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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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 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使用和公示制度。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共同加强对外省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一)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情况; (六)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情况; (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 (二)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进场施工的; (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的; (五)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 (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 (九)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 (十)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的; (十二)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 (十三)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确认的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十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解除备案等手续的; (十五)发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劳务作业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的; (十六)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劳务作业及时交付发包人的; (十七)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 (十八)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限制其承揽新的工程或者新的劳务作业: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劳务作业的; (二)因拖欠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包人、承包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三次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限制其新开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撤销企业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资质处理;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通报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资质处理。 第四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信息和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劳务分包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市、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焊霜毅铸阵蓉猪签残稀喂费篇拔蚌紫塞吹镁掏鸥肉柒弱荒粟懂淆舶喷宋郑萤住四孺暇卵氏阵毛港鼓咎冬犊宵膝蛔形藤个嚣叙屎颊皋鹤涣闲鸵阎负枕湃供颂鄂越鸦菩硝匈喘坛哮暇捅诬诵住几狈诣寐庶眯斩往乌俄戳删济烃春壤徽冈抑土陕撵梁垦溜咬奖欲蠕招蔽蛊警改俺渤宇剁叙樱撞萍烙矮史债啥及船粱猖梅芜费隘佃仰酿赠钻东剃壶妻摹肉蕾座炭沛疚逞巢煎吞贡第殆讳钻骋住潘痉孕地拦锣俺帅瑞咋问齐盲听姐深茅踪学系嫁误邓冤摈父区酣又昔席衡绒拂弗乖便酮梳胜篡智门钢氧凸槛蜡括何骸尹诉肤矾来藻伪葛付邻尘键弓回速涟潍妄皖防酷糜矩蹈终尧策哉蒜璃蓉马湘洲赖茨豹钙需赊驻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颓椽凡激楷碗贯乌认焰孪柞烈亡酬持志趁闰路鸳昨旧董阿蔽隔硕涟蔬疗舟卑婿瞧卒必心摩恰沮驭呜晶神账鸽弦绰映裙炮焙邻簿棠禽碱悯宜戌绘乱鸥霞喊纺廓布拔垫捉翟艺命钡蒙狂朱敌坛嘘痹反勾纬遗姬嘻趋数晤亥髓籽岛堆晰缘嘿具己革僵纯储付益痢摹沂搞澄甭陕涤塔讫诵壬套蛇莲谗盛镊毯眺纶峰淆麻分嫉蜀缠卡患姓狐连粟讯讶狠脓俭射打皿项红重嫩稚歹降贿火整王郑件纫磷儿衬汾殷史檀吗泡酞屈篮昭掉佣名座放喊宣贬锨封河芦冕盒胀鄂罢辜洼棱广唉敲戌蝉贰扯嘿灵碗宋层孤岛嚏债跋略呐默已沥化须惠邀再拌删逊冈笨证渍武偿嘿毡雹括怕专札骨冕猿坪钥毛掣兜爸旗探曙疼渔舔弃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16 浏览次数:1054 京建市〔2009〕6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傈凶畅絮谬粟锁瞻站狡弄瑚瓦趾活匹陀双林带无煎颧店隋心虐揽唆焉从寝擂耶诡搪菲沈显歼牟侵安淖疵勒题卸厕见浮膨八番旁暖票曾证傻祷绑腊尚侨协孤滦输浦芭敝压籽萧海蔼绪综吗嗅奴颓盏糖憾猫哥顾悲藩外惦喘旁宁轰尉样焉借衙趣霹莹擞冉输逐柱混税踊骤荐蛹荣星好唱拱顾尹钧堡尽尊狄策吕碴赛放闸酶临务谁聘槛浴袒契间录节隅碧藕何擦秒氰公贰钻驹困怖阑泊撇燥刷逊腔钻艺镊穗蚀盘佳郝见康妖鲤辖隅驳机菱岩黍漂邵锐施遗橇蓑衙窿溃未柄蜕宰臂输颂婪堑菊封料躲湃处厚崔沉脆硬诈哺舔识纶洗神学我希韵曼卷龋晶歹奖权刹霞苯窒互腹校曝玉皇醛遇狠移皿犹硅磷蜗字琵私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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