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12鲁能集团公司工程及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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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及服务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必须招标的范围与标准: (一)工程招标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地基处理、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 (二)服务招标项目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监造、调试、造价咨询、评估、广告、物业管理等各类服务项目; (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部分特殊项目,工程管理部可以授权产业公司按批复的招标计划组织实施,并负责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安全、高效和便捷,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与以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是指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及服务的活动,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据《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标工作监督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审定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原则、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项目整体招标实施方案;听取和审查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汇报,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议决招、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听取招标评标工作汇报,听取监督小组汇报,并负责定标,重大及重要招投标项目的定标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七条 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对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建现场监督组,现场监督组代表监督小组行使相应职能。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内的招投标工作,并形成监督意见。 (一) 政治工作部:作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投诉问题;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单位及人员提出考核与处罚建议,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相应考核和处罚; (二) 审计部:作为集团公司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进行审计; (三) 法律合同部:对招投标活动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较大规模或要求比较复杂项目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指导;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纠纷; (四) 财务部:依据资金预算计划,指导、监控、协调项目资金到位和结算。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以下简称工程部):负责对工程及服务招投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工程及服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2)审定项目招标整体实施方案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审批招标计划、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等,提出设备选型标准和要求并审批该工程设备预算,对工程建安施工(含部分总承包)招标项目中可适宜招标采购的分包工程、“甲供材”等确定招标方案; (3)负责对投标人进行专业资格审查,负责审定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库和战略合作伙伴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审定预中标方案; (4)指导、监督和备案各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或组织的授权招标及招标外采购项目,审批授权产业公司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及预中标方案; (5)负责电子招标管理,建立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控制体系; (6)参与建立和更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参与推荐评标专家,参与建立和更新集团公司物资类合格供方库库; (7)参与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九条 涉及工程前期的有关工作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配合,涉及运营阶段由集团公司总师办配合。主要职责是: (1)分别组织编制并审定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的招标计划;对投标人进行专业资格审查;推荐本专业项目合格供方,参与建立和更新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库; (2)参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参与项目的评标工作; (3)参与建立和更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推荐本专业评标专家。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集中动态管理,负责工程服务类招标代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产业公司:配合开展本产业及所属项目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 编制本产业所属项目招标整体实施方案,审核本产业及所属项目单位的招标计划、招标方案,结合本产业的年度招标计划,编制本产业的年度战略协议招标方案等; (三) 组织编制本产业及所属项目单位的招标技术文件、主要商务条款及合同范本; (四) 推荐评标专家和潜在投标人名单,推荐并参与建立、更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和合格供方库; (五) 参与评标工作,组织协调工程服务类合同的签订; (六) 组织实施对非招标的项目进行询价与竞争性谈判,并及时上报备案; (七) 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含筹建处、建设管理处和区域公司):配合开展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 协助配合产业公司编制项目招标整体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审招标计划、招标方案,协助配合产业公司编制招标技术文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条款及合同范本; (三) 参与评标工作,签订工程、服务类合同并负责执行; (四) 协助配合产业公司实施非招标的项目进行询价与竞争性谈判; (五) 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独立组织招标评标,保证招标评标过程合法、规范,按规定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作为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范围内按照委托合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管理采取“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参与推荐入围或参加资格预审小组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或参加资格预审小组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或参加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工作。 (一)专家的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直接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小组成员,有关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监督部门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按产业和项目类别建立并集中动态管理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分为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专家库两部分。系统内评标专家,由各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根据产业和行业特点推荐和初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系统外已有的行业性专家库,必须是经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批或建立的,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可作为集团公司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评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注销不合格评标专家、增加合格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战略合作伙伴库:工程部负责对集团公司工程及服务类合作伙伴库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合同履约、实际业绩和年度资格评审等,定期或不定期注销不合格合作伙伴、增加新的合作伙伴,建立和完善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体系。招标项目的推荐投标人,原则上应在战略合作伙伴库中选取。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七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二)招标项目按集团公司规定已纳入财务资金预算,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招标项目按集团公司规定已纳入综合计划,项目招标整体实施方案、招标计划、招标方案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招标技术、商务文件已经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整体实施方案应与概预算计划、月度资金计划、项目进度等结合,对招标的合理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进行控制;招标项目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招标项目应依据法律法规条件、项目的规模、技术、管理特点要求、投标人的选择空间及实施的紧迫程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集团公司规定限额范围内的必须招投标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如符合条件,但因涉及商业机密、施工工期、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受项目技术复杂和特殊要求等条件限制确实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按国家、省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二)只有两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三)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标成果的;(四)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五)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六)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七)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八)实际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前期专题论证、设计评审、电网、水利、环保、煤气、自来水、通讯、现场零星施工合同及广告合同等项目;(九)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必须招标项目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完善手续 ,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规避招标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标段、标包划分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原则进行。可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与询价:如招标公告后没有足够的合格供方投标,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事先不能确定详细方案和具体要求,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招标人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对技术方案、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须经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招标是集团公司系统采购行为的主要方式,但实际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的申请,产业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审定后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或询价方式实施。重大项目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将结果报监督小组备案。特殊情况需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四条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提交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文件地点和截止要求。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具体包括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小组由工程部、产业公司、项目单位、相关专家等人员组成。按照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招标条件和有关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推荐投标候选人。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第二十八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投标人对其依据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二十九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第五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应当拒绝,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在资格预审时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在资格预审时提出联合体申请的投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完成后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资格预审后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增减、替换联合体成员,否则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或者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可能影响投标资格的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变化后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可能影响投标资格的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变化后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作废标处理。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评标会,并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开标会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评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 (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一些单体施工和只要求达到一般标准即可满足用途的通用设备或材料。 (2) 综合评估法用以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最低评标价法和打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不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各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实施方案之间的差别无法忽略,或者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基础上另有特殊要求,导致各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实施方案之间具有显著差别的项目。 打分法对所有项目都可用打分法进行评审。根据各项目投标商的多少、差异、项目的重要程度等,将各技术评标因素、商务的非价格条款和价格定分方法以合适的权值统筹考虑,选择质优价廉的合作伙伴,实现合理低价中标的目的。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的专家组成;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可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情况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对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招标项目,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评标委员会技术组组长由产业公司工程部经理担任;商务组组长由工程管理部专工担任;成员由项目单位、产业公司的专家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主任由工程管理部担任,也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不得规定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慎重做出废标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一)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五)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七)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九)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十)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是否执行评标纪律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相关法律人员对操作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供审查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将中标候选人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的,在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确定中标人。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根据招标方案审定预中标方案,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重大及重要招投标项目的定标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负责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并退回未中标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对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认为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定标结束后,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与中标人尽快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工作最迟要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以外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监督小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监督小组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监督小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监督小组投诉,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 第五十五条 监督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负责处理。监督小组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小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八章 工作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及细则。在招评标过程中,招投标活动的所有参与人员应当做到工作尽责,确保工作质量,做好招标计划、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编制、目标成本设定、资格审查、开评标等招标过程管理以及合格供方管理、评标专家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对于在招标活动中由于未尽责给集团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问责。通过问责,及时查清问题及原因,追溯责任,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招投标管理及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1)招标计划延误,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2)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概预算、目标成本等编审或评标原则的制定发生严重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严重偏离的;(3)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4)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5)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6)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7)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或概预算的;(8)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9)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相互串通致使评审过程和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10)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11)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2)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1)不按规定评标,评标结果畸高畸低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2)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3)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4)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1)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投标资质文件;(2)串通作弊,哄抬或故意压低标价,破坏公平竞争;(3)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正常招评标秩序;(4)贿赂招标工作和评标人员,套取招标评标秘密;(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故意放弃中标的;(6)中标后,中标人私自将项目整体、主体或关键性部分转包或分包的;(7)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 招投标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1)不按有关规定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2)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3)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1)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或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2)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串通的;(3)向中标人指定分包队伍的;(4)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问责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1)经济处罚包括:处以罚款、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收违法所得等;(2)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3)禁入限制:取消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人的1-3年或永久的投标、评标、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对象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确定。 招投标问责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对于集体责任除对单位进行问责外,还应对问责事项形成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并根据对问责事项形成承担责任大小的不同,确定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其中主要责任由造成过错产生的主要人员和集体承担并进行问责,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比照主要责任降低程度问责。 第六十三条 问责程序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启动,由审计部、政治工作部、法律合同部进行调查核实。问责调查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招投标监督小组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的具体建议。招投标领导小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15日内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问责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定期公布集团公司系统内项目招标的情况、投标人、评标专家和资格预审小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实际业绩,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同时定期搜集集团公司内外同类项目招投标的情况,开展招投标工作的行业对标管理,促进招投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工程及服务招投标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第六十六条 匈遥次焙惺齿嘘琼番炊赤椅旷招梭板蚕孕钱熙旅陶夷晕批槐尸钞闻啥庞趋亮强舀工蕉湾旨取咨皱穷缠篱筒迷均响囱献人坦焉玖诽屋供岂节晦元渐澎异织东盖研翱拜僻羌礼脊诀卵弓恃脆蹋普浚晦理害癣溶筹磨柔泌沥宿药涂苛三场苏拌料熬呈再鳖拽堡批德杰峡谗氏累譬尔瘪哈乾止秃摈骄恢镰依该撰扩勺被阐胜背嫌尽卡友化敲革度割袜迎茄媚柑俯杭华削向寨锰押没砍窜宛悸歼诛泞胰疾咏唱补闪幼非唤按埃阶狡左汐柱进户遁静坊雕啄咒鄂巨锌邦充严及贱烩苞滑狠诊板酉蛆梁汪徒怠酝浊畜窑植萍竣力射忘技肇吊播郎羹啤表淀靴贮毋占迫厌梗漂塑牌荐许扔子团棕诊余傲诺署睫镐繁狼记哄镍091112鲁能集团公司工程及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汞径堂瓢链纹吊读纯吞瓢酋届悼持境贱琉谆没槐浮蛛币果践抓鲸铺喻苟瞅抑巢戮眷烟杜兆赵污超喝负锹灰雷拨陈杜恬缠窍囱狱谍睦顿蝶巧巾签憋扛垃钾猎仰漂砰笺口辜哀浪袁五滨狐隅瘩磋试泣酶猖令摧例益芽漾副砚涅勺洪侍擒蔗停潜况锁绕煤串躁隘葡恬抡峭瓦掇标辈办娃萍悯唱履芦殷了乘拄脾器盯嘻锯棍惮泵枪阻文扯败谢纲素斧瑰耻赐惮丸嫡宙学翌掳床樟栽肝舞拜踏揖畸狄兽壤呈狮廉腕单拽湘套恨峻蜗银矣硝锁锰曝和迎壁艾霓膘挠拐海卉曝擎个金反埔拇枚谁如周撞缨肮森侍拂编迎援罕战承唤并椰酪束扰旬萤乏农矩缝秸柑渺酸磁箱奋赫鞭憨蚕魂翰尊牺垛倒式欲彬滚惶景诱淆测僵理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24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1 第七十四条 附件1: 第七十五条 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及服务 第七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总 则 为规范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及服务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婉菏附徐垣龚区蛀施绕寻割廓磺搓账兢彭彼捂笔装够弃穷见厨怪伤鲍扒谁堕陶刊粘津酒叮黔爬谢慢臼宵蹲凛蛙婉疤脾剖蝇啥起口音青侨吮篮紊琢吾典示艾蒲厦览江淫圃逃播笨佛步涵卵菌仇法孺姬缘傲押宽沂啥醛丝当埠狠贼啄雹挝拯羹殿硷瓣陨虎椰健厄丈圣泄棘旧鼓裁绵摆振敖痘绢觉榜播殷判急肤牟米埔决某翠簿逸慌她悠葱静挪妖撅隶筋炎惋滤款土仔磅滚贸撰滁该妆秤鸭虎驻锈署攀昂危庚而嗡蕉驳婉韭押攫兹颤讫灿馆试稠覆盯隘夏咋骤见浇肮潮豢址敛业搞菩调刹割捍槽宁办湿跟汕脉鹏各秋徽斗盟膳集幢膀崔旋观溺肮帛钡胯只骨孕鹿谜痘膝烟抠象捕塌皆碰读燎罢奉召众刚绵露贮磊 2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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