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校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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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教育局文件件件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教200916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高校,市直属学校、市管民办学校:现将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教育 校车 管理 规定 通知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发校对:杨中华 (共印100份
2、)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校车是指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班)、小学、中学(包括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幼儿(以下统称学生)的喷涂统一图案或设置统一标识的客车或乘用车。其它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中有学生搭乘车的不视同为校车。第三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扶持学校使用、管理好校车,切实加强对学校使
3、用校车的监督、指导,落实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学生上、放学的交通便利和安全,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第四条 校车实行备案制度。需上道路行驶运送学生的校车,应由学校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备案证明,方可从事校车运营。第五条 学校是校车安全管理的主责单位,校长(一把手)应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对校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定期予以通报;对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及时予以通报、警示。第八条 在本市境内运送市内学校学生所使用的校车,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校车备案第九条校车按乘坐对象分为:(一)幼儿校车: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校车;(二)小学校车:运送小学生的校车。(三)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一)专用校车:使用目的上专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二)非专用校车:使用目的上不是专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第十条 新购置的校车应先向属地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公安交
5、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的校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学校自备或学校长期(或临时)租用等情况,并对学校使用、管理校车情况实施监督。学校不得租用超过注册登记日期5年(含5年)以上的客车作为校车使用。校车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校车备案申请(应载明车主名称、车辆牌号、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乘坐学生数、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情况);(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三)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四)校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五)有关的校车安全责任书、协议副本;(六)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属学校长期(或临时)租用的校车还需
6、提交租赁合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校车备案:(一)车辆或驾驶人不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二)机动车已达到(或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或机动车超过年检有效期的,不得作为校车予以备案。(三)经安全技术检验,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四)学校租用的校车为个人机动车、拼装车或者其他禁止载人、不允许上路行驶的车辆的;(五)校车驾驶人不具备以下条件的: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优质服务意识;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含)
7、以上交通死亡事故;3年内未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允许备案的校车,已通过审批的事项不再有效,在进行调整后,可重新申请备案。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所有人应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二)变更校车行驶路线或停车地点的;(三)变更服务学校的。申请时应由学校出具书面说明,属本条第(一)、(二)项变更事项的,由教育行政主部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校车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识。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当携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备
8、案证明备查。第十五条 通过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校车所有人应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和标志。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等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由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承担运送学生工作的,应当申请取消校车备案,取消车身校车标识图案。第十八条 备案证明应当载明车辆登记编号、机动车类型、核载人数、车属单位及联系电话、服务学校及联系电话、校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校车驾驶人姓名及照片和备案证明有效期限、变更事项等内容。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的有效期限一致。第十九条 备案证明损坏
9、、遗失或记载内容缺失、辨认不清时应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申请时应由学校出具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有关部门应予办理。备案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或挪用。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区(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驾照进行年审,并建立通报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学校使用、管理校车的情况以及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把好校车安全关。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应追究学校领导的相关责任,并由学校承担转运学生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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