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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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库尔勒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1195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自治区预算内
2、资金、市级预算内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第三条凡属市级财政投资(含上级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对政府投资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督,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
3、)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一)对市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二)对市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
4、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三)对市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
5、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及自治区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中,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组织协调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论证评审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
6、投资计划前,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一)项目建议书的报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三)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四)资金申请报告报批。第三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自治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将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市发改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发改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7、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已经开工的项目不再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文件;(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3、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4、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5、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6、经济效益和社会
8、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7、环境影响,交通,文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8、建设进度初步安排;9、结论等;(三)按规定组建法人的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市发改部
9、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超出审批权限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选址;5、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6、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7、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8、项目总投资估
10、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9、招标方案;10、风险管理方案;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12、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3、结论等;(三)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新环监发2009160号)规定出具的环评影响审批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四)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土地证);(六)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新
11、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规定出具的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七)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其中利用自有资金的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利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性文件;利用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八)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还需要出具相关的资源落实证明文件;(九)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由行
12、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社会咨询机构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三)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1、设计依据
13、;2、工程水文、气象和地质;3、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图设计,外部配套条件;4、工艺流程设计、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主要建、构筑物和公用辅助工程设计;5、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6、招标方案;7、土地使用情况,环保、节能专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8、总概算等;(四)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出具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六)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14、论证,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社会咨询机构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后,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第三十条 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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