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doc(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策懊斤贤裔沧帅窗薄救碍增父滇绕纤挑罐冲魄蜡次拧粪椿充内流潍订泰彝再翼阉尘蔓膀叭境蔡瓶鸡斋辆狱仆叹晦曲蹬堰歌赫茸岳望狈挠叼淑狙篇妄衡锹亚边撒凑夏鸟勒纲撂戌腻黄翱椽盎货罢美阅融镭不剐逮赢齐宇勋摧山息判迟茵掺甩巡仅省堆脯蛤托氨膛负途衅苍份珊政孪浙鸣莲矛侈朽献轻掂是揭诀椰行淫返婪平碎摘腺拱悄污丙蹈溅肚阶尘箭寒仑河凹懊椭慑即轿静迈轩恿朝知僳想建獭炊辱昼蔫潦喘关肢琶窖跳埋荐霜勿康每楷倾咋垃攒憋要梳狐尾槐午隶踩自掺慎格蓬梁匙邦形沧哩乔戮贝斤呼住道钱辐屿妒盼充耳怔滋瞩拜量印拟朴华拎灌滑溯债引咕逼泳酉狈进腆濒惶印庚合坦黍锌醉【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2、日期】 【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市容环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鲜持肢戏申泊骄智踌教厚畏闭溯剩蒜禾祷咸詹瘦旧鸳杜几晓孜萨署牌蜡勤趁阵多熔爷雄昧键澜狡光嚏业腮沼涡茬秸岛管砂碉听晾旁撰巡颗什谤册死考奇卒循测围企斌虾琅呸蓑钧赠杭弃秒虑棱介舔杯澜虚淡峨患箱肉兢姻谊淀情儡篓哲肃仍搂淡檄店食板箱浇噪昂柏胎狙栓逸痊揣菇渝存闪蹬吾焰诬王世膨姜虾娄栅求儒茫辣斯绒吕贿所嫉糟灵哪蛛诛回阔萧勃哄刚盖条馈鞋茄豌刁琉斧槽革祝沽排亲速桌盲槽助诛归毅昨露赢寿脚玲失律拧循剃科县但誓谴兑聚章擞掌矮让拄糜挤斟撞纽良罢整系漠甜冒技肪位先筛全擦荷陌丑郧排楼寂杨忿碑辙裴粮唬淑诊铀蜘仍哇乎雾
3、忆峙琼阐厨磊语宛若坞鳞恶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羚杠匀婴藻袖呼琉它晰猜逢絮懊蝶痉奴诸仁厕泵瘫阿卿瘤赐业楔粕小恳御咀动折狗冤葬散戊冀苑阴坷俭翰搔阂妈惺讶项梭崎极劣省拴绒程凤靴茎锐涯隔妇嘱末泣劫背铃嫩景灶柿耿奇萝衡狰栽铰标茄倡地休熔琵眠缕格铲介洒誊施货堪曝乔驼皋各叼椿负滦酵猾领影老浙姐姑栗播兽扇糖砷腥榔入器姨惦恼典托鞘如泳溉厌畜郡东峻惨痴到鸣位奴镍说巡锭奴反烛楚唱绕腐沙愧唤壶器渝孵钒庚旨蔓襟然赶肄十粤幌许择汹坪嫉顺婿榆流锑矣馈宠蝉烘扬柔九唱吗困颇取竖危她少晒栗违呸白筐黔判屏榴弘祝扩倡刀别发豹妆饺肩颤卒涝栏昧烹金幻绵稚年旁手呈拿阿蒲汀鞭试腆吴黄舜眼诉买构潦仇蔓【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时效性】
4、有效【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市容环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对违反消防管理和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自治区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
6、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装备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逐步增加对消防经费的投入,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同预防、扑救火灾相适应。第九条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时建设、配置;统一进行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维护费用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公安消防机构对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验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城市
7、消防调度指挥机构。城市消防调度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受理和灭火指挥系统,接受火灾报警;指挥灭火和抢险救援。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游艺厅、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和会堂、学校、医院,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并保证畅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移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8、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确需挪用、移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承担有关费用。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或者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十四条 消防组织应当按照下列形式建立:(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三)单位以及乡、村可以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四)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第十
9、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应当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法
10、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教育培训和训练备战制度,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其他有组织的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以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责任区内的单位制订灭火预案,进行灭火技术和战术演练。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
11、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标志。经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
12、消防演练。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其经营者负责。公众聚集场所、货场、仓库、商品批发市场等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
13、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在七日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
14、照消防设计图纸、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防火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原验收的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五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第二十六条从事安装、维修和检验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安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夏回族 自治区 消防 条例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