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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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8日被告郑州市XX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与郑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郑州市XX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承建XX星城二期2#、7#、8#建设项目。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间,原告黄建丹分20次向XX星城二期2#、7#、8#建设项目运送木材,该批木材分别由包宸澄及王建中签收,货款共计780757元。 郑州市XX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与郑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范文梅,由河南省XX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郑州市XX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一栏中王建中职务为项目经理、包成成(包宸澄)职务为材料员。在XX监理公司召开的XX星城二期第八次、第十一次、第十五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中,郑州市XX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与会人员一栏中分别有王建中、丁海龙,包宸澄及丁海龙、包宸澄签字。 XX星城二期2#、7#、8#建设项目由丁海龙实际承包施工。包宸澄向一审法院陈述,是王建中找其到工地上当材料员,具体其只听命于王建中,涉案的木材也是王建中指示其在送货单上签字,其工资应由王建中发放。 黄建丹要求装潢配套公司支付货款,但装璜配套工程公司认为其没有购买原告的木材或者木板,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王建中、包宸澄也不是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和材料员,不能代表公司,其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 【案件焦点】 王建中、包宸澄向黄建丹签收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判决】 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买卖合同的双方应该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称王建中以XX星城二期项目经理的身份向其购买木材,原告按照要求向XX星城二期工地运送木材,该木材分别由材料员包宸澄、项目经理王建中签收,但审理中,被告郑州市XX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对王建中项目经理身份及包宸澄材料员的身份均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联系电话一栏中虽表示王建中为项目经理、包宸澄(包成成)为材料员,但仅凭张贴于监理机构墙外的联系电话无法证明王建中、包宸澄是被告的代理人,具有代表被告签订合同的权利。XX监理公司召开的XX星城二期第八次、第十一次、第十五次工地例会会议纪要中,郑州市XX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与会人员一栏中虽有王建中、包宸澄的签字,但亦无法证明王建中为被告的项目经理、包宸澄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称王建中以XX星城二期项目经理的身份向其购买木材,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王建中与原告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经过被告授权,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并无被告签章仅有王建中、包宸澄的签字,不能直接证明该涉案木材的实际买受人为被告。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是该涉案木材的买受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8075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邹超律师评析】该案涉及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项目经理等人员以个人名义与其他建筑材料商签订的建筑材料买卖合同,该类人员能否代表建筑单位,从而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问题。《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在实际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项目经理等人员都仅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签收送货单或者出具欠条等。审判实践中,不少法官将“建筑材料用于建筑工程”作为认定建筑单位应当支付货款的条件,但这给建筑单位的利益带来重大影响,甚至鼓励了某些怀有不法意图的实际施工人,导致类似的合同纠纷频发。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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