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报法制办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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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2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33 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4 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8 第六章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0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11 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9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13 第九章 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13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14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16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19 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21 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建筑立面和楼层高度规划控制其他规定 22 第十五章 附 则 20第十五章 附 则 23 附表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开江县县城规划区、大竹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市域内其他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 编制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县城规划区、大竹县县城规划区详细规划应遵守本规定。 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三条 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建(构)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七条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一)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 2、(二)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 3、(三)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批核准建设: (1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 (2二)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三)因规划街区划分、棚户区(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八条 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2、(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0.2%,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且该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应低于50%。物业服务用房的地面部分应包括一间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十条 建设基地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原则上应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十一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2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日照、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基本日照的原则要求: 1、(一)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旧城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要求。; 2、(二)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3、(三)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十六条 第十五六条 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建筑相对面各自应退半间距之和。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主体外墙面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图1: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 6层或6层以下: 7层或7层以上: 建筑A退距L1=(H1+H3)/2 建筑A退距L3= L1+0.35 x层数 建筑B退距L2=(H2-H3)/2 建筑B退距L4=L2+0.35 x层数 两栋建筑间距为L=L1+L2 两栋建筑间距为L=L3+L4 (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1、2)按以下规定控制: 朝向 朝向 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多、低层建筑 主采光面 为各自建筑高度的0.5H之和,且两楼间距不小于8米。 8米 以6层建筑高度应退半间距 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35米,间距为半间距之和。 13米 非主采光面 —— 6米 13米 9米 高层建筑 主采光面 —— —— 以6层建筑高度应退半间距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35米,间距为半间距之和。 13米 非主采光面 —— —— —— 13米 注:1. 旧城区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按本表的0.8倍控制;其他情况按本表控制。 2. H:建筑高度。 (二)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30°<a≤6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 60°<a≤90° 按非主采光面相对控制 注:1. 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三) 相邻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规定控制: 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a≤60° 13米 9米 6米 60°<a≤90 13米 13米 8米 : 1、(一)7层及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区按21米、旧城旧城改造区按7层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相邻多低层(7层或7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主体外墙面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7层或7层以下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7层或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的半间距,新区为建筑高度的0.5H,旧城改造区为建筑高度的0.4H,且第二十十六二十条 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五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一一条 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满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 1、(一)按居住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 2、(二)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规范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三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一)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1、2)按以下规定控制: 朝向 朝向 最小间距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多、低层建筑 主采光面 多层不小于10米,低层不小于7米 8米 多层不小于12米,低层不小于7米 9米 非主采光面 —— 6米 9米 9米 高层建筑 主采光面 —— —— 20米 13米 非主采光面 —— —— —— 13米 注:1. H:建筑高度。 (二) 相邻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30°<a≤6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 60°<a≤90° 按非主采光面相对控制 注:1. a指两栋非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三) 相邻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规定控制: 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a≤60° 13米 9米 6米 60°<a≤90 13米 13米 8米 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 图2: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3: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4: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 图5: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 置 第二十五五条 高层建筑非居住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一六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建(构)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建(构)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 第二十二七七条 建筑物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 1、(一)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建(构)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本身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 2、(二)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 (1)1.纯居住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2)2.其它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 (3)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3、(三)当建筑基地外已有既有现状建筑时,由新建建筑一方退足建筑间距。 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后退后与既有现状建筑主采光面间距,不足21米的,按最低21米间距控制(含旧城旧城、新区)。???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三八条 各类建筑物建(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一)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米; (二)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米; (三)道路红线宽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 (四)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3米;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5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1.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①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 ②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特殊后退≥15米; ③道路红线宽度≥36米,特殊后退≥20米。 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为准。,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 3.离地面净空大于7.0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或出伸,但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距离的0.5倍。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 第二十九四九条 各类建筑物建筑物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 及河道保护带的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型 纯多、低层住宅 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非居住建筑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后退距离 3.0米 5.0米 8.0米 第三十条 第二十五三十条 沿铁路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筑距公路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关行业规范专业技术规范或标准执行。 第六章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一一条 建筑物建(构)筑物的高度规划除在符合本章规定的同时,必须满足采光、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七二条 在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地区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八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一般建筑物建(构)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2倍,即:H≤2(W+S)。超高层建筑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专项单独论证。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九四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建筑高度可按较宽道路确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来计算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一六条 在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电视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相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二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含视线分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三八条 高度超过40米(含40米)的同一或相近高度(高差小于6米最高点的20%)的建筑最大连续面 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80米。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第三十九四九条 各建设基地建筑基地规划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基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 大专学校、机关团体、医院、疗养院、办公等 ≥40% 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30%;(老城区旧城≥20%) 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 ≥25%;(老城区旧城≥20%) 商住混合用地 ≥25%;(老城区旧城≥20%) 住宅用地 ≥30%;(老城区旧城≥25%) 中、小学,幼儿园,老年设施 ≥30%;(老城区旧城≥25%) 市场用地 ≥20%;(老城区旧城≥15%) 第四三十五四十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1、(一)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总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进深不应小于8米,面宽不应小于20米。; 2、(二)每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3、以上要求在旧城旧城改建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第三十六一一条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60度。 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七二条 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路缘石园弧与直线段交点处,以下同)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梁、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八三条 建筑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时,机动车主要出入口宜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7米;。 2、(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并禁止左转;。 3、(三)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4、(四)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 宜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 第九章 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第三十九四四条 建设项目基地建筑基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1)居住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建设类别 机动车位(车位/100㎡建筑面积) 普通住宅 1.0 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 0.2 公租房 0.4 经济适用房 0.6 注:①表中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计算出停车位总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②含有住宅的建设项目(不含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15 %。 ③建设项目配建的半地下、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单个车位的平均面积宜为35㎡。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住宅每户建筑面积A(m2) 机动车(辆/每户) 别墅 ≥2.0 A≥180 1.5 130<A<180 1.2 90<A≤130 1.0 A≤90 0.8 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建设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办公楼 1.51.7 0.5 商业场所 0.5 体育馆 2.5 影剧院 3 展览馆 0.5 医院 0.5 注:①表中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②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置指标设置。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不适用本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 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纳入绿地率计算: 1、(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 2、(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且平均每个车位有一棵树(乔木),按50%计入绿地率; 3、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第四十一六条 本章所称的特征地段城市特殊地段,是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如城市中心广场、城市地标、历史性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灾害地段、行洪区一带等。 第四十二七条 在这些区域内城市特殊地段进行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其保护性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一切建设活动应尽量避免高切坡、深开挖。确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三八条 城市天际轮廓线应按《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四十八四九条 被《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必须编制相关保护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 第四十九四十五五十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等均应符合保护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六一条 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应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 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确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二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必要须的修建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应当经过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 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第四十八三条 达州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 第四十九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道 路 类 别 设计车速 (km/h) 路网密度 (km/ km2) 道路中机动车道 条数(条) 道路宽度 (m) 每车道宽度 (m) 城市道路 1、快速路 60~80 0.3~0.4 4~6 35~40 3.75 2、主干路 40~60 0.8~1.2 4~6 36~50 3.5~3.75 3、次干路 40 1.2~1.4 4 25~36 3.5 4、支 路 30 3.0~4.0 2 15~20 3.25~3.5 住宅区内道路 1、小区道路 20 2 8~10 3.25 2、组团道路 15 1~2 6~8 3.25 3、宅间小路 2.5~4 注:上表道路宽度不包括两侧绿化带宽度。 第五十五条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居住建筑的车行出入口;,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车行出入口。 第五十一六条 在城市商业文化中心开辟的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距离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在步行区外100米范围之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第五十二七条 主次干路人行道应设置盲道,并采用无障碍设计。 第五十三八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控制 相交道路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快速路 A A A、B — 主干路 A、B B、C B、C 次干路 C、D C、D 支 路 D、E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第五十四九条 快速路与城市道路交叉,原则上应采用立交方式;快速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交叉应首选采用立体交叉,并应限制交叉口数量。 第五十五六十条 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原则上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展宽段的长度,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可按50~80米控制,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可按30~60米控制;当出口道车道数达3条时,可不设展宽。 第五十六一条 城市主干道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若采用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18米~20米,中心岛直径宜取30米~50米。 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第五十七二条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其形式在满足交通要求组织的前提下应力求简洁、占地面积少。 第六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覆盖率,若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宜小于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0%;若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宜小于90%。 第五十八四三条 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的公共交通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不至少于有两个停车位,宽度应不小于2.5米。 第五十九五四条 城市停车场是指包括外来机动车和市内机动车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其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适当地点。,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和车辆出入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二)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宜为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 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宜为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 m2;。,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 m2。; 3、(三)地下停车库建设应按其停车库规模满足以下规定: 地下停车库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设置;。,未兼顾人防功能且少于50个停车位的地下停车场的普通地下停车场少于50辆的停车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辆个停车位的停车库,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500辆个停车位的的停车库,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4、(四)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临规划城市道路设置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得小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城市规划道路不得作为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使用。 第六十六五条 加油站、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防雷安全、交通便利和相关专业规范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市区的加油站应靠邻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干路上,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公里,同时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加油站出入口与中小学、消防队及医院等设施单位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距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 2、(二)加油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堤防水利设施的距离应在100米以上。 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邻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第六十七一六条 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加油站,在城市内的布局应以小型站为主,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 第六十八二七条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九三八条 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建(构)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第七十六十四九条 达州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主要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种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相关设施。,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专业技术规范规定。 第六十五七十一条 城区管线工程规划应与城区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沿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宜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 第六十六二一条 城市排水原则上应采用分流制。;对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和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城区,可采用合流制或截留式合流制,但应预留远期分流的条件。 第六十七二条 雨水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水,并充分利用河流、沟渠等自然水体。 自然水体原则上禁止不应盖板,确需盖板的必须进行论证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四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沟)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道、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第六十九五四条 在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工程的外边线,距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2、(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密集区,确实无法达到本条第一款前项规定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建(构)筑物的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可以适当缩减,但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得小于为3米;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为不得小于4米;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为不得小于5米。; 3、在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论证后确定。 第七十六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构)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适当增加。 第七十七一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七十八二七条 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的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0米。;各种管道应与行道树等道路绿化带统筹布置,并尽可能布置在人行道下。 第七十九三八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其中:供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第八十七十四九条 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7米。;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控制规划控制 第七十五八十一条 达州城市山地丘陵较多,其用地竖向规划控制应在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的同时,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并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的规定。 第七十六二一条 城市用地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应合理控制道路交叉口、桥梁、排水干管出口、建筑物建(构)筑物等标高,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应并尽可能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对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的破坏。 第七十七二条 城市道路标高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充分结合沿线两侧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排水管道设计高程、地下管线、地质及水文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七十八四三条 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按平坡式建设;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呈台阶式建设,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第七十九五四条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或护坡的上缘与多、低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与高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其下缘与多、低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与高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 挡土墙的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内;超过6.0米时,应做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宜小于1.5米。 第八十六五条 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人行梯道。梯道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主要梯道最大坡度不宜大于10%;次要梯道不宜大于15%;。 2、(二)梯道每升高1.2~1.5米时,宜设置休息平台。 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 建筑立面和楼层高度规划控制其他规定 第八十七一六条 为避免瓷砖脱落对人员造成损伤,裙房外的其他建筑24米以上的外墙装修使用面砖时,其尺寸应不大于严禁外贴45×45毫米以上大尺寸面砖(裙房除外)。 在城市新区在西外新区的建筑物建筑物四周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如确需设置围墙应以透空式围墙为主。达州市中心城区市规划区内临主、次干道建筑的底层不得设置实体卷帘门。 第八十八二七条 空调室外机位应做预留方案,隐蔽设置;住宅楼要统一设置直径5厘米的排冷凝水立管;住户要按照空调预留机位安放空调室外机,并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十九八条 跃层住宅建筑的跃层面积不宜超过住宅标准层面积的50%。 第九十八十九三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应重视良做好城市景观的塑造,重视符合城市轮廓线和城市整体风貌的规划控制标准。重要区域或路段应当编制专项城市景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 第九八十四九一条 城市规划区商业用房和住宅建筑不得混和设置,地下室原则上不得设置地下商业,在(特殊地块和地段项目确需混和设置的,须除外)经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十二一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住宅建筑层高介于3.6米-4.5米之间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十三二条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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