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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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控制基金风险,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确保基金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中心与贷款商业银行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3条 本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定名为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隶属于扬中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计经局),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民事权。 第4条 设立本基金的目的在于帮助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较方便地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促使其持续健康地发展,同时分担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增强其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信心。 第5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规性、社会性为基本运作准则,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开展担保业务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筹措与组织管理 第6条 担保基金由政府投入、国内外机构、团体的资助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投资等形成。其来源渠道有: ㈠政府投入; ㈡受保企业缴纳的担保储备金; ㈢各种捐赠、资助; ㈣专业担保机构的投资; ㈤经营收益补充; ㈥其它。 担保基金总额设定为4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分步筹措。政府视财力状况,近几年内每年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担保中心应积极拓展其它筹资渠道,壮大基金资本。 第7条 担保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3—5名,分别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派员出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制定担保中心运行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 ㈡确定担保中心营运方针和发展计划; ㈢提名担保中心主任人选,报请主管部门聘任; ㈣听取和审议担保中心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报告; ㈤审定担保中心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8条 担保中心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3—5名。分别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派员出任,管委会和担保中心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的职责为: ㈠列席管委会会议; ㈡监督担保中心担保业务运行状况及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㈢对担保中心执行规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㈣《公司法》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 9 条 担保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具体负责担保中心业务与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10条 担保中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设立若干业务科(室),科(室)负责人由担保中心主任聘任。 第11条 担保中心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办法招聘业务人员,招聘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含)以上的学历,并具有金融、财会、计算机、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及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12条 担保中心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新增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对在职人员,每年进行定期轮训和考核。 第13条 逐步建立与担保基金相配套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进行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指导、经营诊断、信息咨询、产品开发、推介与促销等方面的服务,以此促进担保基金的稳健发展。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14条 本基金担保对象为扬中市境内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知识型、特色型的中小企业。 第15条 申保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㈡连续经营1年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及相关财务经济指标在许可的范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㈢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 ㈣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担保贷款银行开设基本帐户; ㈤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㈥按规定向担保中心缴纳受保总额20%的担保储备金。 第16条 申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㈠不按规定交纳担保储备金的; ㈡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㈢与担保中心逾期债务关系尚未解除的; ㈣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㈤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改变现状的。 第17条 现阶段,担保种类仅限于企业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随着基金的扩大和运作经验的丰富可逐步扩大到其它类型贷款。 第18条 担保中心的担保方式分为全额担保和非全额担保两种。具体操作时,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19条 担保总额为基金资本额的6—10倍。 第20条 为单个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根据企业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信用状况、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还款能力确定,一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21条 担保中心实施有偿担保。担保费在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率为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分三种情况计收: ㈠担保期限在六个月(含)以内:0.7%; ㈡担保期限在一年(含)以内: 1%; ㈢担保期限在一年以上: 1.2%。 第22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连续三年以上资信优良的受保企业,可享受相关的“信用优惠”待遇。 第四章 担保程序与担保风险控制 第23条 担保中心办理担保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贷款申请及资信调查。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并向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贷款意向书)。 ㈡担保申请。借款企业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材料。 ㈢担保审核。担保中心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㈣担保审批。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根据规定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㈤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中心必须与受保企业、贷款银行分别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包括被担保贷款种类、金额、借款期限、保证方式、范围、期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㈥发放贷款。贷款银行对受保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并向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㈦正式承保。担保中心收到银行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受保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第24条 担保中心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依据受保企业资信状况、受保金额等确定其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质)押两种方式。 第25条 担保中心实行赔付风险目标管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基金总额的15%以内。 第26条 为了防范基金风险,担保业务应严格规范运作,杜绝一切行政干预和渎职行为。 第27条 担保中心审批实行定额分级管理,并建立责任制。担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由管委会成员集体批准。 第28条 下列情况必须经管委会成员集体审批: ㈠经调查评估后证明其市场前景看好,预期收益好,能够在短期内扭亏为盈,但暂不符合某些担保条件的企业; ㈡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小而精、小而特、小而专的项目,但暂不符合某些担保条件的企业。 第29 条 建立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将各级担保审批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30条 担保中心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担保基金的稳健发展。 第31条 担保中心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担保准备金计提比例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32条 当担保贷款到期后,贷款银行必须确保企业到款优先偿还担保的贷款。 第33条 当单笔担保的贷款逾期不能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时,担保中心按约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最高代偿比例为担保本息余额的80%(不含罚息、复利)。 第34条 贷款银行确保不扣收按期还款企业向担保中心缴纳的担保贷款余额20%的担保储备金。 第35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担保中心要加强追偿工作,主要措施有: ㈠增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帮助债务人进行咨询诊断,为其出谋划策,帮其摆脱困境,增强偿债能力。 ㈡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㈢处理抵(质)押物。 ㈣贷款银行直接扣收受保企业到款并优先全额划归担保中心,直到全部追偿到位。 ㈤依法提起诉讼。 第36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㈠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㈡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㈢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㈣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 ㈤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37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对基金实行规范管理。按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基金限存于相关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投资于国债,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38条 担保中心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收益除支付日常业务开支外,全部提取风险及相关准备金。 第39条 由财务总监负责检查、稽核担保中心日常财务帐目及各种会计报表,以保证财务帐目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40条 担保中心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由监事会负责检查,并上报管委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41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42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6.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标准: 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⑵、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⑶、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⑷、中小企业标准: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⑸、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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