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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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甬公消2008111号 签发人:虞益元关于审议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请示市政府:根据市政府2008年度规章起草工作安排,我支队草拟了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请市政府审议。 二八年十月十日(联系人:马 丽,联系电话: 87500119转2055)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保障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2、规定所称高层多业主建筑(以下简称建筑)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建筑。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消防工作。定期分析辖区内建筑的消防安全形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和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合理规划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屋顶停机坪、举高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业主成立统一的消防管理组织,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建筑消防管理。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对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标准的
3、建筑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负责建筑消防安全业务指导,接受消防安全业务咨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职责的履行,将消防管理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和资质审查、评定。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改变建筑外立面和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及消防产品的使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第五条 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实施统一管理。业主可自行统一管理,或由
4、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受委托管理人实施统一管理(以下简称统一管理单位)。业主与统一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公用部位和消防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统一管理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或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验收移交手续。第六条 未实施统一管理之前,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行负责。第七条 业主是建筑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服从并
5、监督统一管理单位的工作; (二)及时落实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负责筹集整改资金;(三)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实施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其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第八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定期组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四)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消防机构;(五)建立完善建筑消
6、防档案,将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资料、消防设备设施等资料妥善保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房屋的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场所)。业主与使用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第十条 统一管理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统一管理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火灾报警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进行首次清洗,以后每隔三年清洗一次。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
7、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巡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单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联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自联动检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联动检查记录报送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应建立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解决。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严格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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