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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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各县(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现将《舟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舟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舟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新建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住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新建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同一地块多家开发的新建物业,以先预销售的单位牵头,后预销售的单位会同,多家开发企业为共同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要求。 第八条新建物业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第九条招标人应设立前期物业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物业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的代表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投标单位资格、投标单位确定方式、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并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审核。 第十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概况(含项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住宅的幢数、单元数、套数及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的面积等、非住宅的用途、面积等、车位配置、公建配套、公用设施设备及安全技防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出入口状况、园林绿化水系状况、运动场所及体育设施、社区文化设施等配置情况); (二)新建物业的建设施工计划、竣工交付日期; (三)物业用房配置面积、位置;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含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五)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返回方式; (六)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 (七)对投标人和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八)招标文件解释及实地考察的时间、地点; (九)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所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在公共媒介及舟山市房产信息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物业的名称、用途、坐落地点、建筑面积等; (二)对投标人的要求; (三)投标的地点和期限; (四)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及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中标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应在招标公告中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交纳方式、金额、返还时间等内容。其中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10万元,中标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标底的20%。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或标底分的,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分比例应不高于评标总分的20%。 第十五条招标人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涉及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应当书面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应返还投标保证金;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二)参照舟山市物业企业不良行为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2年内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少于20分; (三)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参加投标活动的须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资格审查材料,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投标人资格: 1、投标申请书;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概况及物业管理业绩证明; 4、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社保参保证明。 5、其他材料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综合说明; (二)管理组织结构; (三)管理服务分项标准和管理目标; (四)投标报价; (五)各项管理工作流程; (六)便民服务措施; (七)社区文化活动方案; (八)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鉴并密封,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用正式函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并验证后,应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技术标书不得以任何形式载明或者泄露投标人名称,但应当备份留底。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因编制投标文件需要对招标项目进行勘察时,招标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组织所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对全过程予以监督。开标应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工作工作人员现场当众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名以上(含5名)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组成人数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舟山市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库,并制定评标委员会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更新工作。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人于开标前1日内,从市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七条评标小组应对投标文件、公开答辩及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完成评审后,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在投标人综合得分一致的情况下,以商务标书得分高者中标;若商务标得分仍一致的,以企业星级高的中标;均一样的,由招标领导小组票决。 第二十八条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现场答辩时所承诺内容、评标小组的综合性改进意见等,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通知书发出后,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委托合同的,除返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外,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标人拒绝签订委托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一个物业项目只能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可以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项目的专项服务,但本物业项目的管理责任依然由中标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舟山市范围内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企业,自获得 之日起二年内可以以协议形式承接一个新建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住项目,或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指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选聘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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