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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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创新型行业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公路行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水平,加强公路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适用于公路交通领域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四类,并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公路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应用技术研究,主要包括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及管理、交通信息化、施工装备和安全保障系统的研究等。 软科学研究,主要包括公路交通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技术基础管理、技术经
2、济可行性研究和理论方法等。新产品开发,主要包括公路行业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产品开发等。推广应用项目,主要包括公路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产品推广应用等。第三条 省公路局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充分发挥公路系统的人才优势和自身科技潜力,以提高公路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提倡与国内外科技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合作开展科技交流,实施联合攻关。第四条 省公路科技工作的重点是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应紧密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大中修养护及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需要和要求开展研究,以应用性技术研究为主,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第五条 省公路科技项目的管理
3、包括项目立项与合同、评审、验收(鉴定),档案、成果、经费、奖励等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省公路局设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公路科技工作。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公路科技管理制度,审批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年度科技经费计划,研究决定科技项目的重大事项等。第七条 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科技办和各科技项目负责人的汇报,决定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向,讨论与科技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审批新的科技项目,检查正在实施的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第八条 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技办),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科学研究
4、、科技成果推广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科技办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省公路局科技处。科技办主任全面负责科技管理日常工作。科技办的具体职责是:1. 负责制定全省公路科技规划及年度科技计划;2. 对科技项目组织立项审查,对课题申报、合同管理、项目进展、鉴定(验收)、后评估等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3. 收集、整理、归档所有科技项目的档案资料;4. 安排科研项目的日常支出、组织协调人员培训和科技活动;5. 负责知识产权申报、保护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与科技项目申请奖励的有关事项;6. 及时向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开展。第九条 省公路局科技试验基地设在省公路局试验检测中心。从事科技工作的人
5、员,因科技课题开展的需要,可在检测中心自行试验或委托其试验。第三章 科技项目立项与合同第十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同时科技项目的申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较强的实用价值;(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可能;(三) 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该研究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该项目研究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科技项目组成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四)应用性研究课题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
6、研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五)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在立项前应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学、可行。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二)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三)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四)预期研究成果及水平;(五)社会经济效益预测;(六)已有工作基础和人力、物力条件;(七)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贷款或借支经费研究的应有偿还计划。第十二条科技办定期发布关于科技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科技办,由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科技
7、项目的立项资料应包括: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科技项目计划表,重点科技项目应同时提交查新报告。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在立项前需进行专家咨询。由科技办采取会议咨询、通讯咨询或论证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科技项目,由科技办汇总报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省公路局批准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可再报省交通厅审批,争取列入厅科技项目计划。第十四条 省公路局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局科技项目),由科技办负责监督管理;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厅科技项目),由科技办参与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制定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科技合同的管理(一)科技办
8、负责科技合同的管理,局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办签订合同;厅科技项目须先报科技办,由科技办核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省交通厅签订合同。(二)因故不能按期签定合同的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说明原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合同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完毕,并经过验收(鉴定)后方可视为本合同的结束。(四)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由科技办提出意见,经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厅科技项目还须报省交通厅批准),可以变更或中止:1. 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由他人率先完成,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同类科技成果的;2. 实践证明立题不当,或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无实用价值的;3.
9、 对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科技项目无法落实的;4. 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发生变化而导致科技项目不能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5.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科技项目经批准撤销或中止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办审查,由科技办提出意见报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根据已完成工作情况,确定支付经费。(五)省或市公路局参加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厅、局科技项目,省或市公路局必须为第一承担单位,同时还须在合同中注明项目各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实施前后的责任、义务和成果的分享方式等。(六)科技项目承
10、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合同中所列内容及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须书面说明原因,经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厅科技项目还须报省交通厅批准)。未经批准的,视为承担单位单方中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七)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在本条第(四)款中规定情况之外,提出变更或中止合同,须征得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八)科技办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未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未按合同进度完成的科技项目,科技办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经省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厅科技项目还须报省交通厅批准。第十六条 科技
11、项目承担单位应视项目情况,每隔三到六个月向科技办填报一次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有阶段性成果或取得重大进展的要及时上报。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评审、验收(鉴定)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的结题形式有成果验收或鉴定二种,具体由科技办视项目完成情况,确定采取相应的结题方式。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结题,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采取评审、验收、中止三种方式。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科技项目合同或省交通厅科技项目计划规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要求;(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三)以下相关资料齐全:1、
12、科技项目计划书;2、 科技项目研究技术报告;3、 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4、 测试分析报告及原始记录;5、 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草案和固定资产清单;6、 设计与工艺图表;7、 质量标准(企业、行业、国家标准);8、 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9、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10、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机构出具报告或证明;11、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由本人签字);12、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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