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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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多,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和结案迫切性对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出了很大的要求。但是,作为解决劳动争议重要途径的仲裁程序,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已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出现许多争议,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障碍。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念和特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仲裁申请权,则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其劳动权利予以保护的法律事实。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仲裁时效期限长度,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都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得对仲裁时效进行约定或变更。2、消灭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劳动争
5、议当事人仲裁请求权法律效力消灭的时限。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限,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其劳动权利予以保护的权利。3、可变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可变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依据法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中断、中止。仲裁时效因法定原因申请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因法定原因申请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5、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只适用于劳动争议,而不适用于其他民事争议;只适用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而不适用于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历史发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1986 年至
6、 1995 年我国于1986年恢复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87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首次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它要求“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属于本条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该规定按照劳动争议类型的不同,将申请仲裁的期限分别确定为60日、30日和15日三类。之后,1993 年 7
7、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它不但第一次使用了“仲裁时效”的概念,而且规定了排除适用仲裁时效的情况,为时效制度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实践活动起到了指引的作用。(二)1995 年至 2008 年 5 月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8、”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紧接着,劳动部于 1995 年 8 月 4 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至此,我国多年施行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雏形显见。 (三)2008 年 5 月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的检验,60日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在追求司法审判效率的同时牺牲了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逐渐与社会背景脱节。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势在必行。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9、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并未被明确废止,然上述两法的位阶相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现在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已经修改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突破和缺陷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并增加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制度。而且,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单独制定法律予以规定,这是劳动法律法规发展中的一个很大的跨越。相比劳动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趋专业化和全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是一般规定;第四款规定
10、了例外情形,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款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三款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样使得劳动争议当事人根据各自不同劳动争议的发生情况,适时选择适用劳动争议仲
11、裁申请期间的一般规定、中断、中止等情况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全面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明确了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避免了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文义分歧。但是,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仍存在一些缺陷,造成了司法实务中诸多争议。(一) 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起算规定不明确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规定不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二款没有对依法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举证责任的限度和形式等标准加以限定,缺乏可操作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对中断的法定事由进行了细化: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
12、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江苏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又对“有关部门”予以了明确,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信访部门等,并确定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这些只是江苏的施行办法,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而且江苏也只是对部分问题予以了明确。还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如,劳动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有形式和对象的要求?对象是否必须限定为法定代表人?口头向对方提出要求,是否可以构成中断的理由? 2、中断标志起算日如何确定。因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劳动
13、争议诉讼而引起的时效中断,涉及立案之日、受理之日、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开庭之日和撤诉之日等。在很多案子中,具体从哪天开始计算中断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逾越时效的认定,而法律对这些细节未予以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依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
14、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断。3、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制度,但其他配套法规,例如工会法等,未对劳动者的申诉受理、处理程序作出相应地规定,造成劳动者投诉无门或者消息石沉大海。但如果泛泛的将劳动者所有的投诉均认可为时效中断的情况,认定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时效持续计算,而对始终不知情的用人单位不公平,也没有实现时效制度的真正价值。(二)没有最长保护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未对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最长保护时效做出规定。特别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给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权利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
15、效无限期延长提供了可能,致使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三)特殊仲裁时效的适用情形不够细化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但没有对“拖欠劳动报酬”作出定义,江苏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区分了“拖欠”和“克扣”。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不明确。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
16、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3、加班工资的争议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不明确。对此江苏省也没有出台先关意见,各地做法不一,影响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加班工资也属于劳动报酬,拖欠加班工资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为劳动者的正常的劳动报酬可以不受一年时效限
17、制,对于付出了更多辛苦的加班工资显然更应得到更有利的保护。至于有人认为的加班工资属于克扣,不属于拖欠,太过片面。加班工资也完全可以区分为拖欠加班工资和克扣加班工资,分别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四、变相将仲裁时效等同于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超过仲裁的申请期限被驳回后又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的,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审查属实,将裁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终止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从根本上剥夺当事人寻求的司法救济权利,而并不进行实质审理。这造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逾
18、越仲裁时效,即是逾越诉讼时效,变相地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等同于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不同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管辖的机关不同,适用的程序也不一样,二者是相对独立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该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此种规定导致了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时效的审核进入两难境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申请逾越诉讼时效,其实体权利并不当然消失,只是对方当事人拥有了以时效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人民法院一般不依职权主动审查。人民法院径行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进行审查违背了时效事由被动审查的原则。制度是应用的根本,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实务操作效果
19、的好坏。只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实现立法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完备且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能够使劳资双方之间产生的矛盾或冲突得到及时化解或缓解。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
20、兮陫侧。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21、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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