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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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OO五年三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工作顺利实施,规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成果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安排的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选区、地质勘查程度、技术素质和成果质量,招标全部在全国范围内公告。 第五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是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的招标人。 第六条 招标公告中通告项目名称、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并表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以及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第七条 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特定法人; 2. 编制招标文件; 3. 发布招标公告; 4.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5. 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细则; 6. 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7. 发出中标通知书; 8. 审查项目设计; 9. 签定合同。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任务书。标明项目名称,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条件,地质简况,目标任务,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工作周期,质量要求,预期成果及提交时间,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勘查区工作条件提示等; 2.投标要求。资质和相应的业绩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日期,开标评标活动的日程安排和评标的原则与方法; 3.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基本规则等; 4.招标任务书主要工作任务之外,新增工作任务而引起的价格、费用调整方法; 5.合同的主要条款与责任; 6.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九条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具有从事投标相地质勘查资格的法人; 2.具备独立帐户、相应的资产实力和规范的核算体系; 3.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4.样品测试分析或委托进行样品测试分析的实验室具有相应的加工、测试计量认证。 第十条 投标人应具以下业绩或条件: 1、投标人具有相应投标工作的地质勘查工作的经历,整体成果达到优秀或良好,并无重大技术或质量事故; 2、项目主要负责人有主持1-3个以上中型项目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经历,或地质矿产勘查有较高研究能力,并无重大技术或质量失误; 3、项目组成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和水平,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完成项目任务的人员配置; 4.样品分析测试单位或所选择的样品分析测试单位,具有测试相应项目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资质,设备配套齐全,测试方法优化,其测试结果达到优秀。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置标底,标底应保密。项目报价标底的编制根据招标项目文件要求,招标任务书确定的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其取费或价格标准以《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为基础编制;但其工作地区调整系数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工作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计算。 根据项目目的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特殊性,招标任务书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依据招标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按照项目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价格及批准的任务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换。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在发布招标公告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特定法人。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1.投标人名称,成立时间,现有机构,员工及构成,各类技术人员状况,现有主要设备、仪器,近三年资产状况,主要工作业绩、信誉以及相应资质和成果证书; 2.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 3.技术标投标方案应包括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目标任务,研究程度及其评价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工作部署,工作量安排,技术方法,使用的主要设备、仪器,人员配置,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组织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安全保证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4.商务标投标方案,包括投标报价、构成、报价标准和依据等; 5.投标人的承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的确认; 6.投标人对招标任务书范围之外,招标人新增矿产勘查工作量和任务执行价格的确认;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宜; 8.必要的附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封贴情况;对符合封贴条件的,应签收、保管,并向投标人签发接受单。 招标人在按照招标程序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经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可不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其他方式落实该招标项目的承担实施人;也可以取消该招标项目的工作计划。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费用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机构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招标人聘请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的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招标人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方式确定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和违规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及结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投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含义不明确内容做出澄清说明,但解释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循平等竞争、公开合理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对于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披露的招标投标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对招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包括招标人根据项目目的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特殊性,在招标任务书范围之外新增矿产勘查工作任务,取费价格或价格标准确定方法的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评审时,应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详细评审、比较。 详细阶段的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项目评标的各因素、各部分均不实行加分制。即投标文件的最高得分为标准分(满分)100分;其中技术部分标准分(满分)70分,商务部分标准(满分)30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各评审因素同一标准的量化情况,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的打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分别按照两部分评标专家人数和评分进行简单平均,并分别计算出两部分量化的平均得分,将两部分平均得分汇总后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得分。 第三十三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技术部分评审的平均实际得分低于标准分80%(即技术部分平均实际得分低于56分)或商务部分评审的平均实际得分低于标准分80%(即商务部分平均实际得分低于24分)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以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2.废标情况说明; 3.对投标人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法的评价; 4.对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装备条件、质量保证及信誉的评价; 5.对投标人商务方案、资产实力等的评价; 6.经评审的综合得分和分项得分比较表; 7.经评审的符合综合得分标准的投标人排序;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0.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项目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重新招标;也可报请招标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不重新招标;不重新招标的,由招标人以其他方式决定该项目的承担实施人或取消项目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标底价的,中标价按照招标人标底价确定;中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标底价的,中标价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确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报经招标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建立内部监察制度,招标人也可委派监察人员对评标委员会执行评标制度进行检查。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在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在7目内退还。 第五章 合同签定和履行 第四十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编制和提交项目设计,接受招标人对项目设计的审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内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让,或将其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由招标人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工作关系。 前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可取消其参加当年项目投标的资格。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招标人可取消其担任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因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本条前款规定,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 16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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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矿产资源 补偿费 地质 勘查 项目 招标 投标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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