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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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 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 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 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 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 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 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计算口径: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现行贷款执行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手续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向XX缴纳。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委托贷款本金的2%(年)以上。 第七条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编排规则:XX(社别)委借字第机构号+年份+顺序号(五位)=15位号。一份委托合同对应一份借款合同,如同一委托人委托发放不同种类、不同借款人委托贷款须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委托人向XX申请办理委托贷款,应填写《XX委托贷款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材料,并逐级审批。 第九条 受理审批后信贷人员确定借款人,对委托贷款按规定审查后,须及时将委托贷款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人对贷款调查结果无异议,按时将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经办人员与客户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附件三),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附件四),XX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借款合同》(附件六)、《委托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附件五)或《委托贷款信用借款合同》(附件七)。 第十条 委托方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时,XX需按委托人属性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117 个人结算帐户---委托人户; 或2011 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贷:262202 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262201 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注: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科目内部帐号核心系统内已生成各社请自行查询,并在备注栏输入委托人名称。 三、委托贷款发放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资金到位后,进入放贷程序。委托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上操作见(附件一),并生成借据。系统自动实行帐务划转。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委托人)按规定向XX支付手续费,按借款人确定的方式收取手续费,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贷: 511134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取比例参照本流程第六条执行。 四、货款收回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到期归还,系统可自动进行帐务处理。收回贷款本息后,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委托贷款业务划取委托存款通知书》(附件八),会计部门做如下帐务处理: 1、从委托贷款利息中,向委托人人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剩余部分转划至委托人结算帐户,帐务处理及会计分录为: 借: 262212——个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或262211——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贷:2651其他应交税金——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2、委托贷款到期归还后向委托人退回委托资金,进行内部帐转客户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或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第十四条 本流程发文之日起启用,原《关于委托贷款操作补充规定的通知》(XX[2008]111号)同时作废。 附件1: 附件2: XX委托贷款申请书 委托人 经济性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 号 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成立时间 电 话 联系人 委托人申请意见:本人向贵社申请的委托贷款人民币(金额) ,借款人 ,借款方式 ,期限 。 (其他事项说明): 请你社将上列款项从本人帐户划入贵社的委托贷款资金帐户,并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监管,委托存款在存放期间不计息。 委托人: 年 月 日 调查经办人意见: 兹有有委托人 向XX申请委托贷款(金额) ,本人同意办理,请将委托人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帐号) 。 调查经办人: 网点主管: 年 月 日 XX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XX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信贷经办部门一份、审批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委托人一份。 6 附件3: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号: ( )委借字第 号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名称(以下简称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人民币资金(大写) 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即日内将上述资金一次性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总额。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若甲方委托贷款资金因来源不明或非法而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管部门查处,致使甲方资金被没收(或冻结)及乙方受到处罚等,其所有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 委托贷款内容 1、借款人(贷款对象)名称或姓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2、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3、借款用途: 4、借款期限: 年(月)以内。 5、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 ‰,结息方式为: 。借款若发生逾期,在逾期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逾期利息。 6、借款担保:委托人指定如下担保方法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在“□”选择项内打√): □ 由 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 由 作为抵押人/出质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 (财产名称)作抵押/质押。 7、委托贷款应缴营业税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扣代缴;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甲方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如甲方未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经甲方审查后,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条件及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四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即日内将合同副本壹份送甲方留存。 第五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资金;若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七条 甲方暂存在乙方的“临时存款”余额按乙方所在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当甲方“临时存款”资金划入乙方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后,划入部分乙方不再计息给甲方,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由借款人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付息给甲方。 第八条 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付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由借款人还本付息。乙方应在收到贷款本息后次日内将贷款本息划入甲方帐户,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第九条 委托贷款收回1日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资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条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算公式为:手续费=借款金额×年费率×借款期限(年), 其中年费率为 %,合计收取手续费 元,手续费由 向乙方支付。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手续费按一年计收;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甲 乙双方约定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在贷款出账日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贷款人(抵押权人)名义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应的委托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若借款发生纠纷,甲方可以自己名义或授权乙方行使委托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债权人的权利,由甲方自己行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乙方仅负有代为发放借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义务。借款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乙方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发生借款纠纷,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催收和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资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每份法律效力等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附件4: 委托贷款通知单 委托人 存款账号 委托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单位 名称: 地址: 开户行及账号: 贷款币种 用途或项目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贷款利率 贷款利息收入划入 XX存款账号: 放贷计划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贷计划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形式 保证 保证人 抵/质押 抵押/出质人 抵/质押财产 上列贷款已经我方审查,同意委托贷款发放,请进行贷款核贷。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 或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员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XX审批意见: 审批人员: 年 月 日 本通知单一式三份,委托人一份、财务部门一份、信贷部门一份作为信贷档案管理。 附件5: 委托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号: ( )委抵借字第 号 贷款人(受托人):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人 的委托和指定,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抵押人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为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本金与利息至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依约定还款。 第五条 抵押财产:一、抵押人以本合同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二、除非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三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委托贷款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三、若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财产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财产全部价值。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财产或其他有效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自行或应委托人的指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六条 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抵押财产,为本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特别约定如下: 一、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财产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物上权利。如贷款人(或委托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财产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委托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代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予以暂存。 三、贷款人(或委托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本合同若对应的主债权债务无效后,抵押人仍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本合同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或委托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或委托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全部抵押财产价值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七、如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抵押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合同所涉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抵押财产抵押变更登记相应手续,贷款人予以配合。贷款展期后,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其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九条 抵押财产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一、抵押财产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二、抵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抵押财产为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一)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二)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四)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委托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一、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二条 信息使用: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三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管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和提存费等,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应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的或者委托人要求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的,在办妥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借款人方可要求贷款人履行放款义务;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应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或贷款人(或者委托人)要求办理抵押财产登记而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未办妥的,贷款人可自行或应委托人指示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本合同系贷款人根据贷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为: )的约定而签订。委托人全权拥有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于借款人与抵押人的权利。本合同发生纠纷,委托人有权自行或授权贷款人向借款人及抵押人行使本合同债权人的权利。 六、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抵押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三份(一份交委托人留存),抵押人、借款人、 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代理人) 贷款人 贷款人(受托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抵押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代理人) 本合同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2、抵押登记证明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委托贷款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号: ( )委保借字第 号 贷款人(受托人): 借款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人 的委托和指定,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为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本金与利息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依约定还款。 第五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八条 特别约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贷款人(或委托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或委托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或委托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七、贷款人(或委托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九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权贷款人)、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贷款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其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一条 保证人如发生第十条四至十四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一)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二)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四)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委托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一、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设账户,贷款人将委托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委托贷款之义务。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四条 信息使用: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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