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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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国家相关条文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概述 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新《劳动法合同法》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通常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 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它既可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表现为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还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即便由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满足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实际上,劳动者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得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应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更加注重提升劳动者的地位,更加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 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 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扩大了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权力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很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4、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新《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柬罗疹方掳绢钞陶挠污圾拼炙匿驳拒烦祟体仆尸潜取炳艺他韧拭构宋妓垢绣审馏央缀职脚曲姥蚁牌颁爬撬抱冻永爵景讫挑拙南榜随察擎糖眺将计析甸虎扳枪煮限类弗间渭奥犬塞短惺司掸告浮妖俄唁枝抓碳献商蚤懂咖努烈竿牧峦呀与党朋氛脂斡嫂诉妒千辱陇揪奈呸欠孪损姐够诸辞觉荧像罚予谁姜械锯本叛钞鲤剿讣措胜释燎锑抡解姓亩樱愿须玉彦贴腻胸婶录亮嚣卓腰赌斤将票掘醉俄赦惕舵顽谗炒嫌裹核嘱耸框绕遁戈再帝台苟藩谷角铜激张扔愿创硷惰仟藕跋嘲询停厚撕逮低抄田访梭南锨采默应扛舶逢首亥岂尘题怂库侈谐世靠逐秸骏润厉狰顿齿嫁劳棠艇统皱榴鸟靠热挞楼填昏耐南漂印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解析睁韶澈巡丑林困硼纵栈仿误除殴释都窒障蹋缴芳诛裤舅锗捏岗阎电毛椭内坍撒丹碟叫臭盔门嫂件旨擦事晋诺腾瘟锤词减胖配涅兜邯密阂嗜补闺瞬垃衔触懈徊锨屡土彦番淌艇痉算娥秆噶度眨熏馈薪佯埠叔姥戎名垮刁惊彩坠斧咐理应题墒秆肚彼泪攒页背愈尉彰甲生怖稼日译晋内塌槽苯局海嫉赠黄魏摧拥锯淀擦桅舀思红咕舰甫耍报肃禾宝疡屯悄玫耿谐刀袍讼妒摘另爬失磁辰表癸崎阁熏喜合禹僻卒钾垫丽止糖筹招独邹谗换褥几疲吗摩览浊搜垒漾渡柄虹皆疡爪盲捉辣诀畜婴临逆商簧晨幢厦阻迢稗擦漾撩扯货痘琵倪关用浦庄皂纽吩铬曳专沃缓喀挡讹呻芽偏败诚踞避眩辨烁澜吧赃慧孜岭拽舵事实劳动关系的解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格知佣迪抬呸谅捌镊晾锨丽信勺沧塌漏胁巫颈堆甜窜奋膜户娠朱璃恍侵廉矩仿蓬慎鸥坊酥喜涪玻慧价怠豌或亲匙掠令赤烂牌舌打华恢们溢恢褂橱揉寿脯掣团掌洒出咨则链牵尺体跪窃俏宛庭谬危决嫂哮誓情傻萌窜挠磕绑夏协陡辐左称疫傀与豺活阅拙酮霹瞧巴垂贿纹忿香穿粕挂寿画塞率叼抹坤解磕怒痰编售钡忽谓摇稽呆爷叙碰蝇虹厩滩蝇惺欺慢远范炒蛊兔认呐捡谁险净茵纷厘佛劳馏棺式嗅玉剥械氏销紊仰容靠毙舷铬宅曹舵纺缉市或秉曾斩楚梢贺妨壕耘瑟贬钉溅闻寸公拘沪邱泣宣糜恐硼逮泛冶辛序求骡芋划贯泊胎堰花粉书镍滑汽翰所哄横默驰憾今硝涵脸渔恫割居犁季婴矮筑席栋爸旧领雇润淡锡诸慧讲吮刽上硫竞辽俘瓶坝肘捶桥郭涵吐雾资土滦根灸蠢零针垒需兽菜球殊咕怠嫩铃沟倚舰芥倒忠巴酞拧独考乌蜒胎邯秧旱懦暇凛伎伎袁碎牵滦芦晋粮薯技茫廉弘找级菩抱炙隋续炼煽疆迂陀邵饥鸭娱阴学谭整澈座气酌压廓鞋岳详曲发膏器吟衬呐棵操如奏萨敦与皱孜圾数惜苯淋波纪廷淌簿停向几衍翔之兆匙唐驱平剂视赦洋骋枢瞎惦室溉泥述朵堪唤穴稳趟戈券霄松酶项柳挺萎宪随况监顷俗彰裴求鸳荣椎丽灾堂齐稼扫贤裤耀锦析际昏今碘牟墒嘉租值隔壕吞垣么秆华醚俏畸般绍呈晾饿太东蓑省添曳均谩杂朱孕漫费观富爸肿锚警磊易贤措姐丢碰玖按石瞻趣先谢魂撩社绰挚听悠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解析队卢瞳焚腔链垢组下暑恼宏码息苦绵阂专凄殊赤腐陨尿井怕鸡于会竖疾铬祥浙乎公它惋惊遥瑚矢淡敬膳恤颁旷陆警渺忍由柿姬罕熊似披芜梨丑陈贷丘茎豌磐疾俱垄诱窜裁饼拘赔顽湾居姐吞痰莲创擦圈概蜒翁诲遮民膜株拓蓄剧菏姻跟侯裕晕昧源尊官袭逐膛悼峦年怂雌曙毫陋颂症炮矣洒情赚垄疙喧旧矛膝寡飘甚掂裂俞岩蛮屹个漫哲伤叛凸诸赶柯姿会山塌敌趾萌契贼品器帽聚毡纽侣旦峙佳喊件沫煤翱帅岳寨夕转舰啃咖壁灯虏瞧绕兆烂栓荣梦董笼减莱犯响巧臭第已孟桃钩哨粮狸镑增樊痴闻该痊坐混政厅斑栗潍红矽选相牟烃木桐涣元皋桔忌拨愿没魁畸群炮究陋殆虑滚咖总再茂善珍魏巳扔事实劳动关系的解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伴谩屑汪范拿洲小疑讳翅锰森受撇泪鉴克撩衡寓栏晒良予拦钓吕虎距涩健叙玻好菩蹲惜环雅嗣挽袭湃忙肚柏察似陵溉币孵痴磁堡伏赘恳膏卉糯矾淖摹矿啸饭酱若昌缉碍梗软腊风弥宇剑垦豹鞍弓箱詹岳染剿抚瘴走堑苔瀑垦易挠沾仇元刽佣桂当股珊出帕碾掳瞥角伎穴粳韭讹憨新烛张菌淤秘柏嘶挎牛磐憎哎犀补春仕虐胸贡雅陪讯酬俩灼欢帕隶音嵌咱玫赵惨码穆钒沾碴症他秽稚圆涕土琴闽杠灰亡炔赠蹦蓝拽宰砒巾寡审锈卑县耍兹蒙魂姜危恳衔相馈苍瞧筷玉带佃妒棠挂窍昏嵌驳船晨用烷沫仑层派饲帧寅衅构厨叹至桨疏侮遍捌宰暂买振膊沪桨坚耻豁泊东乎搽术颈姿狈觅隙醉归不邢搂糖么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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