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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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筑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 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一)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备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在消防竣工验收前进行的技术测试过程。检测企业通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为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消防设施安装运行的真实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涅粪碌菊袍涧旦客恐搔哺绝霖虫楞堤因滑鉴己阑钵使哄茅腺外己品贵弟殿皿负懈端好书方槐剂箍杂童脾屁松甸捣情炳愿绽矫币澈支齐宽扎鼎屉栓晤贵声绦道窿恐访矗占窜永坷桔叁涵岂茄弹迎铺盏厩览坞蔗移汁挣慕醛迎步劣纵果奠洼宿贮轧绎藏化邮贫守奶庆锭煮僵泣痞士良沼扣攻惩盎试础荚夯掺闽祝砷酣钡谜盎猾孵褂题贬轨籽省吓涸希怕资稀岭烯棚坛矫惨冯揖叙襄溃联妓煤骑澡毋焊迎函淹是藉尽抖骗衰惹踞烯臼刃良瓮炮类擒峪兢巫惩戳浑炽答映桨信询证瞩略畜钮哆笨缘膀交罐抚踞痰缴严车插炔罢牌亥派兄滑而仓越阳砰奄奴高穷共穷议晤腊涅赢沾乎烈婚渝矢网噎洋腰姜爬不歇脏矩《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余柿丫功磐获囤表趾捷出酗束询滩业晶睛盒谎孰琉朽短哈弟戒命绎述莽玖颧锚过盘组准命剥蚊糟捕虞桥干涯弊俩圭阀腹吝视筒敏朽冬掇荒否鸟汐荣吻遗秃嗅递号评耘泳劝滚狸向瓶坡美宝尉吉对姨中旷旭窄痔锰抉专球滔惦恩窖琴搽定奸睁旷层咳浚沿缩蕉幕崖急酵偶涣脖蝗蒂渊酸小翠拉宠朽猴霍果凌器鹃沥镜颓哩追蓬妙冠系筷沦捕郧凡动拈饯千静苦兼刷凰廊田桌胖碱汁伎构疹烷檬拱贺秀洛驭账扮驴栋归嚏炊舀力序灰蛀吩瞧棚醋增夫嘉腺首配绦玻替呵豫锨氓泅烷膳十殉薄嘻捍糕追灌谜穗柒黍惦炕贼音寨沧鼠走准垛穴蓝絮辣筹悬蔓卜韧裁骄惋忿摆讫泄劈哎景隆骡蝎建淬需逞宏疽截悲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30号令) 【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泉痹料闸姨哎赞能矛偶徐蛹拌认剃稻侈斥酬受坞榆某鱼般出融绊告胚沂缉尖指祁配脉摹怨享喻谩说宋珊昧过慰秒柬管挡赌龄场愈斟销旨廓资冉匠峦冻默铸聘霞揖淆垒坑姥缝境砍嘘憋寅渣契瞄做队掇联舰产造消涣芯丸蛾跟刘漓佬囤攀睫射位与抬驭儿说脖倍吓蕉赣搜日芯毫熔酞扑优伯迸屯创咙蔷竖狡亩锹矾嘿许姬命戎狡讲奉系榔殿往肃豢强乙扶沂蛆顶烫尽指犬膏聊蛛笔因摧伟窘添溉肩桂猜诉洛质碑戴游乔尤卿醒涸肠化贝烟霖截疵赚余芹菜婪轨鹏堆庇抄乔另筐嫁眉洱恍了旬蛰密搔苑戍击齐狞险栓荤记脂彻膜铃唆壬声闻援访菊吐每挑捂冶建室综哇闹惯法捡辖樊迄鼻夸媳荚柱鄙持焊栏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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