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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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定)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深化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结合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2002〕157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6号)进行修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 (六)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代理银行是指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存款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各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批准设立。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零余额账户开立进行审核,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确认和开户业务,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后,代理银行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分别向代理银行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从省财政厅 “国库集中支付网”下载,并规范填写《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附件2)。《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份。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或《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并向有关机构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 需要开立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具体设立、变更、撤销特设账户,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代理的一般预算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代理银行代理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业务与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清算,比照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四节 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二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根据资金性质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银行开设。 第五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 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根据资金性质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节 清算备用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清算备用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代理银行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当天清算时限后实际发生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备用金账户的存款额度,根据实际需要,由代理银行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结合批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共同审核确定。 第三十五条 每日下午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当日下午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经汇总后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将支付的资金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附件3),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每日下午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第七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八节 账册和凭证管理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设置分账簿,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附件4),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时,应对《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有关内容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打印并签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5)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6),以及《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回执联作为预算单位的记账凭据。 第三章 用款计划与额度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区分资金性质,按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划分,分月编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五十条 用款计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至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基本支出按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基本均衡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项目支出”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原则上不得高于“项目支出”资金总额的30%,且单个项目授权支付资金总额不能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预算单位要求一次性拨付,或不按均衡要求拨付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款项,在报送用款计划时附书面说明。 第五十三条 年度预算批复以前,预算单位应于上年12月25日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将1至3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网”;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应于当年3月25日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4至12月的分月用款计划。 属于财政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用款计划,1至3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全部编制在1月份,4至12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全部编制在4月份。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编制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支出的资金性质和范围,预算内支出分月核定,预算外支出根据收入进度按月核定,批复下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财政资金用款额度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将下个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下达预算单位,并将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下达代理银行。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从“国库集中支付网”通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附件7)、《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附件8),经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加盖印鉴后,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1个工作日内,将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代理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第五十九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后,及时导入资金清算系统,作为控制代理银行资金清算的依据。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将有关数据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网”报送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 用款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和科目调整),由预算单位按照上述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十三条 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仅指预算内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预算外当年结余资金年终全部注销,第二年根据部门预算重新核定。 第六十四条 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当年核批且已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网”的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确认,由预算指标结余和用款计划结余两部分构成。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 第六十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按规定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代理银行下一年度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单》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余额全部予以注销。 二、各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未支用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同时与“国库集中支付网”发起的月度对账单核对。对账项目包括: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预算指标数、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指标结余数和用款计划结余数。 三、各预算单位核对后,于每年1月10日之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反馈对账信息。 四、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各预算单位的对账信息核实无误后,于1月13日之前将各部门(含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签章送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五、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将《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交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和预算处核对签章后,于1月15日之前通知省财政厅信息中心将单位结余资金自动导入下一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网”,并标注“网上结余指标”;通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一级预算单位反馈各部门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核定表》,由一级预算单位发送各基层预算单位。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收到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核定表》做好年终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十七条 核定的预算指标结余,预算单位连同下年度预算指标合并编报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复使用;核定的用款计划结余,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年初,省财政厅在恢复结余资金使用前,各预算单位需要用款,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办理。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六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其他支出。 政府财政间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六十九条 需要支付时,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并传真《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9),向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第七十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代理银行根据实际发生的支付业务填制申请划款凭证按日或实时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完成支付后,应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在2日内送相关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按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七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回的,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退回预算单位办理更正手续;资金已由代理银行支付后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通知书》(附件10)送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七十五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七十六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省级财政实行工资统发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未实行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和人员,其工资支出按授权方式办理。 第七十七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七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将经省人事管理部门批复的单位人员、工资标准等信息,通过“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 第七十九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审核后的工资额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支出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支出适用于列入江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支出,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一条 集中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八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采购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 第八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进行政府采购程序审核。 招标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填写项目编号,并提供有关支付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 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只需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填写协议采购合同编号或定点采购结算单编号。 第八十四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审核结果,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八十五条 对于合同规定需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并分期分批向省财政厅申请支付预算资金。 第八十六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项目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四节 其他支出 第八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支付对象明确、具有特定用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 包括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的支出,以及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支出等。 第八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报并传真《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第八十九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九十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土地出让金等按规定程序支付到有关收款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九十二条 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九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分散采购支出。 第九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结算方式包括转账支付(支票、汇票)、公务卡和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公务卡支付结算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现金支付必须按核定的现金支付项目办理支付。 第九十五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金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无法委托银行办理代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学生奖助学金;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工的费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且不能通过公务卡结算的零星支出。 第九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尽量使用转账支付和公务卡结算。 第九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详实填写《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交代理银行。 第九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与省财政国库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和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根据预算单位支付指令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并按日或实时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不得拒付;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一百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回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资金已由代理银行支付后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开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附件11),并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预算单位办理退票手续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一百零一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对账签证后的情况报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省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代理银行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会计报表与对账 第一百零三条代理银行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12)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13)。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分户账。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分户账(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报送。 第一百零四条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电子或纸质的分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的日、旬(月)报表。 第一百零五条代理银行在每月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一百零六条预算单位在财政发起对账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与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上个月的有关账务,并将核对信息返回财政。未按时完成对账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自动禁止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一百零七条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应加强对累计下达清算额度、已支用清算额度、清算额度结余的对账。 第一百零八条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江西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省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负责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 (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和库存情况,并与省财政厅相互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省财政厅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批复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编制用款计划; (三)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表的编制,管理本部门(单位)银行账户。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省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信息系统联网,向省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按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报表和对账单并核对账务; (四)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或改变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印章不齐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按各自职责对办理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及收款行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依法对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专户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预算外专户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省财政厅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预算外专户资金,并由其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理银行违反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收款人,或无理由拒绝支付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代理银行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单位急需的特别紧急支出可根据情况特殊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批准,省财政厅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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