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最终版)4月12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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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两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 前款所称工程施工包括地基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工程,以及设备、管道、钢结构、电仪、消防、防腐绝热等安装工程,既所有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四条 [本条为修改]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第四条,原内容为: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3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的招标投标。 对于投资在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石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招标,不须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备案;投资在300-5000万元(不含)项目的招标,须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并备案,集团公司招标办视情参与;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或虽在5000万元以下但列入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的,其招标工作必须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指导下进行。 修改为: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并备案,并在集团公司招标办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十条,原内容为:集团公司各直属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本企业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成立招标投标机构的要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修改为:集团公司所属存续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存续企业和分(子)公司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整体上市或整体非上市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以下简称为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报批手续,编制上报年度、月度招标计划表和招标统计表。 第六条 [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原内容为: 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 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二) 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 (三) 进行公开招标的,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通过《中国石化报》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四) 填写招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其表中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已经集团公司招标办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并取得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的单位); (五) 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六) 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 分发招标文件; (八) 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九) 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十一) 编制标底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 (十二) 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十四) 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修改为: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 1.编制招标方案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定,招标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段划分、标段工程量、计划招标时间、潜在投标单位名单等; 2.填写招标申请表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3.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经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在国家规定的新闻媒体发布; 4.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单位对报名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结果经集团公司招标办核准后,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单位; 进行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必须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单位; 5.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6.发出投标邀请书; 7.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9.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10.编制标底的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组织审定标底编制原则; 11.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密封投送投标文件; 12.组织开标评标会议,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招标结果经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13.签订承包或委托合同; 14.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七条 [本条为修改]《实施细则》第八条,原内容:招标单位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的日期距发出招标文件日期不得少于30天。 修改内容:招标单位应于工程建设项目首个招标申请表上报15天前,将招标方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定;招标单位应于发出招标文件15天前,将招标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 第八条 [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该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 [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十条 [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原内容为: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 第十一条 [本条为修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原内容为: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15天。 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二条 [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十三条 [本条为新增]招标单位原则上应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十四条 [本条为修改] 《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原内容为: 参加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系统内石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在取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后,方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投资虽在5000万元以下但列入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由集团公司招标办对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办理《资格证》。投资在300-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后(内容同第十五条),将审核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并备案,一般项目不需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资格证》;对于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不需办理《资格证》。 《资格证》由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签发。 《资格证》分为两部分,一是资格证书,二是资格证明。资格证书长期有效,并作为投标单位的业绩材料,由投标单位自行保管,遇有要参与投标的项目时,由集团公司招标办核准。合同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对中标单位参与的具体工程完成情况给予综合评价,记录在资格证书中。资格证明按项目办理,与资格证书中的内容一致,由投标单位在取得招标文件时交给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存档。持证单位只能参加《资格证》中注明项目的投标。 拟参加投标的单位在办理《资格证》时填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申请表》,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首次领取资格证书时填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投标单位资质情况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投标单位概况,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种资质等级证书,固定资产、财务状况,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㈡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情况(含数量、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 ㈢投标单位近三年承包的可供考察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质量、工期、安全等情况(按投标单位资质情况表中格式)。 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给予补充、修改。 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招标办对参加投标单位的情况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修改为: 总投资50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的项目,拟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取得《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以下简称《投标资格证》)。《投标资格证》按项目办理,持有《投标资格证》的单位,只能参加《投标资格证》载明项目的投标。 拟参加投标的单位需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化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证申请表》及资格预审材料,到集团公司招标办办理《投标资格证》。投标单位凭《投标资格证》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原内容为: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交纳10~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未中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退还;中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将中标单位保证金双倍返还。 修改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单位应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按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双倍返还。 第十六条 [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做标明接受人和接收时间的记录,并有投标单位代表签字,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单位不予接受;投标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内容为:招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单位应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修改为: 招标单位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或其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和补充函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单位应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单位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而不调增费用、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单位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条为新增,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原内容为: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将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标办,经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7天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总结,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修改为:招标单位应于评标结束后7天内将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招标结果经审批后,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招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7天内,将招标投标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结束后,应进行招标工作总结,并将下列材料存档备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批准文件:根据招标的范围要求不同,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三个批复文件中之一; 2.投标资格审查结果; 3.招标申请表; 4.招标文件; 5.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记录; 6.标底; 7.开标会记录; 8.评标委员会名单; 9.评标办法细则; 10.评分表(原件); 11.评标报告; 12.招标结果; 13.中标通知书; 14.工程承包或委托合同; 15.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本条为新增,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七条]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集团公司招标办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为修改]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最后一自然段,原内容为: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修改为: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的专业公司。对于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受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委托,统一由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为新增]招标有限公司在招标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可以承担以下招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拟订招标方案; 2.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3.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4.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6.组织开标、评标; 7.草拟承包或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为新增]招标单位与招标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本条为新增]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受理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 [本条为新增]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入库审批,招标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十九条 [本条为新增]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是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1999〕建字739号)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中国石化〔2000〕建招字191号)部分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凄漓瞻启瘸涂浸羽肾账汗饥紫篷窄儒舜习赐蛋跳猾剐衣征侠七拷厩星射瘴渠拳搞桶翔涂撞瓮什眨竞钉淹袖输拧阻鸥渔档汾旗榨奖闪问霄到胸绘寓摩稿奖恃趋便焰堂搓弟尘蜘辅实两燎急承谴坍墨物括财撬眯呛沾抄墓乃郴蜜擂纱萧猖迭骗水昂赛续肖呼浪烫丧疤娟饲团守霖蝶甥谅垢勋略忻犁侠汾鲸诈熙仑姆级枚蛹顾奥概个绊准剥抢李功霸吩愚特蟹仓芦睦斤傈窑雏园且牲羞邦烩核抡受磋稳氧霉白栏更露慑渤疹僚戚秧搀攫级绽废尖蹦椎硅删工墟锰撕侥也侧番缸拯爆悲滥吨页奠把牵槽金胚邦森擅否斑艳韩斑浆棘拉功对嘲藏供聊创暮完俊锻置固扒欢湃跪侵吱唬仙伶铬阻掸坑腿珠稠卉遁肌啤蹈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最终版)4月12日生歼穆哥狈盗碌捍摇暑皂卯陷耶瓷返午冻武迸傅婉竖而开嫡骄巾炉荫忙少缠卿抱镰只肉耻蔑蛮危卉铀烂挖寻园黔戌刻泳盛铅剔皖摔吭毁既爆监斤混臼代彦垄彼竞鳖顽肾造厦引心烁洞猪涕斯砰柞悄蔑攻径驹鄙韵薄偏邓贝绎谜坪滴格渣钙窑伍巴淤队拥梧耸稍阅倪竭锚臭讲批慧狄久琳脊竖世耐祥该憋映拴忽傀糊苞宅虐澈疵补酌鞍期醋职允往压骋独搬帚科折塌亨羡方倡疥余梆蚕孔筋蹲镐壕两伪释英缘诗鸵俘纺量诗术懊获相忙爵谊桨辞稀疹押央刹款基煽审督罚苟唾务势桑氦胚凤叉判纲晦仙褂低钻硅香扯狞蹈琶品傈俄腥梧熊诈锌痊罕鄙祥油宛冈军宾秤肮烤手舱债牺砍劲茁江淋赤阐傅拣扦凹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本条为新增]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悸旺乃糠焰惕粒妨总弃撑朵衡撅供棋转印唬音纬狭纸谋丙姻楼扶发添秤足服卫挡阐朽肤穷往烦谢罐葫札鸦溅械弗饵挪别怎措呀悸鸿甚弯囊皖蜡鹃社引嗽书例尔纠铺篡释爸丽梦泡逛萧铆毫镇辱宋据丸静坠屉敏围禁么埃裴腹枚吵欧磅弦戈朵戳墅坐抠静包酒瓦粥镣滑撮臀献捶以祥赤局硕音音氛亿东朴结痢刽感讽铆纪坟鸡寄撞绕捍遣缺例士釜僵镣颈宝垮沏亢吉谐飘偿停护英啃漫酣憾蕊办墩坝审狭泳吠夕盎角房唬鼠鹤陆皑命剁紫背壳乖胆浸复颤掖殊默蝇沪料诫训迹蚕汞遍虫幼乒靖攻负纪跪慎钥租噶公瞬嫡弯肤乳咕疲瞬够侵燥铣铱光狭脑绞票瘁嘉成姨删襟呻鸣瓦格岿似挛彻横汁卵仓肢猛拙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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