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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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更新日期:2023-05-26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2023 山东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报 批 稿) 2023—××—××发布 2023—××—××实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从2023年 月 日实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韩玉祥、秦洪水、李国华、陈兵、王海港、王鹏、亓延军、冯林兴、张伟书、刘沐炎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3 术语和定义 4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4.1 总规定 4.2 消防安全管理方针 4.3 消防安全管理目的 4.4 消防安全策划 4.5 运营控制 4.6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素 5 职责、权限和沟通 5.1 总规定 5.2 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5.3 机构和职责、权限 5.4 消防安全负责人 5.5 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5.6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7 各相关部门人员 5.8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5.9 内部沟通 6 消防安全文献管理 6.1 总规定 6.2 文献的分类 6.3 文献的内容 6.4 文献控制 6.5 消防安全记录的控制 7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7.1 总规定 7.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7.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4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的修订 8 防火检查 8.1 总规定 8.2 防火巡查 8.3 定期防火检查 9 火灾危险评价与火灾隐患整改 9.1 总规定 9.2 火灾危险评价 9.3 火灾隐患整改 10 消防设计、检查及验收 10.1 总规定 10.2 消防设计 10.3 消防设施检查 10.4 消防验收 11 消防设施的控制、维护管理 11.1 总规定 11.2 方法 11.3 消防设施档案 11.4 维护管理内容 11.5 采购 11.6 标记 12 消防人力资源 12.1 总规定 12.2 目的 12.3 宣传教育 12.4 消防安全培训 13 体系审核 13.1 总规定 13.2 审核目的 13.3 审核方式 1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1 总规定 14.2 预案内容 14.3 人员职责 14.4 预案演练 14.5 评价 15 火灾事故处置 15.1 总规定 15.2 火灾扑救解决 15.3 事故调查 16 连续改善 16.1 总规定 16.2 数据分析 16.3 纠正措施 16.4 防止措施 16.5 奖惩 山东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对山东省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规定,目的是使组织可以控制和防止其火灾危险,连续改善消防安全绩效。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在于通过管理体系的实行,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满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连续改善,实现组织的消防安全。 本标准合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组织: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防止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2)实行、保持和连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针和目的; (4)寻求公安消防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评价; (5)自我鉴定和声明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中的所有规定,旨在帮助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其合用的限度取决于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针、业务活动的特点及其危险性和复杂性等因素。 本标准针对的是消防安全,而非产品和服务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9000-2023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8001-202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96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DB 37/242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查评估规程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采用了GB/T 19000、GB/T 28001中的相关术语定义。 3.1 组织 职责、权限和互相关系得到安排的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 3.2 管理体系 见GB/T 19000-2023中3.2.2的定义。 3.3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在消防安全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3.4 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由组织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派,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营和保持正常运营的人员。 3.5 火灾危险 见GB 5907中1.18的定义。 3.6 火灾隐患 组织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极易导致火灾的发生和危害的状态。 3.7 火灾隐患辨识 辨认火灾隐患的存在并拟定其性质的过程。 3.8 消防安全管理方针 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的总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宗旨和方向。 3.9 消防安全管理目的 在消防安全面所追求的目的。 3.10 要素 影响消防安全的关键因素。 3.11 审核 见GB/T 19000-2023中3.9.1的定义。 3.12 绩效 基于消防安全管理方针和目的,与组织的消防安全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可测量结果。 3.13 相关方 与组织的消防安全绩效有关的或受其消防安全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队。 3.14 连续改善 为改善消防安全总体绩效,根据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组织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 3.15 过程 见GB/T 19000-2023中3.4.1的定义。 3.16 纠正措施 为消除已发生的火灾事故或已发现的火灾隐患、违章行为的因素所采用的措施。 3.17 防止措施 为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的因素所采用的措施。 4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4.1 总规定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加以实行和保持,并连续改善其有效性。 组织应: (1)辨认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 (2)拟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互相作用; (3)拟定为保证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营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4)保证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营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 (5)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6)实行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连续改善。 4.2 消防安全管理方针 组织应有一个经消防安全负责人正式批准发布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针,以阐明组织整体消防安全管理的宗旨和方向。 4.3 消防安全管理目的 组织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目的并形成文献,在制定目的时应考虑法律法规规定、自身火灾危害和危险的特点、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营和经营规定,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的应遵循消防安全管理方针。 消防安全管理目的应传达成全体员工,使每个人都结识其在消防安全面的义务; 组织应定期对目的进行评审和修订,保证其适宜性。 消防安全管理目的应涉及以下内容: (1)适合于组织的消防安全特点、危险性质和规模; (2)对连续改善的承诺; (3)对组织应遵守的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的承诺; 4.4 消防安全策划 4.4.1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策划 组织应保证: (1)对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消防安全管理目的以及4.1的规定; (2)在对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行时,保持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4.2 法律及法规规定 组织应承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组织保持的法律和法规应是最新的,并应将其规定传达给全体员工和相关方。 4.5 运营控制 组织应拟定火灾危险控制、火灾隐患整改的运营程序和活动,并应对这些程序和活动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1)考虑到缺少程序指导也许导致偏离消防安全方针、目的的运营情况; (2)在程序中规定运营标准; (3)对于组织所购买和使用的货品、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记的火灾危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 (4)为了从主线上消除或减少火灾危险、整改火灾隐患,对于建、构筑物作业场合、过程、装置、机械、运营程序和作业组织的设计、涉及人力的配置等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4.6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素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应涉及以下要素: (1)职责、权限和沟通 (2)消防安全文献管理 (3)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4)防火检查 (5)火灾危险评价与火灾隐患整改 (6)消防设计、检查及验收 (7)消防设施的控制、维护管理 (8)消防人力资源 (9)体系审核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火灾事故处置 (12)连续改善 5 职责、权限和沟通 5.1 总规定 组织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防止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组织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贯彻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拟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员。 组织应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条件,贯彻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组织应按规定向本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本地公安消防机构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5.2 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保持旨在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目的的管理方案,方案应涉及: (1)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目的的职责和权限; (2)制订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目的的方法和时间表。 组织应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营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5.3 机构和职责、权限 组织应为实行、控制和改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涉及消防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为便于实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对各岗位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予以规定和文献化,并予以传达。 5.4 消防安全负责人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为组织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组织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法规,掌握组织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组织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组织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拟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行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督促贯彻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主持制定符合本组织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行演练; (8)指定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并根据体系文献规定明确其职责、权限; (9)主持进行管理评审。 5.5 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组织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承担本组织的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实行和运营。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1)保证组织建立、实行与保持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2)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绩效,为评审和改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3)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行平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贯彻; (5)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6)组织实行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7)组织实行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9)拟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0)组织消防安全审核; (11)组织进行火灾危险评价; (12)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行和演练; (13)与本地公安消防机构建立沟通渠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组织的消防安全情况; (14)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任命的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应报本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6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组织应拟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拟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分析研究本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2)实行平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贯彻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3)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4)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5)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6)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7)完毕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7 各相关部门人员 组织的各部门人员在完毕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熟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贯彻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发生火灾时按应急疏散预案规定疏散人员、扑救火灾和报警。 组织的所有人员,都应当表白其对消防安全工作连续改善的承诺。 5.8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所有者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协议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所有者或者委托管理的组织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组织应当按照本标准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所有者合作经营的场合,各产权所有者应明确管理责任,也可明确委托统一管理的组织进行管理。 5.9 内部沟通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沟通程序,以保证消防安全负责人与员工、消防安全负责人与其他相关方面进行有关的消防安全信息交流,应做到: (1)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发挥主导作用,保证在不同层次和职能之间进行有效、充足的沟通; (2)根据组织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实际的沟通方式(如安全例会、报告制度等); (3)保证内部沟通不存在交流障碍; (4)组织的各类人员应了解体系的运营情况,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的和程序文献的制定、评审;参与改善作业场合消防安全状况的讨论;在消防安全工作事务上享有代表性。 6 消防安全文献管理 6.1 总规定 (1)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标记、保存和处置相关文献、消防安全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控制本标准所规定的所有档案、文献和资料。 (2)消防安全记录应笔迹清楚、标记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3)保存管理的消防安全记录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对记录的保存期限予以明确规定。 6.2 文献的分类 (1)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的文献; (2)与消防工作相关的程序文献、审核结果及报告等; (3)消防法规、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报告等;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5)消防安全记录。 6.3 文献的内容 组织应以适当的载体,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互相作用的描述; (2)提供查询相关文献的途径; (3)组织所需的定性和定量考核记录; (4)与组织的消防安全目的相适应的监控记录; (5)积极的绩效考核,监控消防安全管理方案、运营标准和合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记录; (6)对于纠正和防止措施引起的对文献化程序的更改,组织应遵照实行并予以记录。 6.4 文献控制 对本标准所规定的文献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献,应根据6.5的规定进行控制。 (1)文献可以被恰当定位; (2)文献发布前得到批准,以保证文献是充足与适宜的; (3)定期对文献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再次批准; (4)保证文献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辨认; (5)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文献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6)及时将失效文献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合撤回或采用其它措施防止误用; (7)保证文献保持清楚、易于辨认; (8)法律法规、知识性文献和资料,予以适当标记并保存; (9)控制和标记文献的分发,保证外来文献得到辨认。 6.5 消防安全记录的控制 6.5.1 记录的内容 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消防安全记录,消防安全记录一般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1)收到公安消防机构下发法律文书的记录;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3)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记录; (4)防火巡查记录; (5)防火检查记录;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涉及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8)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记录; (11)消防设施档案; (12)火灾情况记录; (13)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4)其它有关消防管理的内容。 组织应当保持上述记录的完整和详实,并将所有记录统一保管备查。 6.5.2 记录的保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并在文献中明确规定各种记录的标记、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以便在适宜时用来证明组织实行了符合体系的行为。记录应保持清楚、易于辨认和检索。 7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7.1 总规定 组织应根据生产、使用、经营、储运等环节的实际,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发放应符合文献管理的规定。 7.2 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7.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涉及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7.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涉及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权限等要点。 7.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涉及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涉及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规定、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7.2.4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应涉及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与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 7.2.5 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涉及火灾危险评价、火灾隐患认定、解决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7.2.6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涉及责任范围和职责、设施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规定、情况记录等要点。 7.2.7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涉及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规定、情况记录等要点。 7.2.8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涉及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7.2.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涉及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规定、情况记录等要点。 7.2.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涉及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救护和防护、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时间间隔、演练记录、改善方向等要点。 7.2.11 专职、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应涉及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接警出动、训练方式、内容、考评方式、奖惩办法等要点。 7.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涉及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考评目的、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7.2.13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应根据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7.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3.1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应根据组织实际情况,制定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 7.3.2 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 应根据组织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电气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运等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 7.4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的修订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应予以公布,并根据组织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组织的需要。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的修订应由原制定部门进行修订,如原制定部门因裁撤或职责变化等因素不能履行修订工作的,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指定部门进行修订。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修订后,应由消防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发布实行。 8 防火检查 8.1 总规定 组织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贯彻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检查前,应根据组织的有关制度拟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8.2 防火巡查 8.2.1 巡查规定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2.2 巡查内容 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防火巡查内容并在组织的相关制度中明确,一般应涉及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贯彻情况; (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贯彻情况; (8)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8.3 定期防火检查 8.3.1 检查内容 组织应按规定的频次进行防火检查,防火检查一般应涉及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防止措施贯彻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立和功能状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营情况; (8)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贯彻情况; (9)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10)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9 火灾危险评价与火灾隐患整改 9.1 总规定 组织应制定火灾危险评价、火灾隐患辨识、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文献,其范围应涉及组织的生产、使用、经营、储运等环节的以下方面; (1)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2)所有进入作业场合人员的活动; (3)作业场合内的设施,无论是由组织还是由外部所提供的设施; (4)工作、工艺流程。 组织应对火灾危险及时进行评价、制定防范措施并贯彻。 组织应对火灾隐患及时进行辨识、整改,并验证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9.2 火灾危险评价 9.2.1 原则 火灾危险评价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是所有消防安全要素的基础。组织应不间断地组织火灾危险评价工作,辨认与本组织业务活动有关的火灾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拟定最大危害限度和也许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用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火灾危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 组织应对组织的生产、使用、经营和储存等环节进行火灾危险评价。 9.2.2 评价方法 9.2.2.1 自我评价 组织应采用符合系统工程学的火灾危险评价方法(如事故树、因果图等)进行评价。 参与火灾危险评价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能力。 9.2.2.2 委托评价 如组织不具有评价人员或评价能力,可以委托具有评价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火灾危险评价。 9.2.3 评价内容 (1)依据组织的生产、使用、经营和储存等环节的范围、性质等特点拟定评价方法,以保证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2)拟定生产、使用、经营和储存等环节的火灾危险限度; (3)拟定生产、使用、经营和储存等环节的设备规定; (4)拟定生产、使用、经营和储存等环节必要的监控和防止措施。 9.2.4 评价程序 (1)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应直接负责火灾危险评价管理; (2)明确评价对象、选择符合组织实际的火灾危险评价方法和程序; (3)依据相应消防法规的规定,拟定判别准则,鉴定火灾危险限度。 (4)拟定和实行火灾危险控制措施; (5)每隔一定期间或发生重大变更时,重新进行火灾危险评价。 9.2.5 评价成效 (1)为消防安全管理目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提供依据; (2)拟定组织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为火灾隐患的拟定和整改提供依据; (4)为拟定设备规定、明确培训需求和开展运营控制,提供适宜信息。 9.3 火灾隐患整改 9.3.1 原则 火灾隐患整改是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组织消防安全的基础。组织应高度重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拟定隐患的最大危害限度和也许影响的最大范围,采用有效整改措施,保证火灾隐患得到控制,以防止隐患继续存在。 组织应提供辨识、评估火灾隐患的性质和限度的方法。 组织应明确火灾隐患辨识、评估人员的职责及其权限。 组织的消防安全负责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火灾隐患的整改。 9.3.2 火灾隐患辨识 组织应采用下列方法对火灾隐患进行辨识: (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假如监控和防止措施不到位,有也许导致火灾或火势蔓延的,应拟定为火灾隐患; (2)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消防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定为火灾隐患; (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不符合消防法规的行为。 9.3.3 火灾隐患整改程序 (1)火灾隐患评估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评估,鉴定其严重限度; (2)根据火灾隐患严重限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3)根据整改措施,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提供隐患整改所需要的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监督整改措施及防范措施的贯彻; (4)对整改后的火灾隐患进行验证; (5)当火灾隐患的整改未达成规定期,应对火灾隐患重新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并继续进行整改。 (6)整改后的隐患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其内容应涉及: a. 火灾隐患基本情况; b. 评估、认定结论; c. 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d. 整改善度和负责人; e. 资金情况等; f. 整改结果。 9.3.4 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9.3.4.1 当场改正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8)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1)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营的; (12)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也许引发火灾的; (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9.3.4.2 限期改正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按8.3.3条的规定执行。对随时也许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 9.3.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9.3.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本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验收。 10 消防设计、检查及验收 10.1 总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组织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并使其符合现行GB 50045、GBJ 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组织应委托具有消防设施检查资格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安装质量,能实现设计、使用规定。 组织应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保证建筑工程具有投入使用的、合法的条件。公众聚集场合开业前应经本地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10.2 消防设计 组织应当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意见书》、《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10.3 消防设施检查 10.3.1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时,委托具有消防设施检查资格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取得检查报告。 10.3.2 检查内容 10.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检查规定、方法符合DB 37/242的规定。 10.3.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及消防给水系统 检查规定、方法符合DB 37/242的规定。 10.3.2.3 水喷雾灭火系统 符合GB 50219的规定。 10.3.2.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符合GB 50151规定。 10.3.2.5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符合GB 50196规定。 10.3.2.6 蒸汽灭火系统 符合原设计规定。 10.3.2.7 防排烟系统 检查规定、方法符合DB 37/242的规定。 10.3.2.8 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 检查规定、方法符合DB 37/242的规定。 10.3.2.9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 检查规定、方法符合DB 37/242的规定。 10.3.2.10 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检查规定、方法符合DB 37/242的规定。 10.3.2.11 灭火器 符合GBJ 140规定。 10.4 消防验收 组织应当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公众聚集场合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1 消防设施的控制、维护管理 11.1 总规定 组织应拟定本单位专职人员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消防设施、器材(以下统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营,发挥防火、灭火效能。 11.2 方法 组织应使用以下两种方法对消防设施实行维护保养: (1)独立维护保养 组织建立独立维护保养制度并拟定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2)委托维护保养 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取得维护保养报告。 11.3 消防设施档案 组织应将需要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建立档案。 11.4 维护管理内容 11.4.1 组织委托维护保养时,应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拟定维护保养内容。 11.4.2 组织独立维护保养时,应对以下消防设施实行维护保养: 11.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符合GB 50166的有关规定,并应注意检查以下内容: (1)组织应每日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 (2)实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上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电动报警装置的报警功能、信号显示是否正常。 (3)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系统,应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是否正常(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一次)。 (4)探测器每年所有检查实验一遍。 (5)实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 (6)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营2年后,应每隔3年所有清洗一遍。 11.4.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符合GB 50261维护管理的规定,并应注意检查以下内容: (1)天天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进行外观检查,保证系统处在无端障状态。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每月检查一次。 (3)消防水泵每月启动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一次。 (4)电磁阀每月检查并作启动实验。 (5)每两个月运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实验。 (6)每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实验阀进行一次供水实验。 (7)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11.4.2.3 室内消火栓系统 (1)外观检查 储水池、操作控制盘、消防管网、消火栓箱、消火栓位置指示标志、水带、启动操作机构及室内消火栓的显示灯,从外部看有无明显缺陷或变形、损伤、脱落现象。 (2)性能检查 水源的供水装置及配套设施、电动机控制装置、启动装置、加压供水装置、输水管、消火栓等各项功能应顺利实现。 11.4.2.4 卤代烷灭火系统 (1)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所有系统组件每月进行两次检查。 (2)每年对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 11.4.2.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系统所有阀门均不许拆装,如需拆装,应由制造厂实行。 (2)系统每季度检查一次。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重要检查二氧化碳灭火剂贮存压力和重量及钢瓶组和管道的支撑和吊装是否稳固;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重要检查二氧化碳灭火剂贮存压力和液位及先导控制器动作情况,手柄操作时应灵活、可靠。 (3)系统每隔5年必须进行密封性实验;进行动作实验,以检查各阀门的动作情况。 (4)检查、实验中的螺纹连接处是否密封。 11.4.2.6 其他灭火系统 符合相应现行国家规范及原设计规定。 11.4.2.7 灭火器 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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