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果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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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北京市果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果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果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公司参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在党政领导下,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必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劳动合同附件形式与单位每名员工签订“一岗双责”安全责任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主管机构,配齐专、兼职保卫干部,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所属各单位要以主要领导为首,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防火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协调防火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做到组织、人员、岗位、措施“四落实”。 第三章 消防责任 第九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落实。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各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符合质量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和承租商户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管理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的权力。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九)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单位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需经保卫部门批准,开出动火证,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周围十米内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动火完毕后要认真检查现场,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留下火种。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应急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保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面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和夜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非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灭火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维修,并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六条 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易燃易爆和明令禁止明火的场所吸烟以及使用明火的。 (二)违章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电热杯等无热保护装置的电加热器。 (三)违章私接乱拉接线接电或者未经允许改造电器线路、增加电器设备。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五)消防栓、灭火器材被占压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确定责任部门,指定转人,拿出措施,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关。 第七章 防火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还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人员密集场所必需有“双语”应急疏散广播。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与档案 第三十三条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有专人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关填发的各种法规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关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例情况之一的,由公司处罚单位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100元至500元罚款,处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1、不按规定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或者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不利的。 2、不按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3、消防安全责任区划分不清楚,责任区防火负责人不明确的。 4、不按规定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和灭火预案的。 5、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构成火险隐患的。 6、工程建筑和装饰装修违反消防法有关条款的;不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审批项目执行的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制度不落实的。 7、工程竣工后不按消防法规定,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8、在禁火区域内有吸烟行为或动火未经批准的。 9、批准动火的作业场所有易燃物或清理不彻底可能导致火灾危险的。 10、电路、电器及用电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北京市供电局安全用电各项规定有引发火灾危险的。 11、阻碍建筑物出入门口、阻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使其不畅通的。 12、在楼梯、楼道和消防通道存放物品或杂物影响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的。 1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设备缺乏、损坏或数量不够,限期不整改的。 14、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限期不整改的。 15、埋压、圈占消防设施,限期不整改的。 16、违反防火安全规定使用电炉子、热的快或乱拉乱接电线的。 17、消防警卫值班人员、巡逻人员擅离职守的。 18、发生火险、火警、火灾不报或隐瞒火灾损失的。 19、接到“安全检查记录”或“安全隐患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 20、未与租赁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消防安全协议书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各类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能部门以处罚通知书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如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五日内,向上级公司领导或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申诉,由上级公司领导或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仲裁。 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罚款由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在税前或费用中列支,所罚款项交上级财会部门管理。个人被处罚款项,单位负责人罚款交上级财会部门,其他个人罚款由所在单位财会部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罚款项用于完善消防设施或奖励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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