议召开前2日(季度报告)至4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会主席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7、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批和披露流程: 1、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搜集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3、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同意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告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并根据有关要求,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警告或其他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其职务,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七条 原《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同时废止。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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