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2014年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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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的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邢台市 “山水泉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节能、环保、绿色、循环的总体要求,围绕民生、产业、生态、文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引领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兼顾整体利益、公共利益、长远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五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六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以规划道路围合的街坊为单位实行成片规模开发。原则上除涉及危房改造、影响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外,不再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50亩(含50亩)的房地产项目。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该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划意见进行整合后统一收储、供地。 第八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一并规划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提倡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但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第九条 旧城更新改建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8, 其它区域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5。 第十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国家日照、消防等相关规范确定。 第十一条 中、高层住宅建筑最小正面间距应按表一执行。表一 : 建筑 高度 21 -30米 (含21米) 30-54米 (含30米) 54-85米 (含54米) 85-100(含85米) 100米以上(含100米) 最小正面间距 项目内部 30米 36米 42米 48米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项目外部 36米 42米 48米 54米 第十二条 中、高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沿街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十三条 建筑日照应符合国家日照标准,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旧城更新改建区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 第十六条 多层、中、高层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按第十一条最小正面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4米,或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道路北红线外10米。若项目外部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界距离; (二)多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9米。 第十七条 不影响公共利益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筑退让地界也可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最小值为6米。 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绿线应按表二执行: 表二: 类别 建筑高度、规模 退道路绿线最小距离(米) 不开口 开口 居住建筑(不含底层公建或商业) H<21米 3 7 21米≤H<54米 5 7 54米≤H<100米 7 7 居住建筑(含底层公建或商业) H<100米 10 公建(地上面积)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10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15 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 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25 注:城市道路无绿线要求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参照退绿线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或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应小于3m。 第二十一条 地下建筑(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用城市绿线。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交通岗亭、公共厕所、垃圾站等公益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河道原则上不得建设实体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退道路、河道绿线不应小于2米。 第二十五条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用地面积最小为6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厕设置应符合环卫设施规划要求,并满足: (一)凡旧城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二)公共厕所提倡结合道路绿线设置,并做到造形优美、环境协调。商业区道路按每300-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一般街道按每1000-1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 (三)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第二十七条 垃圾转运站设置应符合环卫设施规划要求,选址应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垃圾转运站与建筑之间距离应符合表三规定: 表三: 转运量(t/d)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0 ≥10 ≥5 150~450 ≥15 ≥8 >450 ≥30 ≥15 第二十八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表四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四: 类别 项目 设置要求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 每1万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m2。 商业服务 便民商店 每1万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m2,且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2%。 社区服务 居委会(社区用房) 每100户设置不小于20 m2,且不低于300 m2。 物业用房 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 文体设施 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每1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建筑面积不少于15㎡的地上活动场所。 注:上述用房均应设置在地上建筑中 第二十九条 在居住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邢台市“一城四片区”教育设施规划》、《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城市公共停车场、集贸市场; (二)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出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和停车设施,并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校车停车区域; (三)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应距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 30米以上。 第三十条 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布局应考虑城市公共空间,宜采用外低内高的空间布局。住宅建筑沿街高度以18-22层为宜,内部住宅一般不超过28层。 第三十二条 市区提倡建设塔式住宅,若建设条式住宅,面宽控制为: (一) 6层及以下,面宽一般不超过65米; (二)铁路沿线、送风廊道面宽不应超过50米; (三)其它地区面宽原则上以不超过55米为宜。 第三十三条 沿街建筑透空率一般不低于35%。 第三十四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上述单位提供依据按程序报批,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强化街道景观秩序性,打造城市第二天际线,对底商建筑控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上的(含40米),底商原则上不少于四层;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下的,底商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长度不应超过1/2以上的项目沿街用地周长; (三)原则上临街店面开门间距不得少于8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高档涂料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强化建筑的表达效果; (二)沿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公建及住宅底商建筑部分的外墙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三)鼓励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应按街景要求隐蔽设置或统一设置挡板予以遮挡。 第三十九条 建筑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四十条 鼓励建设屋顶花园、中庭等共享空间,提倡住宅建筑首层建设开放式共享空间。 第四十一条 经依法审定的城市绿地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符合城市绿地系统功能布局前提下,调整后的绿地规模应不小于原规划的1.3倍。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置。 第四十三条 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米; (二)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0米; (三)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南水北调干渠两侧未建区域,应在干渠工程外边线两侧留出各150米绿带。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河道绿线范围内绿化应有公共性和连续性,河道岸线应自然生态,线型可在绿线范围内灵活布置。 第四十五条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厚度绿地面积折算地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面积)按表五执行。 表五: 顶板覆土厚度(h) 折算地面绿地面积比例 h ≥2.5 100% 2.5>h ≥2.0 80% 2.0>h ≥1.5 60% 第四十六条 建筑高度小于36米的住宅、公共建筑屋顶宜设屋顶绿地。屋顶绿地土层厚度≥0.6米时可根据建筑高度折算地面绿地。建筑屋顶距地面≤6米,屋顶绿地面积可折算20%地面绿地,之后每升高3米,减少1%,≥36米高度的屋顶绿地不再折算地面绿地。 第四十七条 在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段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林荫式停车场形式与附属绿地统一设计。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6米,采用嵌草铺装的按40%计算绿地率,未采用的按30%计算。 第四十八条 提倡城市开敞空间、道路交叉口等采用林荫化设计,建设绿色十字路口。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如下: (一)城市主干路相交的,城市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米,横向不少于4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支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特殊情况开敞空间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面积或变形设置。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应按表六执行。 表六: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下限 住宅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保障房 公共租赁房、廉租房 车位/户 0.3 宾馆、培训中心 宾馆 培训中心、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办公 行政、金融等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商业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独立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2.0 学校 幼儿园、小学、中学 车位/班 2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师生 5 游览场所 游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 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5 工业 办公、厂房、仓储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交通枢纽 客运广场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4.0 火车站 3.0 注:旧城改造项目停车配建可按表中数值的0.8倍计算。 第五十条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应考虑门前、院内布置非机动车停车区。 第五十一条 在商业用地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设地上、地下机械式停车位。鼓励商业用地内建设停车楼,停车楼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其建筑面积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十二条 配建停车场(库、楼)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0米,其它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特殊道路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第五十四条 进行旧城道路改造,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态;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临时调整,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建设项目基地不应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三)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附表二的规定; (四)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5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一般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五)加油站、加气站一般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并应分开设置。 第五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电力、通信、燃气等箱柜一律不得设置在红线内,应当结合街头绿化用地、沿街建筑布局进行综合考虑,不得在地面设置。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红线宽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以及红线宽度25米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应作管线综合规划。 第五十八条 贴临城市道路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其与城市道路的高差不宜大于0.6米。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内设置的市政设施与住宅建筑距离除符合下述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一)燃气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满足附表三的规定; (二)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噪声,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当中继泵站、热力站设备的噪声较高时,应加大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或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受影响建筑物处的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当中继泵站、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水泵基础和连接水泵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 (三)配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室、开闭所的设置应按附表四规定执行。 2、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的防火间距应按附表五要求执行。 3、室外变配电站与各类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附表六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四)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房。 2、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与一般民用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与高层民用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 第六十条 规划条件核实应依据规划条件、已审定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其它内容实施。 第六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重点对规划条件所明确的地块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规划条件中所明确的其它内容进行核实。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批准规划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两年,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 名词解释: 1、邢台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2、旧城更新改建区:是指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 3、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5、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7、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1至3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4至6层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7至9层的住宅建筑。 10、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10层及其以上层数的住宅建筑。 11、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12、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3、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4、建筑退让:指建筑退让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15、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不包括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正面间距一般指南北向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 16、贴临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 17、透空率:沿街透空长度占其项目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4层及4层以下建筑可计入透空)。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2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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